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宿迁#
2023年5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宿迁市共计有15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5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60多万元、税额10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为5300多万元,税额最高的为720多万元。例如:
1.宿迁泰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52份,金额4366.95万元、税额724.8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泗洪县淮某米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62份,金额5324.75万元、税额692.2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15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上海A包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84号)
1.3.简要案情:上海A包装有限公司通过他人购买泗阳县B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42414.9元,税款合计为165991.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上海A包装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上海A包装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沭检二部刑不诉〔2021〕Z67号)
2.3.简要案情:毛某某作为沭阳A实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为杭州B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C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虚开税额318784.2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甚至是虚开税额巨大的,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苏1323刑初4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石狮市A服饰有限公司违反票据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777495.7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魏某某作为上述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石狮市A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单位石狮市A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人即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魏某某代为退缴违法所得,故对被告单位石狮市A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魏某某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石狮市A服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1.案例二: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1322刑初8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税额9715670.2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已退出其与涉案关系人的共同违法所得,且涉案税款已由涉案单位进行了补缴,对被告人张某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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