浩博公司与思源公司均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双方因业务域互补而达成过不少合作。2023年6月,思源公司的股东林昕联系了浩博公司,称其为扩展商业版图需要一笔资金,故来寻求投资,希望浩博公司能看在双方此前合作愉快的份上慷慨援手,他愿意以自己持有的思源公司股份为这笔投资提供担保,并承诺不会让浩博公司“亏本”。
浩博公司审查了林昕所说的项目后认为事有可为,于是向他指定的个人账户中汇入50万元,林昕随后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将他持有的思源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了浩博公司。林昕承诺,半年后他会以原价回购上述股权,并向浩博公司支付一笔可观“分红”。
然而到了2023年12月底,林昕并无任何回购股权的迹象,浩博公司催促他履约,谁知他却回复称50万元“投资”已经全部亏损,无法支付“分红”,至于股权是否需要回购,则是浩博公司与思源公司之间的问题,与他无关。
浩博公司经协商、发函等方式多番维权无果后,无奈之下选派代表来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李金莲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深入分析本案法律关系后,指出林昕在收到50万元汇款后转让股权的行为,实际上是让浩博公司通过持有股权来保障其债权的安全,股权的转让并不是真正的股权交易,而是双方为了保障债权实现所采取的一种手段,属于“明股实债”。
律师据此制定出维权方案后,代理浩博公司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同时为保障案涉债权得以顺利实现,还将思源公司与林昕一并列入本案被告。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进一步指出:林昕事先承诺不会让浩博公司“亏本”并支付固定“分红”,表明浩博公司无论投资项目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而且浩博公司并未实际参与投资项目的实质性经营活动。此种情形下,双方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案涉合作协议更具有借款特征,因此案涉投资款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所以,浩博公司可以要求返还50万元“投资款”。
林昕可能自知理亏,主动向律师提出调解。在充分听取了浩博公司的意见后,律师与思源公司、林昕展开谈判。经过数轮沟通,双方于2024年6月达成一致,法院随后根据协议内容出具了调解书,写明:思源公司、林昕限期返还浩博公司投资款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6.7万元,浩博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将其持有的49%思源公司股权转让给指定第三方并办理变更登记,并承诺不就该股权主张任何权利。
律师明辨法律关系,在股权交易、投资等多重迷雾的遮挡下,一针见血地指出本案实质系民间借贷纠纷,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体现出律师深厚的法律功底。(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