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强奸案真的反转了吗?至少目前仍存在疑点

鸿鹄之志从国始 2024-01-01 08:14:07

之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所谓“请先生赴死”案件终于在12月25日一审宣判了。可判决结果的出来并没平息社会舆论对于此案的争议。实事求是地讲这个案子已造成了和当年彭宇案同样的负面社会影响。当年彭宇案中法官一句“不是你撞的干嘛去扶”让人们再见到老人摔倒时都不敢去扶了。如今这起订婚强奸案搞不好会让我国的结婚率、生育率降低多少个百分点。现在有些人说法院都判了还有什么可说的呢?

记得当初案件刚被报道时绝大多数舆论都普遍支持男方。现在有人就说这件事相当于来了一个大翻转。之前网上流传的很多说法都受到了质疑,那么我们就不要再去看那些受到质疑的说法了。我们现在就看当地法院、警方的公开通报。通报中提及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后开始谈恋爱。交往期间双方口头约定订婚彩礼18.8万元。5月1日席某某家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

当日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婚后一年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的名字。5月2日中午被害人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之后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

席某某追出来将被害人强行拖拽回房内。当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经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检查发现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侦查人员调取小区监控录像发现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询问得知被害人在谈恋爱期间曾明确向席某某表示过自己反对婚前性行为。

法院综合上述证据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虽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当地法院这份通报最开头提到的是彩礼问题,但这其实与男方是否构成强奸行为并不存在必然联系。不能说只要给了钱就可以为所欲为吧?接着法院认为两人系恋爱关系且已按当地习俗订婚,但订婚作为一种民间习俗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有登记结婚才能算是合法夫妻。

可这同样与男方是否构成强奸行为不存在必然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是强奸罪。请注意这里的关键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从我国法律对强奸罪的定义来看并未将丈夫排除在外。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无论是夫妻关系、恋人关系还是其他什么情况都构成强奸罪,而且我国目前已有过婚内强奸的现实判例。

有人说都订婚了还告强奸与常理相悖,有人说给了彩礼咋还算强奸,有人说要查查本案中女方是否系处女......其实这些说法在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既然连婚内都可以判强奸,那么订婚当然就更不是脱罪的理由。给了彩礼当然也不意味着就可以为所欲为。至于女方是否系处女也不可能作为区分强奸与否的标准。如果只有针对处女的强迫性行为构成强奸,那么就不存在所谓强奸妇女的概念,因为汉语中的“妇女”一词更多是指已为人妇。

本案的症结其实不在于是否给了彩礼不在于是否订婚。本案真正该引起全社会重视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贯彻了重证据轻口供、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本来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当让人自证清白,而是应当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现在既然是以强奸罪起诉被告人席某某,那么按说应当由公诉方找证据证明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而不是由席某某自己找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之前女方提供了一些聊天记录和短信作为证据,但仅凭这些是否足以证明强迫行为的存在仍有待进一步调查和审查。这也是事情刚发生时社会舆论一片质疑喊出“请先生赴死”这种话来的原因。如今一审宣判后法院方面又提供了一些新的客观证据。在我们刚才引用的法院通报中提到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检查发现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

侦查人员调取小区监控录像发现被害人逃出房间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去。有些支持女方的人说这不就是铁证如山了吗?可我要说这些其实还算不上不可撼动的铁证。法院通报中提到侦查人员发现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但这些伤是新伤还是旧伤?是否系被告人席某某所造成?具体伤情如何是否进行过鉴定?至少我们从当地法院的通报中看不出是否进行过这样的鉴定取证工作。

当然我们不知道不代表当地有关部门没这样做,但人民群众总有权利提出自己的质疑吧?如果当地法院做好了这些相关工作为什么不在通报中披露以安定人心呢?又比如通报中提及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但通报中也提到是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放火并非被告人所实施的一种威胁施暴行为,而是被害人自己在情绪激动之下所为。

那么被害人因何情绪激动?有人说就是因为被告人强奸她啊,可问题是证据呢?可能有人会说小区监控录像拍下了被害人逃出房间后被强行拖拽回去的视频。支持女方的人大多认为这就是最过硬的铁证。可我觉得这依然不够铁。监控录音只能证明双方存在拉扯拖拽行为。我们由此可以判断双方当时是发生过冲突的,但冲突的原因一定就是强奸吗?就像大家所质疑的双方是因为彩礼和房产加名问题没谈妥而起冲突有没有可能?

