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蓉、唐柔与唐芸是三姐妹,成家前一直跟随父母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村。1996年,唐芸因结婚搬离了此处,此后一直到她2016年去世,都再未返回该村。
2022年5月,唐蓉的父母先后去世。此时唐芸的女儿刘婉燕向姨妈唐蓉提出,朝阳区房屋中,有属于她母亲唐芸的产权份额,现她作为唐芸唯一的女儿,有权要求分割房产。
唐蓉表示,自唐芸离开后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期间房屋经过多次翻修重建,现正作为经营性用房对外出租使用,其权属情形十分复杂,早就不是当年那种无登记、无产权证书的状态,她虽愿意看在家人亲情的份上,同意刘婉燕分割房屋,但她具体应该分得多少却实在难以确定。
刘婉燕认为,她母亲唐芸是三姐妹之一,且在房屋被翻建出租后,唐蓉、唐柔等人不仅未通知唐芸,反而暗中侵吞了本属于唐芸的财产权益,因此要求分割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并要求唐蓉、唐柔补偿20万元租金损失。
唐蓉、唐柔对此均无法接受,刘婉燕遂将两个姨妈诉至法院。唐蓉、唐柔接到法院传票后,一起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委托专业律师帮她们应诉并分家析产。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王玮律师、袁月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经实地调查及走访询问后,得知旧房早在2015年翻建前便已倒塌,相应物权已经灭失,现有的三层共三十间新房均属于后来重建,且主要是唐蓉、唐柔两人出资出力建造,并不属于唐蓉父母的遗产。
律师据此制定出答辩意见,代理唐蓉、唐柔出庭应诉,并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可继承财产标的物灭失,则继承基础丧失,现作为唐蓉父母遗产的旧房被翻建,旧房实际已不存在,故无论是唐芸还是刘婉燕,不管依据的是法定继承还是转继承,都不能直接对新房进行继承分割。
律师还提出,刘婉燕母女均非案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并未在当地居住,也未参与旧房新建,因此,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这种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成员居住、生产、生活而授予的,以“户”为使用权人的用益物权,并非村民的刘婉燕母女均无权享有,进而也无权要求分割房屋。
法院开庭审理后,刘婉燕完全无法反驳律师的意见,此时唐蓉、唐柔作为长辈,不忍心见到妹妹唯一的女儿为难,于是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调解,表示自愿分割部分财产权益给她,以维护家人亲情。
在充分听取了唐蓉、唐柔的意见后,律师代理她们与刘婉燕展开谈判,经过数轮沟通,双方于2024年7月达成调解协议,法院随后作出调解书,写明案涉房屋中的三间房由刘婉燕继承取得,剩余二十七间房由唐蓉、唐柔共同继承取得。
律师释法有力、说理有情,力争在修复亲情关系的基础上化解家庭矛盾,在充分保障委托人财产权益的同时,最大程度上帮助她们弥合亲情、消除矛盾,维系和睦安定的家庭关系,为这起继承、析产纠纷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