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71岁的郑大爷身体硬朗,精神矍铄。尽管高龄,他仍然保持良好的视力和听力,经常独自外出散步。了解郑大爷的人都知道,他性格耿直,脾气倔强,一生经历了不少风浪。
某天,郑大爷骑着电动车来到距离他居住的小区不远处的商场购买日常生活用品。购物结束后,郑大爷骑着电动车打算从人行道穿过,前往非机动车道上继续行驶。
然而,就在郑大爷骑行进入人行道约10米左右的时候,一名执勤的交警注意到了他并拦住了他。
交警立即告知郑大爷,他因为骑电动车进入人行道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该给予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郑大爷听后不高兴了,质问交警道:“这条道路设置成这样,从商场出来,难道我要飞过去吗?” 郑大爷认为这是道路设置的问题,他只是按照正常路线行驶,并未对交通秩序产生影响。
交警解释道,在人行道上骑行是不安全的,正确的做法是推着电动车通过人行道。交警告诉郑大爷,骑行在人行道上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不仅会对他人造成伤害,也可能危及自己的安全。
听了交警的解释,郑大爷明白自己的错误,但表示自己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交警不要罚款,只做批评教育即可。
然而,交警拒绝了郑大爷的请求,当场对他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郑大爷无奈之下,掏出50元现金递给交警,但交警拒绝收取现金,要求他使用手机扫码支付。
这让本来就心中不满的郑大爷更加愤怒,他表示:“年纪这么大了,用了一辈子的现金,怎么可能懂得手机扫码支付?难道这就是歧视和欺负老人的表现吗?” 他的抱怨引来了不少围观者。
此时,郑大爷注意到不远处停放的警车停在了横道线上,于是他对交警说:“连你们自己都违法停车,还用什么法律约束我?”
交警没有再与郑大爷争论,告知他可以前往银行缴纳罚款后离开。
回到家后,郑大爷越想越不服气。他觉得自己一生清白,没想到在年老时还因为一件小事被罚款。他认为自己不懂操作手机支付并被拒收现金是对老人的歧视和侮辱,决定通过法庭寻求公道。
于是,郑大爷按程序向上级交警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经过一个多月的时间,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
郑大爷并未放弃,他咨询了律师,并认真研究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他在起诉中提出了两个主要观点。
首先,他认为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事实认定和证据充分性方面存在错误。根据事发时的道路设置,从商场出来,只能通过人行道才能到达对面的非机动车道,因此骑电动车过人行道是因道路设置问题导致的错误行为。此外,当时并没有其他行人,他只在人行道上骑行了约10米的距离,没有影响交通秩序或造成危害后果。
其次,他认为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事发当天,交警将警车停放在横道线上,这属于违法行为。此外,执勤交警在现场执法时喝斥围观群众并态度蛮横,这与人民警察的形象不符。
因此,郑大爷要求法院撤销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他们的行为在事实和程序上存在错误。
根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作出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还规定,对于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得进行行政处罚。
然而,在本案中,即使自己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且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交警部门仍直接作出了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明显违反了以上法律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
此外,本案中交警部门要求手机支付罚款,拒绝接收现金,这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构成对老年人的歧视和侮辱。根据我国的《人民银行法》,人民币是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收。作为一位年过70岁的老年人,郑大爷不懂得使用智能手机,因此无法进行手机扫码支付罚款,交警的行为侵害了郑大爷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的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错误,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问题,又违反法律程序,同时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行政机关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和依据,以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为了证明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交通警察部门向法院提交了现场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录像、相关法律依据、现场图片等证据。
这些证据旨在证明在案发时,郑大爷存在驾驶电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的违法行为,并证明扫码支付并非唯一支付方式。
在法庭上,交通警察部门据法作出了答辩,主要内容包括:
首先,交通警察部门声称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现场执法交警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显示,郑大爷骑电动车驶入人行道事实清楚。
此外,郑大爷未否认在人行道上骑行电动车的行为,只是辩称这是必经之路。
其次,交通警察部门声称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
该案件适用了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
郑大爷提出的警车停放不规范、执法人员态度不好等问题与本案无关。
最后,交通警察部门声称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适用正确。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的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安全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郑大爷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规定,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其次,该法律第89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处警告或者5-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则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交通警察部门考虑了郑大爷的违法程度,并对其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量罚适当。
因此,综上所述,交通警察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交通警察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撤销请求。
首先,被告交通警察部门提供了完整的现场视频、法律依据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郑大爷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电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的违法行为。
其次,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交通警察部门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了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本案涉及郑大爷骑电动车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交警部门对其做出了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而郑大爷骑电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明显违反了该规定。因此,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完全合理合法。
由于郑大爷的主张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法院对其提出的关于交警部门拒收现金、警车停放不规范以及不良态度的问题不作评价。而郑大爷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另行起诉或向相关部门反映。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对郑大爷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事实、证据、程序及法律适用方面均无问题,应维持原决定、驳回郑大爷的诉求。
【律师说法】
一、郑大爷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警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合法。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在道路上行驶的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并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郑大爷骑电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违反了该规定,交警对其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是合理的。即使郑大爷主张其行驶是经过非机动车道,但这并不能成为他违法的理由,他应该下车推着电动车过人行道以确保自身和其他行人的安全。
此外,交警部门对郑大爷的处罚在程度上并不过分,罚款50元是一个适当的量罚。
二、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采用了合法的简易程序。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本案中,郑大爷的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且后果轻微,因此交警部门在程序上采用了简易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罚款的情况,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案中,郑大爷的违法行为符合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因此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程序上是合法的。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法院维持了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驳回了郑大爷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郑大爷骑电动车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交警部门对其做出了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而郑大爷骑电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明显违反了该规定。因此,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完全合理合法。
由于郑大爷的主张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法院对其提出的关于交警部门拒收现金、警车停放不规范以及不良态度的问题不作评价。而郑大爷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另行起诉或向相关部门反映。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对郑大爷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事实、证据、程序及法律适用方面均无问题,应维持原决定、驳回郑大爷的诉求。
一、郑大爷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警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合法。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在道路上行驶的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并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郑大爷骑电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违反了该规定,交警对其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是合理的。
二、交通警察的行政处罚决定,采用了简易程序,符合相关法令规定。
在行政处罚方面,简易程序是指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时所应遵守的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确凿的违法事实,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二百元以下对个人、三千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罚款或警告。
根据以上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有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在本案中,郑大爷的行为符合以上规定,因而交通警察部门对其采用简易程序,作出了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
此外,有人质疑罚款的缴纳方式,认为应该分离缴纳。然而,《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依照前述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因此,此举是合法的。
三、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根据相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拒收人民币是违法的。人民币是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收。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同时,拒收现金也是不合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年第18号)提出:“各类主体均应尊重公众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并强调“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
实际上,近年来,有些商户和企业在支付方式上存在认识误区和操作偏差,导致一些企业因拒收现金而遭到了金融管理部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