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并且举行新闻发布会,多个部门就社会关心的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公开、司法责任制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2月30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且有关负责人就重点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12月31日,对外发布了6个“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宣称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依法审理涉及老年人的民事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无论是纲领性的法院未来五年改革纲要,还是具体指导司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还是更为具体的指导性“典型案例”,无论是规定中的热点问题有关负责人解读,还是具体案件的审理要点,都描绘出了无比正确的司法工作方向和案件审理指向,可这些司法指导性文件往往是规定了应该如何、不应该如何,却没有规定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司法责任和救济途径。
例如,《指导意见》提到,对当事人提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不得以“另行起诉”“执行阶段解决”等理由拒绝受理。可是,就有法院在立案阶段以各种理由不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乃至不给理由的就拒绝受理案件了,应该承担什么司法责任,应该如何救济,却没有规定啊!
再如,屡屡发布的“典型案例”、“指导案例”等,虽然发布时都附带规定这些案例具有对各级法院办案的指导性、必须参照性,可没有规定如果提交了这些案例,办案机关压根不理睬的司法责任及救济途径啊!
再具体点,就在2024年12月初,有律师大V发博全文转发了自己作为原告收到的一法院11月29日做出的民事裁定书,其中裁定驳回的理由是,“,“原告每一次在被告处的就医行为,均与被告形成独立的医疗服务合同,为相互独立的三个法律关系。故产生的纠纷应分案起诉予以解决。”。
气的律师在博文公开直接点名办案法官,“距离立案已经有一年三个多月,开过两次庭,经历了对方申请管辖权异议被驳,对方申请管辖权异议上诉被驳,因等待另案结果中止审理等漫长的程序,你到现在才告诉我,需要分案起诉?这不是滥用司法权力,折磨当事人吗?......”
有网友的留言是,“我在某地法院著作权的案子,一本画册,60多张图片版权。法官硬是要我搞成了60个案子,然后合并审理,判决1千一张。”;有网友的留言是,“被告向原告三次借款不还,原告一并起诉,法院非让改成仨诉状”。
12月9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在审判工作中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时,也提到了,“据了解,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等问题,导致案件进入诉讼后历经多个程序甚至来回反复,未能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实质性化解纠纷,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可见,如此的私自任意拆分案件,让司法程序空转,由来已久,情况严重,已经到了需要最高法院专门开会研究、出台专门规定治理的程度了。再看看“指导意见”里的规定内容本身,如此的“规定”,能做到令行禁止吗?
《指导意见》规定,“第五条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编立一个案件,禁止'人为'拆案。依法应当合并审理的,必须合并审理;依法可以合并审理的,除当事人提出合理异议外,一般应当合并审理。”
如果审案的法院就是人为拆案,一个治病过程通知分成三个案子起诉,应当合并审理而不合并审理,当事人又能怎么办呢?靠《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管理监督,强化案件质效分析,及时发现纠正问题,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稳定。”,就能解决?
按照立法乃至司法基本的“三段论”,如《民法典》规定的,“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个完整的法律逻辑和指导实践的闭环。只要有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严重至造成的损害的,后果就是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是一对一的明确对应关系,没有可能性和模糊性。
反观上述所谓的“禁止人为拆案”、“严禁随意终本”等《指导意见》规定,“示范引领作用”的典型案例发布,只是规定了应该如何、不得如何,却没有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后果及救济途径,还如何保证能落实到位呢?
烟语君就遇到过,在司法诉讼中,提供了典型案例,拿出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参考案例”,可审案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根本没有重点审查,在裁定文书中根本不予提及,更别说参照适用了。尽管在二审中、再审中也明确提到了典型案例,同样也是不予提及、不予适用,一概维持一审裁判理由及结果啊!
如同上文中律师微博里提到的私分案件,虽然不知道后续如何处理的,就算是通过上诉指定继续审理,或是法院领导发现撤销裁定而继续审理了,可如果不能形成类似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适用约束力,又如何避免“指导意见”、“参考案例”沦为可行可不行的一纸空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