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银行骗贷案的发生都与银行员工履职不到位存在关联,要么因为银行员工工作疏忽、能力不足而被客户成功骗贷,要么因为银行员工存在利益关系而未尽职。正是因为如此,一旦发生银行骗贷案,司法机关都会追究银行员工是否存在违法放贷行为?
2018年上半年,A公司(注:公司法人为张某)财务负责人孙某找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姜某,告知其名下其他关联公司的贷款利息逾期,需要办理一笔新贷款用于支付利息。
2018年7月,孙某向甲农商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为此孙某与甲农商银行个人金融部陈某、余某三人共同商议贷款手续(注:陈某、余某均知晓A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姜某,没有核实贷款真实用途),并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经甲农商银行总行副行长范某最终审批,于2018年7月25日向A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受托支付至姜某控制B公司账户,最终用于归还姜某其他关联公司在甲农商银行贷款利息。该笔贷款到期后,余某为上述贷款寻找过桥资金,于2019年12月13日A公司续贷500万元。
至案发上述贷款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给甲农商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2022年1月,陈某、余某均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被取保候审;2022年3月,范某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被取保候审。
因涉嫌骗取贷款罪,姜某于2018年8月17日被监委留置。姜某因骗取贷款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目前裁判文书网还未公布甲农商银行副行长范某以及两名中层的判决数。
案件三言两语
为了归还贷款利息,姜某需要贷款500万元,这足于说明甲农商银行向姜某关联公司发放的贷款金额一定不少,至少是上述涉案金额10倍以上,即5000万元以上。
这也说明,上述涉案三名银行员工对姜某骗贷行为应该是事先知晓,至于原因可能存在两个方面:
一是掩盖不良贷款,如果姜某公司逾期贷款利息未能归还,那就意味着不良贷款的产生,这或许会影响上级部门对该行的年终考核,甚至高管任命。
二是与姜某存在利益输送,由于裁判文书网未能公开三名银行员工的判决书,暂时还未能判断,不过按照经验来推测,甲银行高层大概率与姜某存在某种利益关系,否则姜某也很难在该行获得巨额贷款。
这就是为啥不给民营企业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