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多家媒体报道,有律师在某法院开庭休庭期间,发现律师休息室和卫生间都被安装和开启了手机信号屏蔽器,严重影响了律师及参加庭审人员的通讯联络及网上资料查询的需要。此前的开庭期间,律师就曾就这个问题向法庭提出过异议,结果没有得到处理。
有律师就踩在沙发上关掉了一个屏蔽器,在关第二个时因为太高就用手机去够,导致墙上的屏蔽器掉到了地上。
休庭之后,律师被当地的派出所传唤到案,理由是“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经过一晚上的留置调查,案由改成了“扰乱单位秩序”,“拟行政拘留5日”。提醒律师“用手机关闭”的一实习律师,也被警方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不过根据申请暂缓执行了。事后,涉事的律师公开发表了一份关于此事件的解释及对处理结果的异议,并对记者表示,会向上级部门反映,并对处罚决定申请复核。由此,网上展开了一场法院该不该在律师休息室卫生间等处安装手机屏蔽器、安装和开启需要履行什么手续、律师的行为构不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大讨论,各种观点都有。事件的最新消息是,有北京律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咨询得知,庭审日期内,法院并未获得使用手机信号屏蔽器的许可。网传并被记者核实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显示,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9月30日答复卢义杰律师,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9月至12月20日使用无线电频率、手机信号屏蔽器的许可文件不存在。根据国务院201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第十四条规定,除业余无线电台、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等少数情形外,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据此,涉事律师表示,既然河南省工信厅答复说未给予相关许可,那么法院使用屏蔽器就涉嫌违法。按照以上的观点,既然安装和开启屏蔽器未按规定获得许可,那么打开屏蔽器造成的通讯阻碍的“工作秩序”也就没有了法律基础。律师关掉屏蔽器的行为,不过是将违法的“工作秩序”自力恢复正常,何来“扰乱”一说?
不过,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面向社会的,政府单位内部的管理措施是否能适用该条例则是不确定的;有关庭审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法院使用屏蔽器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要考虑该条例是否适用于政法单位内部的管理措施。按照以上律师的“法律解读”,不少网友惊呼,感情在这个律师看来,国务院的“无线电管理条例”只是约束社会的,而不是约束政府单位、政法单位的。究竟是适用“无线电管理条例”,还是适用政法单位内部的管理措施,他也不确定。真的如此吗?《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以上的“境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适用范围,可没说“政府单位内部的管理措施”就可以避免适用啊!此外,作为法律人,对于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这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应该不会不知道吧?何来明明知道“有关庭审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却得出了法院使用屏蔽器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还要考虑政法单位内部的管理措施的结论?莫不是认为,政法单位内部的管理措施可以规避行政法规的适用?长期以来,在社会上,乃至不少的法律人,存在着一种错误的法律认识错误和惯性现实服从,认为法律规定,只是约束社会的,而不是约束执法者司法者的。只要执法机关或是司法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是出台一个本单位的内部规定,就可以规避法律法规的对其适用。于是,也便有了上述律师认为的,行政法规的适用,还要考虑“政府单位内部的管理措施”。各级政府不仅要带头尊法守法,更要有为、有效、有执行力,不断提升执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此外,社会上还有一种错误的法律认识,那就是司法机关可以不用执行行政法规的规定。事实上,即便是司法机关,享有规避行政法规执行的也只能通过司法解释的规定。1981年6月10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可见,司法解释中可以解释和规定法律适用情形的,也只是在“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也并非所有的法院工作。如此这般,也就更别说是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个别法院自己的内部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