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武高与朱英(均为化名)是安徽省芜湖市某村的邻居,多年来遇事互帮互助,关系很好。2023年2月的一天,朱英突然火急火燎地找到闫武高,称他因自身周转急需用钱,希望能借给他50万元,他愿意按10%的年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闫武高闻言第一反应是吓了一跳,两人作为同乡兼好友,对彼此都知根知底,根本想象不到朱英要做什么,竟然需要这么多钱。然而朱英虽经闫武高一再追问,却始终支支吾吾不肯给个正面答复,只是反复问他愿不愿意借钱。
看在朋友交情的份上,闫武高还是将心中的疑问搁置一旁,答应伸出援手,但他本身并没有这么多存款,实在是有心无力。此时朱英提出,希望能借用闫武高的名义去向银行贷款,由此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都不用闫武高操心,他会按期归还,如此不仅他可解燃眉之急,而且闫武高仅仅借出一个名字就可收取一笔利息,可谓“两全其美”。
闫武高被朱英说动,随后分多次从各个银行贷款,并向朱英出借了53万元。此后朱英按期还款,闫武高也放下了最后一点担忧,然而“好景不长”,朱英在仅仅归还了8.6万元后,就以各种理由拒绝继续还款,导致闫武高不得不用自己的积蓄应对银行催收。在巨大的经济压力下,闫武高顾不得再照顾朋友的想法,多番言辞激烈地向朱英催讨借款。然而朱英就好像聋子听打雷,对于闫武高因他才遭遇的困境完全无动于衷。
经此一事,闫武高彻底看清了这个朋友,并决定不再协商,而是直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为此他联系了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李茂生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经沟通了解案情后,代理闫武高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并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闫武高出借的资金是向金融机构贷款而来,其行为属于向金融机构贷款后进行转借,故闫武高、朱英之间的借贷关系应为无效。虽然双方的借贷关系无效,但朱英实际取得了闫武高汇款的53万元,扣除已偿还的8.6万元,尚欠闫武高借款44.4万元,应当予以返还。
朱英可能自知理亏,并未出庭应诉。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5月作出判决:朱英限期返还闫武高借款44.4万元。
在律师的帮助下,闫武高的债权得到法院确认,方便他随时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借助本案提醒读者朋友,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将贷款转贷他人,不仅违反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也违反了贷款时所承诺的贷款用途,更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一旦借款方不能及时归还,出借人除了要向金融机构承担本金、利息等责任外,个人征信还可能受到影响。如果此种行为获利数额较大,情节较重,出借人的行为还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