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不是冰冷的逻辑,关键在于司法,也就是如何适用法律。
法律从文本意义上来说可能就是一套逻辑体系,或者说是规则体系。
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指的就是光有一套法律的逻辑体系是没有用的,还必须应用于实践。将法律应用于实践就是司法的本质功能。但是如何应用,才是最需要关心的问题。
近几年来,人们反对的机械执法就是对法律的机械性应用。这种机械性应用就是只关注法律规则的字面意思,忽视了整体意思和实质内涵。仅仅从字面意义来理解法律、执行法律的行为,就是让法律变得冰冷的根源。
法律的确是一套逻辑体系,但它本身并不冰冷。
法律作为通过自然语言表达的规则有其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其滞后性、不全面性和模糊性。
社会发展了,但是法律改不了那么快,是为滞后性;人总有想不到的地方,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都考虑到,是为不全面性;自然语言不是数学语言,难免不够精准,是为模糊性。
而且最重要的是,法律的规则不是约束自然规律,而是约束人的行为。人不是物体,他有自身的不确定反应,每个人性格、经历、道德水平都存在很大的差别。
同样的法律,给每个人带来的感受是不一样的,不同情境下人们的反应也不一样。也就是法律之于人,与生产规则之于产品的效果完全不一样。产品可以标准化,人无法标准化,人的行为更无法标准化。
产品的生产规则直接决定了产品的性能和质量。随着工业化和自动化水平的提高,这种标准化程度越来越高,生产规模也越来越大。
当然,如果生产规则出了问题,那么产品也会批量地出问题。但是人不一样,法律规则不会直接引发人们的行为反应。
比如国家出台了一部法律,可能有一些人关注到了,但是他们也不太会马上将其纳入自己的行为规范,还有更多的人并未关注,甚至不知道,人们更多是通过遇到的事来做出反应。
这个事就是案件。不一定是自己摊上的事,可能是身边人,也可能是社会上的其他人遇到的事。
这个事的解决自然就需要司法机关出场。比如正当防卫,很多人都知道有正当防卫这个概念。问题是,他们不太敢把“正当防卫”当回事,比如别人打你了,你可以反抗,反抗是无罪的,但他们并不十分确定,因为他们不敢笃定地相信司法机关会这么认定。
因为法律是法律,现实是现实。对于普通人来说,现实才是最重要的。
而现实指的就是司法机关具体运用法律的方式,在实际案例中运用的法律才是活的法律,才是真的法律,才是现实当中直接影响人的命运的法律。
但法律的运用好像不是那么讲理,比如涉及正当防卫的时候,过于苛责限度、时机、必要性这些条件,很多看起来有防卫性质的案件,最后都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法律中有正当防卫,现实中认定不了,那这个正当防卫也就相当于空中楼阁。
要求限度、时机、必要性这些专业的条件限制,似乎也是在讲法律规则的严谨性,在追求教科书般完美的正当防卫模式,对于普通公众来说,这样再冰冷不过。
这就像前些年的气枪大妈案、外卖小哥办假证案等,都是在讲法律逻辑和法律规则,但却忽视了法律规则的现实语境。
你小时候用气枪打过气球吗?现在为什么非要将之认定为犯罪?是因为所谓的“比动能”标准吗?
这到底是什么意思?
这种归罪就是用标准化的、机械化的眼光来理解人和人的行为,它忽视了语境和历史。刑法的本质是要惩罚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然后给这些千差万别的行为归类,并给其中的一部分设定罪名。
有些行为即使有危害性,但是因为没有归类描述,也就不能当作犯罪处理,因为罪刑法定。为什么要有罪刑法定原则?
目的就是避免人们的随意性。设定罪名的权力必须由立法机关来行使,司法机关也不能类推适用。
有些虽然能够被归类,但是严重程度远远达不到刑罚惩罚的标准。有些形式上达到了,但实质上并未达到。但是有些人只看形式不看实质。形式标准往往显示的是数量、结果,这些是可以量化的标准,比较容易辨识和判断,操作起来比较简单。
这就像产品的质量检测员,看两个参数就判断这个产品是不是合格产品。
但人的行为不能这样衡量,不能通过一两个参数就进行简单的判断。对人的行为的判断必须要回归到人的复杂性,也就是要综合的、实质的判断。这种判断方式必然会麻烦一些,但这种麻烦又是一种必须。逃避这种麻烦的判断方式就容易形成机械执法,让法律的逻辑显得冰冷。因为他只是抽取了法律规 范中定量的规则,而忽视了那些非定量的规则—把案件当作数学问题了,那自然是冷冰冰的。
还有的时候,他只是强调法律要反对的一面,比如造成了损害的结果——把人打伤了,但他忽视了损害的原因——为什么要打,从而忽视了法律所鼓励和认可的一面,比如对自我权利的保护和见义勇为。
这个时候,法律就像一个苛责的家长,总是看到自己孩子不好的一面,对好的一面从来不提,也不问青红皂白,总是简单粗暴地对待孩子。这样的家长会给孩子能留下什么样的印象?
这就是此时法律和司法给人留下的印象,冰冷而专断。在这种背景得出的司法结论必然难以令人信服。
因为人心总有一杆秤。
这杆秤是数千年来积累下来的文明成果和伦理道德规范。
它评价过兴亡得失,评价过人物功过。它是不断传承积淀下来的是非观、正义感。而且这些基本观念经过历史的淘洗和广泛的传播,具有相当强的共识性和稳定性。
一个案件办得是否公平,公众心里也会有一个大致的判断。
一旦显失公平、背离常识常情常理,人们都能够感受到。
因为常识常情常理是印刻在人们心中的道德律令,它来自教育、文化和传统,浑然不觉,但却深入骨髓。
所谓人性化的司法观,就是要关照这些印刻于每个人心中的常识常情常理,仔细体察犯罪背后的原因,了解当事人的不得已,存一份了解之同情。
也就是在关注定量入罪标准的同时,还要注意那些非定量的入罪标准,不能忽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些综合判断的出罪机制,以及正当防卫这样的正当化事由。
在判断出罪机制和正当化事由的时候,不能板着面孔,过于苛责,因为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应该从影响别人一生这样的分量去权衡司法标准。好的法律人一定不是只讲逻辑性,而不讲人性的。
人性可能是更大的逻辑性,是法律安身立命的根本。法律脱离了人性还如何让人信服?法律如果不被信服将形同虚设。
事实上,人们心中的那杆秤不仅在评价个案,也在评价整体。这杆秤也不是我们想起来了就参照一下、想不起来就算了的。因为它也会对司法官和司法制度整体做出评判。作为司法官,我们要敬畏人们心中的这杆秤。
因为它是良法与善治的依归。
——《法律不是冰冷的逻辑,而是公道自在人心》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