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李鹏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售合同》,购买其开发的一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房屋,并缴纳了11.4万元首付款。然而由于施工延误,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约交付房屋。
2013年7月,该房屋所在楼盘终于竣工,房地产公司却未通知李鹏收房,而是又与江星河签订了一份《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江星河在签约后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4.7万元,房地产公司随后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他。江星河自此搬入该房屋居住。
多年来,李鹏因要求收房、解约、退款等均无果后,于2022年初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11.4万元购付款,赔偿房屋差价等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发现房地产公司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认定其与李鹏签订的《预售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并于2023年2月作出判决:房地产公司限期向李鹏返还已付购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上述判决生效后,房地产公司并未履行相关义务,李鹏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裁定查封了上述房屋,并在屋外张贴公告。
江星河得知此事后立刻表达了不满,认为该房屋系他全款购买的合法财产,怎么能被“外人”查封?为了维权,他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洪昊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代理江星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然而由于该房屋至今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也未办理预售许可证、销售许可证、产权证等证照,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也无从查询,因此法院认为江星河不能证明他对该房屋具有所有权,不能排除执行,并于2023年8月作出裁定,驳回了他的异议请求。
江星河对上述裁定不服,继续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诉讼过程中,律师提出:江星河在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时,案涉房屋已经建设完毕,故所签合同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非预售合同。他作为善意第三人,按照市场价款足额支付了购房款,并不知晓房地产公司与其他各方的合同关系,且已实际接收房屋并居住至今。江星河对未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无任何过错,因此虽然该房屋仍存在证照瑕疵,但综合全案情况,足以证明江星河对该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3月作出判决:立即停止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李鹏虽签订《预售合同》在先,但并未实际占有案涉房屋,律师以此为突破口,抓住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为“多重房屋买卖,如何确定多个买受人的先后履行顺序”,从而确保了江星河的权利保护顺位在前,并排除了强制执行。借助本案提醒读者朋友,一房二卖,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也是司法实务中的难题之一,如遇类似法律纠纷,一定要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求助,避免自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失。(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