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二审开庭,买家该不该同罪

三国部落说趣事 2024-10-12 19:18:32

10月11日,备受关注的余华英拐卖儿童案再开庭。余华英在1993年到2003年的十年间,和同伙在全国多地犯案,拐卖儿童总数达17人。在人们呼吁严惩余华英的同时,网络上再次激起关于是否应该实行“买卖同罪”的争议。

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在刑法第241条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又在相关条款后面指出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收买和拐卖是互为条件、相互作用的对向罪,为什么不能同罪同罚。因为追究“养父母”同罪是面临三重困境,从法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出发买方和拐卖方的社会危害性存在差异,前者是收养为目的,后者是以营利为目的,前者对儿童的侵害程度与人身危险性较后者相对低很多,其刑事责任轻于拐卖犯罪也是合理的。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权衡,儿童和收买方共同生活,已经产生了亲情。《亲爱的》原型被拐孩子孙卓曾经表示不希望养父母被判刑。可见,网络舆论憎恶并不能代替被拐卖儿童的切身利益,对儿童来说,很难做到“让情感归情感,让法律归法律”。从提高案件侦破效率的角度考量,警情介入早于立案介入,追回儿童也重于惩罚罪犯。差异化的刑事责任有利于买方配合警方,有利于侦破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提高被拐儿童成功找回的概率。这三重困境是法律界人士从危害结果、立法原则、现实效果等诸多方面进行理性探讨,也是服务于国家机器运转的法律需要在“情绪性正义”的浪潮里冷静的思索。

公众出于朴素的正义观呼吁买卖同罪,体现了人性中最真挚的共情和良善。但当大规模地讨论“买卖同罪”时,公众真的思考了所谓同罪意味着什么吗?

说到底,买卖同罪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都是代表法律的梯度性,能解决的是严不严的问题,但是现在问题的关键是执法者手握自由裁案权,却不知如何平衡具体执法与保护儿童利益之间的关系。可处理可不处理就通通不处理,所以各地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相关判例非常少见。有法者不用,与无法等,又如何能震慑住人们内心的“张三”呢?

与其路径依赖“买卖同罪”,还不如,在当下社会环境中好好考虑儿童拐卖问题的量刑,立法者或许可以根据民众意见和案件情况把收买行为的处罚力度酌情加大,并在司法实践中严格落实执法。

作者:张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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