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律师撰文称,他们当地的法院诉讼服务网又升级了——网上立案审查通过后,案件会自动转入诉前调解,再登录诉讼服务网,已经找不到之前立案的任何信息了,连一点蛛丝马迹都没有。
如此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也好,律师也好,电脑系统也好,再也找不到网上立案的痕迹了。网上立案的提交时间、诉前调解的开始时间,也就无从考证、无法证明了。
法院什么时间网上申请立案,什么时间可以诉前调解完,成了神鬼不知、神鬼莫测、没法投诉举证的事情。没有进行过司法诉讼的,还在信任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立案审查七天、普通程序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小额诉讼程序两个月的,根本不会知道,如今的司法诉讼正式立案之前,各地法院普遍在采取诉前调解的方式,在法律规定之外加了一道诉讼程序。
诉前调解程序设立依据的是最高法院2016年的《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对适宜调解的纠纷,登记立案前,人民法院可以经当事人同意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登记立案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
第二十一条规定,委派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特邀调解员应当将当事人的起诉状等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当事人坚持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30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的《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其中第三条规定,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做好纠纷化解方式引导,对于当事人不同意非诉讼方式解决的,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第十八条规定,适宜调解、和解的,告知诉前调解、刑事和解优势特点,鼓励当事人调解、和解;当事人同意诉前委派调解的,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指派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提供“菜单式”调解服务。案件不适宜调解、当事人已经调解但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法登记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此外,还规定,以“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为导向,建立科学考核评价机制,将源头预防化解纠纷、诉前调解成功案件量等作为业绩考核评价内容。创新诉前调解衍生案件单独管理模式,对诉前调解成功,需要进行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的案件,以“诉前调确”“诉前调书”号出具法律文书。
根据以上最高法院的文件规定,各地高院纷纷出台了自己本地区法院的“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无不是明确规定了“诉前调解程序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调解优先、诚实信用、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规定诉前调解期限为30日,除非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延长。可是,到了现实的司法诉讼之中,有几个法院做到了上述规定中的诉前调解告知程序、当事人自愿申请为前提、诉前调解30天为限制、诉前调解期满就立案登记呢?
无论是从网上留言看,还是烟语君的亲身经历看,很多法院都是将诉前调解当成了所有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前的强制性程序,而且是没有调解期限的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蓄水池。极端的,还出现了上文中律师提到的,在网上立案系统中,抹去了网上进入诉前调解的痕迹,让当事人没有了统计周期的证据。
设立诉前调解程序,虽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排除设立的初心是为了在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组织一帮法院人员指导的、特邀调解员为主体的调解人员,尽可能的帮助当事人快速调处案件纠纷。为了推进此项工作,上级设置了“源头预防化解纠纷、诉前调解成功案件量等业绩考核评价”,下级法院也看到了可以借此分流法院的在审案件数量提高案件审结率等等。
“一举多得”的驱动下,各地法院纷纷大力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哪里还顾及规定中的“当事人自愿申请”、“诉前调解期限为30日”?以烟语君经历的数个诉讼经历为例,哪有什么自愿调解的告知和申请,只要是网上立案审查通过,一律都转到了诉前调解程序,而且根本不告知谁负责调解、调解期间调解人员干了什么工作。
只有你等不及了,跑到法院去问去催,立案接待人员才会从内部系统中查询告诉你,负责调解的人员是谁。你再跑去催问,调解人员才会从一堆案件中找到你的案子,或是(无纸化办公以后)自己在系统上操作一番告诉你,已经诉前调解完了,已经转到立案部门了,以后不要再找他了。至于没有去问去催的,就是等个三五个月乃至更长时间的,还是处于诉前调解阶段。手里有个亲戚今年四月份立案的,至今没有下文,期间哪有什么调解工作,哪有什么超过30天需要双方申请延长的规定执行啊?从司法统计数据上看,着实不少案件是通过诉前调解程序给处理了,其中大部分应该是些交通事故、金融借贷等案件。
这些案件,在以往没有专门的诉前调解程序、组织、机构之前,也大多都是由法官或是其他人员组织调解结案的。都知道环节越少效率越高的基本道理,额外设置一个诉前调解程序,增加了一个办案环节和流程,额外增加了不少的经费不少,真的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吗?此外,一律将案件无期限的划入诉前调解程序,增加了多少当事人的诉累不说,造成“依法办案”的司法公信力损害,又如何估算呢?事实再一次证明,任何的制度,只要陷入了没有监督的政绩考核体系,就让制度执行者发挥出只顾怎么对自己有利就怎么变通的功效,哪里还会管制度设计之初的目的,更不会顾及对他人造成的伤害。
我们家就是在判决时效前被骗撤诉了,然后再想找证据重新起诉,结果就是没证据了,代理律师也不承认有以前的证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