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发明的味精到底健不健康?广告法与不正当竞争

雪落繁花是此时 2024-03-13 22:44:48

近年来,味精又会被经常提及,不少网友对味精前些年受到的广告“谣言”打压而忿忿不平,甚至不少网友直接把买味精跟爱国等价,不经常吃味精就是不爱国。那么,日本人发明的味精到底健康不健康呢?对于广告中的“谣言”,疑似抹黑竞争对手的广告是否违法呢?

味精的历史

1907年,东京帝国大学化学系的教授池田菊从海带中提取了一种“独特的味道”,池田菊苗在1908年发明了其生产工艺并申请专利保护。次年,“铃木兄弟”公司以“味之素(日语:味の素)”为商品名将其推入市场,一经推出便风靡全国,成为日本家喻户晓的调味品,味之素进入中国后,被取名为“味精”,池田菊苗也被冠以“味精之父”的美名。

在中国大陆以外,味精最知名的品牌就是“味の素”,该品牌畅销全世界。至于很多人说“专家”污名化味精,其实大部分都是引援至美国人抵制味精的那段历史,实际上美国人抵制的是日本人发明和生产的味精,其实主要就是“味の素”这个品牌。

味精是否健康?

讲述完味精的发明史,我们应该认识到吃味精跟爱国没有一毛钱关系,另外国外专家“黑”味精也只是在黑日本“味の素”品牌的味精。这里才可以更客观地讲述味精是否健康。

首先,化学上有句名言“抛开剂量谈毒性都是耍流氓”。抛开剂量不谈,世界上就没有任何不健康的食品。

古代毒害人的砒霜,其实不少中药中都会加入砒霜。因此,网络上活跃着大量普及味精健康不健康的博主,大都没有切入“剂量”的正题,就单纯讨论健康不健康,这显然是片面的、有误导性的。

其次,“100%从粮食中提取”暗示味精不是化学合成,因此就是健康的。这显然也是站不住脚的,但凡网友读完了高中,也就不会产生这样的误解。这里普及一下高中化学基础知识,世界上所有物质都可以被认为是化学物质,天然物质也都是化学物质,因此化学物质不代表不健康。味精的主要成分就是谷氨酸钠,无论是从粮食中提取,还是从海带中提取,抑或是化学合成,其最终产物都是谷氨酸钠,本质都是一样的。举个例子,味之素发明的时候,就是通过海带中提取谷氨酸,然后加入纳金属,合成了味精,这就是化学合成。

然后,日本人发明味精已经有100年历史了,并没有发现味精有什么直接且明显的副作用。

因此,综合以上三点,在正常剂量使用下,味精并没有直接且明显的证据对身体有害。

超剂量食用味精,会有哪些危害?

上面我们说了,每天食用正常剂量的味精对身体没有直接危害。并不代表味精就是安全的,味精的主要成分是谷氨酸钠,而中国人的饮食习惯导致中国人普遍存在钠盐超标的情况(备注:盐是一类金属离子的化学称呼,并不是食盐的意思。钠离子在化学上就被称为钠盐)。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网引援《美国心脏协会杂志》统计,中国人均钠盐使用量大约是世界卫生组织人均上限要求的2倍。重油重盐是目前中国人不健康饮食的趋势,而谷氨酸钠就是含有钠盐的,而且由于谷氨酸钠是鲜味,而不是咸味,同时加入并不会让食物更咸,因此很多快餐店火锅店加了重油重盐之后,又加入大量味精,妥妥的钠盐严重超标。

味精吃多了,就容易口渴。当人吃了太多高钠的食物,如果不能及时被肾脏排出,钠会在血液中增加血压,增加心脏负担,容易诱发心脑血管疾病,长久以往,便会增加心脏病、高血压、中风、肾脏疾病等风险。

实际上,如果大家细心观察就会发现,现在很多调味料里面都添加了谷氨酸钠,不信大家回家看看家里最常用的调料酱油、耗油、鸡精…… 也就是说,很多调料里都被放入了“味精”,事实上并没有必要单独再放味精,一定要放其实就是“鲜上加鲜”、“钠上加钠”。

据央视财经报道,推算我国心血管疾病人数3.3亿,中国每5例死亡中就有2例死于心血管疾病。其中,钠超标会引起心血管问题,也得到了科学的验证。重油重盐的饮食习惯,导致中国人均钠盐使用量超过世卫组织要求的1倍以上。

食盐里的钠会产生咸味,放一定剂量就会感觉到咸的难以下口。味精里也有钠,而味精的钠不会让人感觉到咸味,反而是令人愉悦的鲜味。钠超标对心血管不健康,而酱油、耗油、鸡精等常用调料里又添加了很多谷氨酸钠,建议口味重的群众还是应该减少食盐、味精的摄入,或者购买低盐酱油、0添加酱油、0添加耗油等减少不知情的情况下的钠摄入。

这里说了过量的钠会诱发心血管疾病,是不是说味精不健康呢?显然这种认知也是不完全正确的,人不能离开盐,其实就是人体需要盐里面的钠来调节血压,如果长期不吃盐就会犯低纳症,而如果在荒郊野外没有盐,使用味精代替,也可以弥补钠盐的问题。因此,当没有盐的时候,吃味精不仅对身体无害,反而是对身体有好处的。还是回到上面文章中提到的“抛开剂量谈毒性都是耍流氓”。

广告法与不正当竞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虚假广告的发布主体,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相应的罚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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