当然我们不能说一定就是这样,但至少这种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再说男方拉拽女方一定是要求强行发生关系被拒绝吗?有没有可能是双方因为条件没谈妥发生矛盾口角的情况下女方跑了呢?男方去拉她回来有没有可能是担心发生意外呢?有人可能会说我这是有意在为男方开脱,可能有人会质疑我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些。我很负责任地说这就是在开脱,但谁能否定这些可能性的存在呢?要知道脱罪是不需要证据的,而只需要指出疑点即可。

只有定罪才需要多方搜集客观证据。这才真正符合疑罪从无的原则。“强奸”这个词是由“强”和“奸”两个字眼共同构成:“强”指的是违背女性意志的强迫行为,“奸”是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奸可以分为强奸、通奸。无论强奸还是通奸都是不正当的违法行为,但两者毕竟性质有所不同。在本案中监控视频中男方的拉拽动作即使能证明有强迫的性质,但“奸”这个概念又从何谈起呢?监控视频中的拉拽动作并不能证明双方发生过性关系。

那么自然更不能证明拉拽行为是发生在性行为事前、事中还是事后。虽说这个案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但无论支持男方还是支持女方的人都先入为主认为双方发生了性关系。现在的争议似乎只是这种性关系能否定性为强奸的问题。如果我们照这个思路分析,那么男方被强奸罪一点都不冤枉。发没发生关系这种客观事实是可以找证据来证明的,但如果要去找客观物证来证明是否违背了女方的主观意志可就实在太难了。

她主观心理是怎么想的怎么找客观证据来证明呢?在本案中女方到底是真从一开始就坚决抗拒发生性行为呢?还是因为后来条件没谈妥才变卦呢?这种主观心理的想法除了她自己没人说得清。本来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强奸案中只要女方一口咬定男方违背了自己的主观意志就很难办。可我们为什么非得去证明难以证实的主观心理呢?当晚双方是否发生了性关系这一客观事实有什么证据支持吗?

现在几乎所有人都先入为主默认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可这种默认不能代替证据啊。在当地法院的通报中提到发现被害人身上有伤,提到卧室窗帘又被烧过的痕迹,提到了小区监控视频排到席某某拉拽被害人的视频,但唯独没提到从两人进入房间到女方跑出来这段时间发生了什么。小区监控视频这个有些人口中所谓的铁证只能证明女方跑出来之后发生了什么,但当两个人在房间里时发生了什么呢?

当然很多人可能早已脑补了孤男寡女共处一室会发生什么。问题是这种脑补不能代替客观证据啊!当然有人根据这种脑补结合后面的拖拽视频推断两人应当是发生了性关系。问题是推断也不能代替客观证据!如果推断能代替客观证据,那么女方在进入房间前怎么就不推断一下可能会发生什么呢?虽说订婚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如今未婚同居现象早已普遍存在。现在很多恋人还没到谈婚论嫁的地步就住在一起了。

本案中男方已支付了彩礼、准备了婚房显然是奔着结婚去的。在这种情况下女方作为一个成年人去男方家里应当意识到可能会发生什么。如果她真介意这事就应当事前说开。神奇的是两人在进入电梯前的视频中还卿卿我我搂搂抱抱,可进入房间后女方就情绪激动到放火烧家具。烧家具这个行为本身已涉嫌纵火了。这种行为实际上把男方一家乃至邻居都置于一种危险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发生矛盾是显而易见的。

可女方情绪激动一定是因为被强奸吗?小区监控录音拍不到家里的情况吧?那么当时房间里到底发生了什么?当地法院的通报提到了女方的伤、提到了窗帘被烧的痕迹、提到了拖拽视频,可唯独提到双方发生关系这件事时只是用一句“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带了过去,那么法院到底是凭什么证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呢?是从女方身上提取到了男方的DNA吗?是女方拍下了房间内的视频吗?还是周围邻居听到了房间内的动静呢?

