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学生因未完成作业,屁股被老师打开了花!警察:不违法

发现之眼 2024-10-05 11:16:12

在山西吕梁,一名七年级班主任梅某平日除了工作外,没有其他业余爱好。

梅老师以认真负责著称,对学生要求严格。她一直备受学校领导器重,同时也得到了绝大多数学生家长的认可。

有一天,学生小渠因多次不完成作业、违反课堂纪律,激怒了梅老师。她将小渠叫到教室前面,用一截短木板连续敲打了八九下小渠的屁股。

放学后,小渠的母亲发现他走路步履艰难,询问是否受伤,小渠说是班主任梅老师在全班同学面前打了他的屁股。

母亲急切地检查了小渠的伤情,发现了严重的青紫。

第二天早上,小渠母亲发现伤势未愈,将他带到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小渠受了软组织损伤。

小渠的父母找到学校,要求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3万元。学校领导经过调查后表示,梅老师出于教育孩子目的,拒绝了赔偿要求。

事发后,小渠的母亲录制视频,指责梅老师在全班学生面前打小渠的屁股。

母亲报警,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称孩子受到身体和精神上的重创。

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没有违法事实,终止了案件的调查。

一个月后,当地教育局回复称,梅老师确实用短木板打小渠八九下并称其属于正常的惩戒行为。

当地教育局认为梅老师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在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中,对学生实施正常惩戒”属于正常。

【律师说法】

有关律师指出,法律上支持了教师的“惩戒权”是案件的重要意义。

无论如何,“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中教师的惩戒权不可或缺,“把戒尺还给老师”,是支持者的共同呼声。

这件案件对于法律上教师的“惩戒权”提供了重要支持。

一、教师教育和惩戒违纪学生: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教师的法律义务。

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有权教育和惩戒违纪学生。不仅是教育的必备手段,也是教师应尽的法定责任。

对于小学教育而言,教育活动有其独特的规律和特点。在学校和老师指导下,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引导学生,甚至通过强制手段使他们学习文化知识、培养思想品德、遵守社会规范等。

根据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规定,教师在教育管理、训导以及必要的惩戒方面都拥有权利,这也是教育的应有之义。

同时,阻止学生违反纪律、妨害全体学生的行为,对违反学生纪律的学生进行教育和惩戒,不仅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法律义务。

根据我国《教师法》第八条的明确规定,教师的义务之一是:“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等。

因此,教师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对违反学生纪律的学生具有惩戒权利。而必要的惩戒也是合法的。

针对本案中七年级学生小渠的班主任梅老师,其行为属于正常的教育职责履行,没有违法之处。

二、学生的义务是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教师有权进行必要的惩戒。

作为受教育者,学生应当遵守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对于违反学生纪律的行为,教师有权给予必要的惩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一系列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努力学习以及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等。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学校和教师有责任和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情节,采取劝导、诫勉、惩戒等措施进行纠正,并对其他受教育者进行警示。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一系列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努力学习以及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学校和教师有责任根据情节,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劝导、诫勉、惩戒等措施进行纠正,并警示其他受教育者。

同时,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明确规定:“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根据以上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可以采取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让学生在教室内站立等教育惩戒方式,针对违规违纪的学生。

对于严重扰乱课堂教育教学秩序或可能给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情况,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教学现场,并进行教育和管理。

针对本案中小渠同学违反学生纪律,多次不完成作业,且违反课堂纪律,班主任老师有权对其进行必要的惩戒教育。

三、教师行使教育管理职责时须慎用惩戒权,否则可能遭受相应的行政处分。

教师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并实施惩戒,这是法律赋予教师的职责,也是其履行教师职务的一项重要行为。

然而,教师在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惩戒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幅度,并不得超越其限度。

对学生实施过度体罚属于违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教师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根据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二)体罚学生且教育效果不显著;(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且影响严重。教师若具备第(二)项或第(三)项的情形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有损人格的行为,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将受到法律处分。”

实情是,处理任何事务都有其限度,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教师也不例外,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教师教育和惩戒违纪学生是教育管理职责的一部分,不适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教师在教育管理活动中对违反学生纪律的学生进行教育和惩戒,旨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并教育违纪学生。

即使在实施惩戒时过于激烈,给学生带来了一定伤害,但由于教师主观上没有殴打或故意伤害的意图,因此不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教师进行治安处罚。相反,应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教师相应的行政处分。

这是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范和调整的对象是在平等主体之间遵守社会行为规范的行为。

换句话说,该法针对的是治安违法案件中,施暴和受害者之间处于平等关系的情况,而不是涉及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正常秩序。

与此不同的是,教师在进行教育管理活动时,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管理与被教育管理的关系,属于从属关系。

教师的行为属于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职务行为,教师与学生之间在教学过程中不是平等的关系,学生有义务接受教师的教育和管理。

因此,在本案中,梅老师作为班主任在教育惩戒学生时,即使被认定过度,需要进行处理,也应基于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而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本地公安机关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0 阅读:85
评论列表
  • 2024-10-06 08:08

    家长有权决定打梅

  • 2024-10-05 21:58

    短木板? 我小学内会可是大木板 打一下疼死人 抽手心 打屁股 脚踹

发现之眼

简介:理性探寻如剖木,入木深处见根源。冰清玉洁,勤学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