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官都是如此负责、担当的话,法庭上何至于会成了“骗子的天堂”、消极应诉者的“乐园”?
笔录中,原告代理律师对案件的基本事实都不清楚,对案件有关的事实都无法陈述,给出的理解居然是,自己庭前没有跟公司对接。对此,法官直接予以了司法定性:这是浪费司法资源,对本案的案情查明造成了严重困扰。据此,法官当庭责令律师,庭后3日内提交加盖律所公章的书面悔过书。
对于这样的情况,在参加庭审中也遇到过。有些原告律师,开庭仅拿着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起诉状就来了,除了起诉状写的事实,其他的事实一问三不知,动辄就以庭后核实回应法官。有些被告律师,更是开庭什么证据也不带,仅是口头答辩说几句;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概拒不承认,要求原告提供完备合法的证据证明才行,否则一概不认;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概以情况不清楚为由不予认可,即便证据上有被告单位人员的签名,也不承认;对于法官询问的案件事实,一概以不清楚或是回去落实应付。
对于这样的律师,很多法官不知道是碍于情面给与照顾,还是缺乏担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还是压根不想着将案件事实、诉讼证据审查清楚了,通常都是将举证责任压给了对方,要求对方进一步提供证据,或是嫌麻烦不愿二次开庭的对于争议的证据或案件事实,予以忽略。长此以往,也就造成了法庭上,“一问三不知”的当事人或律师,反而获益,纵容了开庭一概否认现象的多发。
例如,当庭提交了涉案楼房的楼道照片、涉案小区的半拉子工程照片,被告律师居然回答,不知道照片来自哪里,跟本案没有关联性。法官不去询问被告方,反而证据质证就到此为止了,直接认可了被告律师的“一问三不知”,认定原告举证不充分。难道让原告把涉案楼房、涉案小区搬到法庭,才叫举证充分,法官才能采信?事实上,法官对于当事人或律师的消极陈述、虚假陈述,是具有妨害证据规则的庭审处罚权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证据规则”,都规定了,庭审中,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民事证据规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很多法律人将庭审中消极陈述、拒不陈述案情,当成了一种诉讼策略,有些法官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碍于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情面,纵容这样的情况。法律规定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规定,当事人陈述也是8种法定民事证据之一。对于消极陈述、拒不陈述的,法官完全可以按照上述的妨害举证、逾期提交证据的法律责任予以司法处罚。
据此,很多律师质疑上述庭审笔录中,法官责令律师具结悔过的法律依据,实际情况是,正是很多法官的长期纵容,才导致了律师们不适应法官的突然“依法办事”。
司法事务中也是如此,很少有法官会对律师当庭陈述内容和办案态度较真的。就如同前文所叙,烟语君当庭就提出被告律师这样的“一问三不知”,是逾期举证、虚假陈述,请求法官依法处罚,可法官根本不予理睬,最后照样判决书中,对于原告举证的照片不予认定,再一次让被告律师的“一问三不知”诉讼策略得逞。
我国的法律立法工作,其实是很严密的,奈何到了司法事务中,往往就成了相关人员的处处放松要求,甚至是执法者司法者都不明白法律规定的真实含义,不去或怕得罪人的选择性适用。偶然有一次的认真适用起来,就会让对方感觉,怎么跟通常的情况不一样,究竟问题出在了哪里?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