如果提取到了男方的DNA或是有房间内的视频才算是真正的铁证。如果是周围邻居听到动静充其量算个间接证据,因为屋子外的人隔着墙毕竟不能完全清楚知晓屋内的情况。我不知道当地法院是否掌握了这样一些客观证据,但至少从法院发出的通报中压根没提到这些。可能有人会说男方自己也承认发生了性关系。其一男方是在什么情况下承认的?是否存在部分网友质疑的所谓被套路这种情况?

其二即使在男方自己承认发生了性关系的前提下法院仍需要寻找客观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的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换句话说当晚双方是否发生了关系是需要客观物证来证明的。

就算男方自己承认发生了性关系、全国吃瓜群众也都默认发生了性关系,但法院依然需要寻找其它客观物证来对案情加以佐证。可在本案中法院通报中提到了女方的伤情、提到了窗帘被烧的痕迹、提到了小区监控视频,但就是不提两个人在房间内都发生了些什么。通报中对双方发生性行为只用一句话就带了过去,那么法院到底是根据什么证据得出这一结论呢?换句话说本案中最关键的直接证据反而在通报中没提到。

女方的伤情、窗帘被烧的痕迹、小区监控视频这些都只能算是间接证据,而不是有些人所说的什么铁证。更何况就是这些间接证据都存在疑点:通报中提到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但按说强奸案中正常来说女方伤痕应当遍布全身。可在本案中女方手臂有伤,反而是发生关系的下体没伤。再说这些伤是新伤还是旧伤?是否系被告人造成?是在强奸行为中造成还是在事后的拖拽中造成?

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很难说这个案子是铁案。这个案件已涉及到法律、道德、社会观念等多方面的问题。当年彭宇案中法官那句“不是你撞的为什么扶”造成了影响至今的社会问题。如今这个案子同样可能造成影响深远的社会问题。我们不希望看到因为这个案子引起性别对立。无论男性还是女性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得到保护。与其争议什么男权女权不如关注最基本的人权。

疑罪从无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诚然疑罪从无原则可能为放跑一些坏人。就比如当年的彭宇案时隔多年后彭宇自己承认撒了谎。换句话说当年的法官判彭宇败诉并没冤枉他,但这个案子在全社会引起的负面影响却是是显而易见的。在证据不够硬的情况下法官不是坚持疑罪从无,而是抛出所谓“不是你撞的干嘛要扶”。就是这么一句话让中国人的道德水平来了个大滑坡。如今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中两人在房间里到底发生了什么才是核心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哪怕男方真就做了这事只要没直接的客观证据就只能判无罪。这样做充其量最坏的结果可能会放过一个人渣,可如果疑罪从无原则被破坏会造成一种人人自危的社会环境。设想如果恋爱期间乃至结婚以后发生性关系都有可能面临强奸起诉的风险,那么试问今后人们还能正常恋爱结婚吗?这所影响到的绝不只是男性的利益,而是会使全社会人人自危。正如老人摔倒扶不扶那个问题一样。

事实上那种存心碰瓷的老人毕竟只是少数,但我们任何一个人见到摔倒的老人时都无法确定是真摔倒还是碰瓷的。这导致的后果就是老人真摔倒了也无人敢扶。同样并非所有女性都想用欺骗手段把婚姻当成圈钱工具。可问题是男方怎么判明正在和自己谈恋爱的女性是怎样一个人呢?虽说骗子可能只是一小撮人,但骗子额头上没写字,那么万一自己碰上了岂不就有可能倾家荡产锒铛入狱吗?

也许在这个案子中席某某的确存在过失甚至可能是违法行为,也许他和当年的彭宇一样并非无辜,但只要没确凿的直接证据就必须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本案中的女方未必就像一些网络传说那样就是有意识在做局骗婚,但本案所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表明这确实能让那些别有用心的骗婚者看到法律漏洞。这已不单纯只是案件本身的问题了。如果处理不好确实会造成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

就算本案中席某某真有问题,但放跑一个坏人并不会让天塌下来。可如果疑罪从无原则被破坏会令大家人人自危。从呼格案到彭宇案一次次让我们看到疑罪从无原则被破坏造成的恶果:在呼格案中疑罪从无原则被破坏导致一条无辜生命的陨落;在彭宇案中法官一句话让社会道德大滑坡。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的确有可能会放过一些坏人,但破坏疑罪从无原则会让全社会承认更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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