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聊天记录就5万元卖出信鸽,这不是流氓行为吗!

逐鹿有花 2024-12-10 06:55:01

“这不是强卖行为吗?”小张是某信鸽俱乐部的创始人之一,为了更好的与俱乐部的会员沟通,建立了微信群,而小刘是信鸽俱乐部其中的一员。

在2003年5月的时候。小张就在群里表示,会以5万元的价格收购前三名的信鸽。

一说出来,群友表示不相信,如果收购的话会有什么要求吗?而小张表示,要有留种价值,看了自己欢喜的或者是枯鸡黄眼睛的信鸽。

而群里面的群友质疑,怎么可能这么简单,但小张表示,其他信鸽群里面是有条件的,但是在我们会员群里面,只要前三名都会收购的。

而小刘的信鸽参加了比赛,信鸽获得了第2名,然后去联系小张,但是小张表示不符合信鸽的收购条件,比如没有留种价值,不是枯鸡黄眼睛的信鸽等等。

小刘就认为小张既然表示要收购前三名,而自己是第2名的信鸽为什么不收购呢?认为小张的失约,于是把小张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在了解情况之后,判定小张在群里面发布收购信息是对群里面不特定人群希望发生合同关系,内容具体,信息确定,显然是受法律意义上的约束。

一审判定小张以5万元一只的价格收购小刘的信鸽,并且自行取回。

小张表示不服,再次提起诉讼,二审法院在了解情况之后,就微信聊天是否有法律意义上约束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二审法院认为聊天记录是否受法律意义上的约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是只要是聊天记录就是可以成为约束的一部分。

二审法院从三个方面说明了这个问题。

其一、小张在群里面发布说只要是前三的信鸽就可以收购,但其他群友表示不信,于是为了证明其收购的决心就开始说,只要自己欢喜啊,有留种价值或者符合特定的信鸽,这属于情急性发言,并不是小张的真实的目的,所以不能认定为真实意思。

其二、信鸽爱好者收购信鸽,具有个性化的要求。

仅仅以比赛成绩来收购,显然不合常理,再说了,小张收购了第1名和第4名的信鸽,显然是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收购信鸽需要符合个人喜好并且有多方面的考虑。

其三、小张在群里发布收购前三名的信鸽,大部分的群友只是闲聊,或者认为这只是其想收购的一种想法而已。

群友表示玩的是一种爱好,或者你不收购我也不强迫,显然小张并没有让人信赖的基础。

另外,从买卖的角度看,买卖是你情我愿,而不是强买强卖,小刘并没有单独跟小张聊天,只是在群里面听群友聊天,然后自己的信鸽在比赛中获得第2名,就要求小张以5万元的价格收购其信鸽,太过牵强,甚至强人所难的意思。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小张在群里发布的聊天收购记录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撤销一审判决,并且驳回了小刘的要求。

从整个事情来看,小刘的要求太过了,如果把这件事情放在线下,同样的事情发生,就是强卖行为。

另外,在线下的时候,如果要买卖,肯肯定不仅仅是口头上的,还有白纸黑字的,要么是协议,要么是合同,要么有公证人等等。

放到聊天记录的话,也是同样的道理,小张只是发布了收购信息,收到信息的人未必信赖发布者,并且也不一定收购。

换个角度看,如果小刘信赖小张,在没有合约或者协议的情况下,敢不敢仅仅凭聊天记录就直接把信鸽邮寄给小刘呢?

另外,一审法院的判定过于简单刻板,过于单一,让人很难信服。而二审法院的解释则专业中肯许多。

对此,你怎么看?

信息来源:新京报

0 阅读:0

逐鹿有花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