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种现象,就是我们更愿意办一些好办的案件,而放弃那些复杂难办的案件。
虽然我们明明知道那些复杂难办的案件其实更是应该查办的,而那些简单好办的案件未必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有时候我们就是无法阻挡数据冲动,有的时候也不算是数据冲动,可能是一种数据不得已。
比如我们要考核一定的数量,那就必须有一个规模,而简单易办的案件更容易上规模,而且这些案件成批量性,证据简单无难度、无风险,一句话这类案件特别出数,一办一大把。
但这些简单好办的案件,却很容易产生机械执法的问题,产生打击面过大的风险。
虽然这些人可能构罪了,达到犯罪数额了,但他们的犯罪背后可能确实存在社会性原因,本人有一丝贪念,但要说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大。
所以在打击这些犯罪的时候一定要考虑社会性的影响,要考虑打击面过大所产生的后遗症。
我们要锁定那些在犯罪链条上发挥更核心作用的人,而这些往往隐于幕后,属于幕后操纵者,反侦查意识强,很难被查获,即使查获也不容易被定罪。
因为这些人早就为被抓做好了心理准备,他们是职业化的实施犯罪。
而那些参与者虽然数额够,但他们只是业余的,很少有过什么精细考量,也不太会掩饰和隐瞒,因此只要到案了基本就招供,他们也不知道在手机上删除数据,所以一抓一个准。
这样的案子太好办了,办起来毫不费力气,办理得又快又能够向推进。
但是如果我们只是停留在多抓这些容易抓的人,多办这些容易办的案件,而把数凑够了,就没有心思去抓那些幕后的人了。
抓1个幕后的人都够抓10个台前的人了,甚至是100个,那么谁还愿意去抓那些幕后的人?
尤其是抓1个幕后的人与抓1个台前的人都当作一个数据来统计的话,那么谁费力气办那些不好办的案件?
所以也不能完全怪数据冲动,还要怪数据不区分。
因为从统计上它不太去统计数据的难度系数。
没有那个参数会判定1个幕后的人等于10个台前的人,没有人去判定1件复杂的案件相当于10个简单的案件,事实上在很多时候这样的换算还显得十分保守。
如果这些数据不加区分的话,那么费尽心思去复杂案件的人就吃亏了。
他们不仅吃了没有换算公式的亏,他还会吃有可能抓不到的亏。
因为那些复杂案件即使你投入了十倍的精力,最后也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什么叫复杂疑难案件?
就是很有可能办不下来,充满了不确定性风险,简直是司法成本投入的无底洞,很多时候真是得不偿失。
当然,我们也不是完全不重视大案子,因为大案子本身有着重大的影响,如果办成一件很多的时候是有放大效应的,是可以获得很大的司法业绩的,这确实很多小案子比不了的。
但我要说的,这些能够立功受奖的大案子,其实只占到重大复杂案件的很小比例。
这不是一个普遍的事情,这不仅需要案件本身疑难复杂,还需要有重大的影响力,引起高层关注,然后才有获得表彰的可能。
更多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未引起这么大关注,它只是默默的消耗着司法精力和成本,但并没有那么大的业绩产出。
事实上,因为没有难度系数换算公司的问题,它在缺少影响力的情况下,其与简单案件无疑。
这就产生了一种两极分化效应,要么投入比较少的司法成本获得足够大的案件规模,要么投入足够大的司法成本突破广受关注的重大案件,从而获得更高司法层级的认可。
对于那些只有难度而没有影响力的相当多数案件,很多人就秉持了一种敬而远之的态度。
对于这些案件就不着急办,能完后拖就往后拖,这就是我们常见的深挖犯罪不力的问题。
明明是一种链条性的犯罪,已经挖出表层的犯罪了,就要面对挖掘深层犯罪的问题,需要打击隐于幕后的犯罪了,但是这个时候就没有人去挖了。
如果将犯罪比喻一株植物的话,他们只是满足于获取那些露在地面以上的茎叶,很少去将犯罪的根刨出来。
而这些根就是那些以犯罪为职业的,隐于幕后的人。
我们总是满足于查获一些小喽啰、追随者、临时参与者,因为他们占了很大的基数。
虽然我们抓了很多人,但很多犯罪还是老是清不干净,就是因为我们还是没挖到根。
我们只是拔掉茎叶,我们很少挖根。
以为挖根容易碰石头,需要翻很多土,很累,但收获还显得不够大。
因为这是犯罪的深层次治理,当然不会那么容易。
也不能怪人家只是开展表层治理而不开展深层治理,好像人家不懂得那些是深层次那些是表层似的,好像人家不知道犯罪不去根就还会发芽的道理。
其实没有多少人不懂,没有多少人故意不去做。
但现在核心的问题是我们没有关于表层治理与深层治理的分层次评价。
案子不分大小,人不分难度,挑好办的先办必然成为一种本难。
中档案件最尴尬,不大不小,说大不够大,一提没人知道,一办起来真挠头。
这些案件在实务界叫做腻歪案子,就是耗神耗力还得不偿失,总起来说就是要敬而远之。
但我以为这些腻歪案子,这些需要深挖的隐于幕后的根部案件,那些算不上天大案件的比较复杂的案件,才是触及到犯罪深层机理的案件。
它是产生犯罪的犯罪,是源头性的犯罪,它们的数额往往较大,它们社会危害性往往也很大,当然它们的难度也很大,因此我们不能用普通案件来对其进行衡量。我们必须为打击、治理犯罪所带来的潜在收益为其赋值。
这些我们目前的很大缺陷,我们很少考量司法收益。
如果是一家企业一定不仅要考虑卖那些最便宜的产品,虽然它们的产量可能很大,但其利润率未必很高。
那么其实更加最求的是利润率。
也就是那些产出与投入的比值。
我们很少考虑司法投入和产出比。
我们往往只考虑了产品数量这一个因素,而忽视了利润这个更加实质而具体的因素。
那些复杂一些案件,虽然可能消耗的司法成本要高,但如果办理后所获得司法收益高,那么它也一样是值得办的。
而我们的评价体系之中一定要考量这些司法收益,而不能仅统计司法数量。
这也许就是一种司法经济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