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23年新一届最高检察院领导班子上任以来,已经多次公开发文强调,“要准确认识和把握指标背后的司法理念、司法规律、司法价值,不要追求不切实际的指标,更不能盲目攀比、走极端。”,最近更是连续发文强调,要“下决心纠正不同程度存在的唯数据、唯指标问题,调整、改变简单以数据进行考核管理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
2023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修订后《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精简为46项,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准确把握评价指标背后的价值导向,杜绝“唯指标论”“唯数据论”的机械评价方式,将精力向提升监督办案质效上聚焦,避免形成不健康的“争先”“恐后”。2023年4月21日,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应勇调研时强调,要准确认识和把握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背后的司法理念、司法规律、司法价值,不要追求不切实际的指标,更不能盲目攀比、走极端。不捕率、不诉率不是越高越好,“案-件比”也不是越低越好,根本是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切实防止数字“好看”、效果不好、评价走形......不能让检察官被数据所困、被考核所累。
2024年1月,删除了数据易有“水分”等指标,最高检察院对2023年3月实施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再修订,原46项精简至38项,指标通报值由原14项减少至6项。
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要加强评价指标的统计、分析、研判功能,淡化指标的通报、考核、评比功能。《检察日报》发表的最高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署名文章提到,个别地方对此把握不够全面准确,“唯指标论英雄”、搞“数字攀比”,导致一些监督办案走样变形,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决不允许以牺牲案件质量为代价追求“数据好看”。
2024年8月19日,最高检察院党组会上应勇强调,要深入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检察管理,下决心取消一切不必要、不适当、不合理的考核,把管理方式从过于注重数据管理调整到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上来......促进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把精力放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上,放在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上,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
2024年8月27日至29日,应勇在海南省检察院调研时强调,检察履职严格依法才是好,实事求是才是好,遵循规律才是好。要从最高检、省级检察院做起,坚决防治形式主义,下决心纠正不同程度存在的唯数据、唯指标问题,调整、改变简单以数据进行考核管理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取消一切不必要、不适当、不合理的考核,真正为基层减负,让检察工作进一步回归到高质效办案这个本职、本源上来......
最高检察院的以上举措,获得了留言区里众多法律人士的一致叫好声。
烟语君语:法律圈苦不切实际的司法考核久已!
近几年是司法政策改革,特别是刑事审判制度的密集改革期,如律师辩护全覆盖、律师值班制度、认罪认罚制度、不捕少诉慎押、刑事合规、简易程序等等。几乎每一项新制度的出台,都会伴随着以司法考核的任务要求,用统计数据来证明各项制度的推进落实,让司法办案陷入了究竟是按照司法考核要求,还是依照法律规定来办案的困境。
例如,此前的考核认罪认罚率时,就有律师结合自身的办案感受指出,办过几个认罪认罚的案件,办完之后再也不想办这种案件了。有些地方的公诉人不仅想让当事人认罪认罚,甚至还想让律师也认罪认罚,庭上最好一句话不说,无论案件的证据认定、法律适用是否存在问题。文章中还概括出了欺骗性认罪认罚、威胁性认罪认罚、共同犯罪让部分认罪认罚指证不肯认罪认罚的等等检察官工作套路;指出如此“套路”的,已经不是个案现象,而是普遍现象,质问某些办案人员为何没有敬畏之心、恻隐之心?何以至此?司法考核要求以及背后扭曲的考核政绩观而已。如此极端的追求考核业绩的后果有多严重?某些检察人员已经不顾法律规定、不顾犯罪事实、不顾是否冤假错案的违法办案了。
2024年4月23日,最高检察院公布的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主题”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检例第216号)付某盗窃侦查活动监督案,就是一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之后被发现和纠正的冤假错案。
“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在侦查人员称其不认罪将被关押,以及'事情不严重、赔钱就可以回家'的诱导下,按照侦查人员出示的快餐店监控视频供述了'盗窃''销赃'的全部过程,有罪供述不真实,认罪认罚非自愿。”
以致于最高检在“指导意义”中提出,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避免因虚假认罪认罚导致冤错案件发生。发现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证据线索的,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立场,自行或督促公安机关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综合审查认定案件事实。
裁判文书网上的(2021)青0225刑初11号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在有义务送医的情形下,未及时将被害人秦某送医院救治,导致被害人因救治无效死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可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秦某死亡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的关键环节,缺乏关联证据证实,被告人自证有罪及家人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之情节,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公诉机关指控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成立,判决被告人韩某无罪。以上这些案例,不得不令人质疑,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明自己无罪,为何会自证有罪的“认罪认罚”呢?又有多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事情不严重、赔钱就可以回家'的诱导下,明明无罪而做了有罪供述呢?考核威力之强大,让近些年的律师们深有感触。光是认罪认罚这一项考核延伸出的种种压力传导,就让不少律师哀叹,九成的刑事案件已经在检察阶段定罪量刑了,根本没有辩护律师什么事儿了,本地律师基本就是打酱油的,谁还花大钱请律师啊?同样受煎熬的也有办案人员,就像昨天《副检察长请被告人喝酒动员认罪认罚?多少司法考核已经背离了立法本义》文中新闻报道的案例。检察官都是学习法律出身的,难道连司法人员不能同案件当事人私下喝酒聊案情这基本的规矩都不懂吗?可为了考核压力,为了案件公诉案件不被追责,已经不顾被告人是否真的有罪了。可是,当下的司法圈,又何止一家司法机关在依靠司法考核来推进和考评各种司法工作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效率与公正的工作主题,本应该是司法工作的唯一工作要求,哪能以司法考核数据来衡量办案质量?这本是很简单的道理和基本的司法规律,为何还要最高检花费如此巨大的力量来纠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