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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不少朋友私信我,说“在自己的劳动纠纷仲裁案中,仲裁委不但没有要求公司举证减少发放奖金的依据和原因,而是分配劳动者举证,证明自己符合领取设定奖金。”感谢点击关注
朋友让我写一写,法律上是如何规定劳动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
本篇,我们先就劳动纠纷中举证责任做一个原则性总结,下一篇,我们结部分具体诉求所对应的举证责任做一个详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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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证责任分配应照顾弱势劳动者
虽然,劳动争议纠纷仲裁依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大原则,但考虑到,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处于强势地位;很多证据往往由用人单位保存,而劳动者不易获取。因此,司法实践中,分配用人单位更多的举证责任,是《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宗旨,在司法审判中的延续。
二、劳动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PS:对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劳动者只需要证明上述证据存在即可,仲裁庭理应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实务中,仲裁庭分配举证责任分配是否恰当,在此处体现地非常明显。
这些与法规产生明显差异的审判实践,其差异产生的原因也一样值得深思。
三、劳动仲裁委的调查取证权
为了更好的查清事实,履行职责,法律还赋予了仲裁委员会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或者依职权主动开展调查取证的权利。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四、自认和禁止反言
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否认在仲裁程序中自认事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写在最后的无奈
最后,我们也要指出,实践中,劳动仲裁委未依据上述规定分配举证责任的情形也不少见;比如,近期不少朋友就遇到了一批未据此分配举证责任的案例,甚至不乏出现部分诉求举证责任倒置,不当分配给劳动者的情形。
这些与法规产生明显差异的审判实践,其差异产生的原因更加值得深思。
作者:一线法谈
编辑:一线法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