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笔者越来越感觉,敬畏二字适用于任何工作岗位,任何人对自身工作丧失敬畏之心,其结果只有两种可能性,即躺平不作为和以权谋利。当然,在当今社会,不管是什么人只要存在以权谋私,随着社会治理越来越完善,虽然事发方式、间隔时间会有所不同,但事发的必然性是无法改变的,原因也很简单,我们每个人都很难脱离人的本性:惰性、惯性,再没有外部力量的介入下人的行为是很难停止的。
胡某作为一名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省级负责人,对资产管理这项工作毫无敬畏之心,十年间利用职权受贿近千万元,多次存在索贿暗示,最后事发原因竟是由于一名城商银行行长违法案件所引发的案中案。
一、十年受贿近千万元,四大索贿暗示妙招
胡某,1963年3月出生,长期在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多地任职高管,先后担任两个省级分公司“一把手”。2010年春节前至2021年3月,胡某在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多地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为他人在不良资产收购、股权出售、律师费结算、人事使用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取20人给予的现金及装修、租金财产性利益共774.8万元、美元36.2万元、价值20万元车库、价值8.26万元手表一块、金条7根总价值26.65万元、价值10万元加油卡:
一是为8人在律师代理费结算、案件代理推荐方面提供帮助,收取270万元现金、3万美元、10万油卡。
二是为4人在债权收购方面提供帮助,收取260万元现金、金条7根总价值26.65万元,其中在收购信托公司对林某债权时,公司首次集体讨论过会没有通过,后来在胡某大力支持下“项目前景好,你们好好研究一下,有结果立即给其汇报”,胡某大力支持的原因来自期间林某先后六次送给胡某共120万元现金。
三是为2人在股权出售方面提供帮助,收取150万元现金、30万元美元。
四是为其他6人在工程装修、人事、资产拍卖、还款以及项目介绍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取70.6万元现金、他人为其垫付租金4.2万元、2万美元、价值8.26万元手表一块。
细细研究判决书内容可知,胡某存在索贿的情节,向胡某行贿中有13人是因为胡某索贿暗示才行贿的,据此,笔者总结出胡某索贿暗示的四个“妙招”。
妙招一:以特定需要索取好处
为了索取好处,在利用职务之便提供帮助之后,胡某在相关人员电话或见面时,会主动谈到最近有需要用钱的地方,包括报销费用、缺钱、租房、送礼等,主要涉及5人,索取金额70万元现金、4.2万元租房、10万元油卡、33万元美元,如胡某为崔某以底价17588万元购买股权后,就主动电话说“他家里有事需要用钱,他在电话里讲到需要100多万,最好是200万元人民币,还提到最好是给他美元”(注:来自崔某证言)
妙招二:主动联系约见面或关心项目进展
胡某在为两人提供帮助后,会主动联系约见面或关心项目进展情况,当事人自然也就心领神会。如胡某在为那某办理完成66.95万元律师代理费后,胡某到那某工作地北京出差时,主动给那某打电话,想约其见面,考虑到胡某提供了帮助以及将来业务合作,那某用纸袋装了15万元现金送给了胡某,而胡某也仅是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妙招三:告知自己功劳大
胡某在为律师崔某2介绍案件及结算代理费用、下属于某提拔晋升提供帮助后,电话或当面告知其提供不少帮助,为此,他们二人送给胡某现金共计130万元。如,2017年8月,在胡某公司与崔某2律师事务所签订350万元代理费时,胡某电话告知“为了能让其顺利代理这个项目,他说了不少好话,老总修某看在他的面子才把这个诉讼代理交给其”(注:来自崔某2证言),事后不久,崔某2送给胡某30万元现金。
妙招四:卖穷
在帮助两名律师成功结算律师代理费用过程中,胡某会以其独特的卖穷的方式暗示好处,涉及金额25万元,如,2015年10月,谢某多次给胡某打电话要求结算律师代理费,“胡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还说手下的人工资也不高,工作挺辛苦的话,还说他手下律师多的是,多次暗示过其要给他好处”(注:来自谢某证言)
二、事发原因分析及判决情况
判决书披露了案件来源,系监委在办理其职务犯罪案件时,发现胡某在出售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某集团股权过程中,收取梁某150万元贿赂的线索,并于2021年10月10日立案,次日对胡某采取留置措施。
事实上,梁某也是中间人,他是帮助时任某城商银行总行副行长宫某购买该集团股权,最后宫某成功用其实际控制公司以底价3.1亿元购得集团股权,为此宫某付给梁某1000万元人情打点费和1000万元佣金。而根据(2023)辽0624执283号显示,宫某于2021年7月12日被执法机关羁押。由此可以得出,胡某的案发是由宫某案件所引起的,也就是说,胡某案件属于宫某案件的案中案。
胡某在留置后,不仅如实供述监委掌握的收取梁某150万好处的情况,还交代了其他监委未掌握的受贿情况。
法院认为,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给予依法惩处。
一审判决:一是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二是胡某违法所得641.56万元,美元6.28万元、脏物金条7根、加油卡12张、手表一块依法给予没收,上缴国库;三是没收胡某房屋一套,用于抵顶胡某尚未退缴的307.68万元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2)辽0682刑初75号《胡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结束语
虽然胡某事发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以胡某如此之强的贪念以及如此放肆的索贿,他出事情一定是必然的。在当今社会,任何人都应该对自身工作始终存有敬畏之心,绝不可以权谋私,否则终将自食其果,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