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普惠金融与飞级中,存在双面性选择的问题。就以上问题展开讨论。
公开运营性,涉众性,长期性,巨额交易性,不特定性,合法性,既“六性”在人民金融市场中,作为互联网络金融平台展开业务运行的必备条件,但在非法集资的定性中.也是作为必备的条件,唯一在合法性上,存在不同主观上或模糊认定。
首先由金融监管总局的金融卫士守护下,民间金融市场不可能存有运行非集空间,正是由于其前五性必然存在,对于一个非法平台,决定了和根本上否定了其长期想运行的可能性,但退一万步来说,即便能长期得到运行,在客户心里,他也早已变相成为由非法变成合法。
因为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金融的管理条例是非常严谨的,也是完善的,且展开运营的资格还要受到多达20多个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定和认可,才可能在交易双方,得到客户认可,平台才有机会运行。交易中的客观事实是平台的合法性决定了客户的存在性,这才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选择。
今天我们不顾客观事实,主观的认定非法性与合法性,在某种程度上是严重的缺少司法的“三性”原则的,因为存在其处置结果的法律事实很难做到与客观事实相吻合。以至于特殊出借人群体,普遍认为在涉众经济案中,他们作为无辜的受害者,当他们丧失法律权之时,更多的是感到冤屈。
上述六性的普扁性的存在,如用飞级定义,从逻辑关系上,存在涉嫌否定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属性的嫌疑,也是不妥的。对此问题,需要我们展开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并出台适宜的政策和措施,来化解金灾中无辜受害群体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