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全面推行”要素性起诉状,有人看到了商机,有人看到了危机

烟语法明 2025-01-05 17:19:33

这场全国各地法院都在“全面推行”落实此前最高法院、司法部、全国律协联合制定推荐的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初见成效,不少律师已经收到了不按示范文本提交法律文书,法院就不予立案的通知。

消息传来,不少律师惊呼,法律工作从业了这么多年,突然一夜之间发现,自己连起诉状、答辩状都不会写了。真是专业选的好,天天在高考啊!

有人也说,不过是将原来的诉状内容转变成填写表格而已,有什么好惊奇和惧怕的。不过,有律师现实遭遇法院退回立案申请,自己试着照示范文本葫芦画瓢的填写了一份买卖合同的起诉状之后感慨,根本不是很多人想象的“简洁明了”容易上手,别说没有法律基础的当事人,就是不少的律师也会感到难写。以买卖合同的起诉状为例,貌似当事人自己意志的起诉状,除了一些当事人信息之前诉状就要求的必填内容之外,添加了很多内容是一份法院关于原告起诉请求及事实主张的调查问卷。回答不好或是陈述错误的话,很容易构成“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面临着视违法情节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

“延迟给付价款的利息”、“赔偿因卖方违约所受的损失”、“是否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责任”、(继续履行、履行付款义务、履行供货义务、判令解除合同、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现象的划“√”选择其一)“要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标的物质量规格或履行方式是否存在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是否曾就标的物质量问题进行协商”等等必填内容,根本不是法律水平和风险意识欠缺的非专业人员可以驾驭的。

毫不客气的讲,如果只是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没有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面对这样的一份“要素式起诉状”“调查问卷”,也会一脸的懵,除非胡乱填写。法庭陈述事项虚假或是对自己不利,是要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的,就问你怕不怕。

是故,有律师叹息,如此的在起诉状、答辩状上苛求提交人的法律水平和必须陈述事项,而且是必须填写内容,是在继法律规定的诉前调解程序、网上立案审核程序之外,又增加了一旦立案程序。貌似是为了今后的人工智能化审案提供便利,实则是提高了立案门槛,根本不是“通知”里要求的“服务当事人便利应用”。

有人从示范文本中看到了商机,认为这是提高法律专业人士的价值存在

有人提出,最高法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推广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要求线上线下均要充分应用,这是今后司法审判迈向人工智能化的第一步,法律人要顺应新形势的变化。只要顺应了形势变化,才能抓住发展机会,而不应该一味的抱怨。

只要深入的分析了最高法院“通知”里要求的,“2025年1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进应用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做到通过线上、线下起诉时要素式示范文本应用尽用、应填尽填,确保向审判部门移送案卷材料时全部含有起诉状示范文本。”,以及所附的11类民事案件的示范文本就会知道,如果严格按此执行的话,今后没有法律专业研究和一定法务实务经验的当事人,基本就告别了自行起诉的年代了。

据此,面对这一法院立案工作的新要求新变化,这是律师难得的机遇。普通民众若对示范文本的要求知之甚少,便难撰写出合乎要求的要素性起诉状与答辩状,法院人员也不会具体的指导当事人完成,今后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求助于律师,无疑为律师业务的拓展提供了有力契机。

微信群里,已经有人看到了商机,称今后拿着小板凳和小桌子,到法院门口摆摊帮人填写要素性、示范性的起诉状或是答辩状,将会是一项不错的生意。

有人从措辞严厉的示范文本推广“通知”中看到了危机,认为这并不是司法途径惠及更多社会纠纷处理的好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还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一概性的推广要素性、示范文本性的起诉状答辩状,仅是要求法院立案窗口人员对需要的群众提供解释和指导,实则已经架空了上述的法律规定,背离了司法便民、利民的初衷。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不少地区的法院、仲裁机构,也试着推行过类似的要素性法律文书要求,甚至还出现过表格化的裁判文书,尽管也曾经大张旗鼓的宣传过有多高效便利,但均以经不起实践检验而不了了之。仔细观察那些宣传采用要素性起诉、审判人工智能化模式的地方法院宣传报道就可见,他们大多是些经济发达地区,往往宣传的都是如何的优点,却没有指出有何问题,更没有说明背后大量的技术支持和算力维护的资金保障需要。在经济发展不同的全国各地,贸然推行试点法院的做法,是否想过推广的经济技术基础和后续保障保证?毫不客气的讲,推广要素性、示范文本性的起诉应诉要求,实则留给案件当事人的,是想打官司就必须聘请律师,或者干脆不打官司的二选一。在给不少律师带来了业务量的同时,势必会造成将一些经济实力差、需要司法服务的当事人,挡在了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门外。从长远看,社会纠纷不能在法律渠道内获得帮助和解决,对于社会而言,对于法律行业而言,并不是什么好事啊!是故,有律师提出,“对于新的尝试,我们配合尝试,至于能推行多久,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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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语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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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情怀,心怀大众,一个职业法律人的切身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