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男人被老婆打得不敢回家!”法院:禁止家暴丈夫

发现之眼 2024-10-06 11:15:47

福建泉州一名男子杨某一向性格懦弱,老实本分。尽管他一直以来都循规蹈矩,但学习成绩却一直非常优秀。大学毕业后,他进入了一家不错的单位工作。

按照俗话说的“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杨某到了结婚成家的年龄。

后来,经人介绍,杨某认识了一位名叫曾某的女子,并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

曾某性格暴躁,态度粗野,喜欢破口大骂,甚至动手动脚,生气时不顾一切,甚至拿刀砍人。

曾某在与杨某谈恋爱时,努力克制和隐藏自己的情绪,很少暴露出来。因此,尽管杨某有所察觉,但并未太过在意。

杨某认为这可能是两人性格差异所导致的问题,结婚后,他们相信通过相互适应和磨合,问题自然会解决。

然而,事实证明杨某错了!

他不仅错了,而且错得离谱,甚至成为了全国首例登上热搜榜的案例。

事实上,自从杨某与曾某结婚后,曾某的暴躁个性和暴力倾向暴露无遗。

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曾某稍有不顺心,就会对杨某发泄怒火。

她有时辱骂他,有时拳打脚踢,有时抓住他,拼命咬和撕扯,甚至拿刀砍他。

由于杨某本身老实怕事,对曾某不敢反抗,只能选择退缩和忍让。

然而,杨某的妥协并没有带来他期望的和平,反而让曾某变本加厉。

一次,杨某再次遭到曾某的家暴,他无法忍受,愤然离家出走,躲进了办公室,并将门反锁。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曾某竟然追到了杨某的办公室,砸开了门,对他进行了殴打。

面对无奈的局面,杨某只得报警。然而,由于双方是夫妻关系,民警从维护家庭稳定的角度介入,进行了调解。

警方通过调解,促使曾某和杨某和好如初。根据规定,警方没有对曾某采取任何治安处罚。

杨某本以为,曾某会有所改变。然而,曾某依然按自己的意愿行事,杨某依然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最终,杨某只能求助于法律,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院受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实际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本案中,杨某的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人身保护令条件,所以法院发出了福建省针对男性的首例人身保护令。该保护令主要内容包括:

“禁止曾某对杨某实施威胁、殴打、谩骂、恐吓、撕咬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禁止曾某在杨某的办公场所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杨某正常经营办公的行为。”

【律师说法】

据了解,这是福建省首例针对男性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经报道,这个案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有网友直言:“这个杨某太不像个男人了,竟然被女人家暴!”

还有网友提出:“杨某是不是太爱妻子了?他为什么情愿忍受虐待?不过,这种情况太不正常了!”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要强调的是,无论男女,家庭暴力都是违法的。在我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要是妇女、小孩或者老人,很少有成年男人遭到妻子的家庭暴力的,但并不排除成年男人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3条的规定,对于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法律上有两种处罚方式。一种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种是尚不构成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如果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而对于因家庭暴力引起的民间纠纷,也是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

另外,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旨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家庭暴力也是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如果女子曾某和杨某离婚,杨某以受到了女子曾某的家暴为由,要求女子曾某予以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没有离婚的,无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1 阅读:422
评论列表
  • 2024-10-06 13:11

    只要你没有杀人和坐牢的心。那么面对一个拿刀的疯子,无论男女好像都没太好的办法

发现之眼

简介:理性探寻如剖木,入木深处见根源。冰清玉洁,勤学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