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和应知与根本不可能知道。

迎夏火山 2024-10-30 02:29:34

在尊重客观事实的面前。深度解析明知和应知与根本不知道及所存在的法律事实?有助于特殊出借人在涉众经济案中的位置认定。

在涉众经济案中,如果采用明知和应知是变相对权贵与资本勾结事实的否认,因为金融投机分子为了谋取暴利,需要以公信力作为商品来包装和替代具有违法违规的风险理财产品,从而使保守型理财者所接受,而这种套路的实施,绝对不会将关于非法挪用本金的信息和目的,来向受害者透露,包括利息的百分比都控制在一个不触犯法律的范围,其目的就是屏敞应知,这是符合客观事实的铁证!

由于金融市场没有飞机的空间,而此时的明知和应知,绝对不会呈主体性存在,而这个明知只能明确告诉你,这个你购买的理财产品是可靠的。否则他们将失去所有的客户。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当然那些用箩筐装的各种具有公信力的资质证明和奖状,是通过与权贵的勾结所获得的。

记者曾经了解并采访过某山西省晋商贷平台的客户陈经理,当时该平台正在经历备案整顿,监管部门对想获得合格目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增加了许多官方条件耍求:如银行,公安,保险,执照等,耍想获得这些条件,从组织和形式上看,比登天还难。但是客户经理向我明确表示,这些都不算事,都会有的。并且承诺没有他们弄不到的东西。事实证明,平台与权贵的勾结,在十几年公开运营中,是自始至终都是存在!如果耍达到是明知和应知,那么这些需求就不会存在。这就是应有的法律事实。

当理财产品的真伪,连神仙都识别不了的时候,我们还在用明知和应知来说事,并以此来认定涉嫌当事人。这明显是牵强附会,也是法律适用性错误。这种不呈主体性的问题,以个别案例充当普遍案例。不是精准施法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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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夏火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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