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骗取银行贷款39户、1.28亿元:曝光担保公司骗贷四大手法

白容看商业 2024-03-24 20:40:51
近年来大多数银行都加强了对担保公司的管理,不少银行发文明确表示退出或禁止与各类民营担保公司的贷款业务合作。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由于担保公司特别是民营担保公司给不少银行带来较大的风险,甚至造成银行案件。相对国有担保公司而言,由于追逐利益的需要,与民营担保公司业务合作面临的风险更大。 某民营担保公司在与地方性银行业务合作过程中,四年间骗取银行贷款39户、金额1.28亿元,给银行带来巨大损失,剖析骗贷细节,反映了银行对民营担保公司粗放式管理,将贷款风险管控完全让渡于担保公司,银行员工已经涉嫌违法发放贷款。本案也曝光了担保公司骗贷的四大手法,为各家银行加强担保公司风险管控提供参考思路。 一、四年间担保公司骗取银行贷款39户、1.28亿元,贷款存在四大明显严重违规,银行员工涉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2009年王某与赵某都从国有银行买断工龄离职,以40万元从他人手中购买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2011年政府要求担保公司必须要五名以上股东,王某就将其朋友拉进来做股东,注册资本增加到5000万元,法人代表为赵某,公司更名为众益担保。 自2009年以来,上述担保公司就开始与甲银行(注:地方性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合作;2012年9月16日,众益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由众益担保缴纳保证金,为贷款客户担保,甲银行提供2亿元的授信额度。 2011年至2015年期间,王某、赵某以其公司员工、公司以及借用其他公司、个人的名义为借款人,指派公司员工马某、方某负责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方某负责办理企业贷款业务,由马某、方某等人伪造购销合同,由众益担保、王某、赵某等人担保,多次骗取甲银行贷款归自己使用,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归还银行本息、公司经营等用途,涉及贷款39户、金额1.28亿元,给甲银行造成超过1.25亿元经济损失。 王某、赵某于2022年3月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众益担保两名主要办事员工于2023年3月31日被判骗取贷款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结合判决书披露的39户贷款细节,甲银行员工在办理这些贷款过程中存在四大明显严重违规问题: 一是受托支付对象相同但采购内容相差太大,贷款用途明显虚假。如某防腐工程公司、利昌包装公司、个人分别以购买材料、原料、粮食的名义向王某实际控制的某贸易公司贷款500万元、500万元、330万元,通常来讲,贸易公司都是以特定行业为主,三个借款人,行业背景不同、贷款用途不同但受托支付对象却相同,这点只能说明贷款用途虚假。另外多户贷款存在借款人为其他借款人的受托支付对象,这种非正常现象。 二是发放空壳公司贷款,根据众益担保员工表示,王某用于贷款的实际控制公司,都是空壳公司或没有正常经营的公司。如果甲银行员工在办理众益担保公司相关贷款时,只要现场走访,就不可能会发放空壳公司贷款。 三是借名贷款,由于众益担保公司骗取的贷款都是由王某、赵某使用,说明这些贷款都是属于借名贷款或借壳贷款,这些都是严重违规行为。 四是名义借款人对贷款情况不了解,不清楚贷款用途与贷款受托支付对象,大都表示到银行来办理手续只是签个字而已。 上述四大严重违规问题,说明甲银行员工在办理涉案贷款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曝光担保公司四大骗贷手法 根据已被法院判刑的两名众益担保公司的供述以及相关贷款办理细节,可以总结提炼出担保公司四大骗贷手法: 骗贷手法一:内部分工明确,正常担保的贷款和骗取的贷款内部操作流程完全不一样 根据众益担保法人代表赵某的证言,“我是负责向银行递交贷款手续,跟进贷款进度,贷款放下来以后我就不管了;王某负责找贷款人和贷款的使用、贷款的后期管理工作;方某是负责打印准备贷款材料,方某办公司贷款,马某办个人贷款”,至于受托支付合同,都是比照客户以前真实合同或网上相关模板来制作。 另外对于正常担保的贷款和骗取的贷款,担保公司操作流程完全不一样。众益担保公司员工方某的供述显示“核实贷款人的征信、实际控制能力,并且要他们提供反担保,核实反担保的标的物等真实情况。出具正规的担保手续,需要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担保承诺书等等。正常的贷款我们基本上都会去后期跟踪工作及催收利息、还款”,对于非正常贷款即骗取的贷款,方某的供述显示“这些公司赵某给我说过,这些公司都是王某调查过的,不需要再做调查,直接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就行了;对于王某、赵某安排的贷款人,他们不让我们去后期调查和催收利息、还款,我们就不做这项工作了”。 简单的讲,对于正常贷款,众益担保公司员工会严格按规定来办理;而对于涉案贷款,只负责准备资料及办手续。 骗贷手法二:以控制公司或公司员工借名贷款 众益担保公司涉案贷款中,有15户是由王某、赵某控制公司或者以公司员工名义发放的借名贷款,涉及贷款5595万元。如,张某1作为王某公司保洁员竟然能以购买钢材的名义在甲银行贷款100万元;合庆商贸公司在甲银行贷款500万元,该公司法人也是众益担保关联公司的一名员工,也由王某控制。 骗贷手段三:以他人公司或个人名义贷款,全额使用或搭便使用部分 剩下的24户贷款,都是以他人公司或个人名义来贷款,这类贷款大部分都是由王某、赵某使用,或者少数部分由名义借款人使用。如王某控制公司的司机宋某想通过公司贷款10万元,结果最后贷款40万元,只用到了10万元;人民安防公司贷款500万元,结果王某用了400万元。 骗贷手段四:严密谋划贷款资金流向 王某、赵某都是从银行离职出来的,其中王某原来还是在银行里干信贷工作的,非常清楚银行会监控贷款资金流向。根据众益担保公司员工赵某的证言“有很多贷款经过贷款人委托支付给受托公司以后,就从这些受托公司账户上转账到刘某4、王某3等人账户上,这是因为王某1和赵某1以前就安排过,根据贷款的规定,防止银行贷后管理的时候发现资金去向,就让我们财务上把这些贷款在个人或者公司账户上多周转几次,然后在给王某、赵某安排的人”,这也证实王某、赵某在骗取贷款过程,每户贷款资金流向都经过严密的谋划,增加了银行监管贷款资金的难度。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3)豫0611刑初61号《方某、马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三、结束语 老实说,众益担保公司四大骗贷手法,算不上高明,之所以会成功,根源还在于甲银行员工严重履职不到位,将贷款风险管控完全让渡于担保公司,甲银行相关职能部门也没有按要求加强对担保公司合作业务的监管。 对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笔者固执的认为:我们银行应该逐步退出或禁止民营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这点对于很多内部管理不够完善的中小银行尤为重要;对于国有担保公司,始终应该牢牢把握贷款风险管控的主动权,既要总额控制,也要单笔额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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