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补查是不是“你不愿意干,我来吧”?
如何把握自行补查的度,实质是如何界定检警关系。有人认为,既然司法责任制主张审查的亲历性,那么自行补查作为检察机关证据审查职能的自然延伸就应该更加凸显亲历性。所以自行补查越多越好,越多就越显得用心,水平高。不再是埋首于案头工作了,而是站立起来的检察官了,更加立体了。
而且这还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并没有对自行补查的范围进行明确的限制。理论上就是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检察机关都可以自己实施。
从而推出的结论就是,既然我们都能干,只要我能干的就尽量不要麻烦别人。而且自己更知道自己想要什么,也就不存在理解和沟通的障碍了。
这好像非常有道理,就好像吃自助火锅,自己要什么就夹什么呗。
但是哪有那么简单?这里有几个问题。
1. 侦查更耗费时间。看完一本卷和收集完一本卷的证据完全不是一回事。而且侦查还有可能会扑空,找一个人有时候可不是一次性能找到的。这构成了侦查卷宗的留白,侦查中耗费的时间和精力有些是卷宗里根本看不到的,成型的卷宗只是侦查工作的冰山一角。这也是侦查人员要比检察人员多得多的原因。不是说自行补查不好,而是你根本干不过来。
2. 职责冲突。除了补查以外,检察官还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等工作要做,天天往外跑,自己的活谁来干?庭审实质化是闹着玩的吗?出庭不要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吗?一个办案组每年平均办理一百件案件,你在一个案件上有几天可以耗费?而且一出去调查就是两个人,但是在办公室却可以分头开展审查工作。所以补查是个奢侈品,你没有多少时间来买。
3. 侦查是个专业活。出庭有出庭的专业,侦查也有侦查的专业。而且侦查的专业能力更难提高,它需要跟社会面广泛接触,没有那么多模式化的经验可以累积。你必须磨,靠时间的累积。刚才说了,检察官没有那么多的时间投入补查当中,必然也就没有那么多侦查的实践用来打磨侦查经验,那你这个侦查的质量和效率自然无法和专业刑警相比。与其让一个业余选手搞侦查,为什么不让职业选手上?这不是违背专业化分工吗?
4. 你都干了,人家干什么?你能,你全都干了。你下回没时间了,你还怎么找人家补充侦查?人家一句话给你噎回去:你上回不是都自己干了吗,找我干吗,你不是也能干吗?而且这只是补查。基础的侦查你不可能都承包了吧?基础侦查还是公安干,而补查主要是你自己干。如果基础侦查质量不高呢,你就多给他补上点。这样你还能指望基础侦查质量的提高吗?他没有任何提高的动力啊。不管干成什么样,你都给兜着。最后案件判不下来,全怪你自己,你自己没有补查好啊。
可见,对于补查的大包大揽,不但没有提高效率,反而可能降低了效率。因为它违背了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的基本原则。
而从本质上,其实是混淆了检警分工,丢弃了检察机关监督、审查、追诉的主业,也侵占了侦查机关的侦查主业。事实上,检警的差别肉眼可见,在人员数量、人员素能、装备配置、组织模式上都有着明显的差别,对此不应视而不见。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的选择性安排,但是自行补查仍然具有明显的“补充性”。
这个补充性就是自行补查的度,既是对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补充,也是对自身审查、出庭本职的补充,自然以不冲淡主业为前提。如果批捕、起诉的案件都办不过来,你还自行补查什么?自行补查前提是办案精力必须得到保证。
自行补查有一个现实的前提就是有时候指挥不动侦查人员。尤其是在捕诉分离的时候表现得更为明显。侦查人员经常以办案说明对付,要么就是没有时间,有治安性的任务需要保障。这种情况有时候确实是客观存在的。那就让侦查人员承担治安性任务,检察人员搞侦查。这绝不是一个正常的法治逻辑。从长远看,需要刑事警察和治安警察的分设。在短期看,要提高侦查人员的基础侦查质量和补充侦查执行力。
这绝不是靠“你不愿意干,我来吧”的迁就和妥协能够解决的,自行补查不应受侦查质量薄弱和庭审实质化之间的夹板气。法治进步从来不是靠迁就和妥协实现的。
要解决谁来补查的问题,首先就要解决侦查为什么没有一次到位的问题,捕诉一体给了检察官在侦查前端的把关和引导机会。其次,要解决补查执行力的问题,不是非要等到正式退回补充侦查的时候再补充证据。而应该将引导侦查补证贯穿于整个捕诉审查的全过程,随时可以提出要求,随时引导,及时落实。不能落实的,检察机关应该发挥制约、监督作用,督促落实。
不是“我来吧”就完事儿了,而是要解决侦查机关侦查主业的健康发展问题,通过捕诉一体、压力传导、捕诉制约,形成检警一体的格局,检察机关要发挥好主导责任。
不能把对侦查的引导,对补证的要求当作耳旁风。只有由承担侦查责任的主体为自己的侦查疏漏埋单,才会倒逼侦查质量的提高。由别人埋单,他是不会有感觉的。
不是我们自己把活干了就行了。因为你干不过来,也干不了,一个机关不可能把两个机关的活都干了。检察机关更重要的是发挥监督制约的作用,督促其他司法机关把自己该干的活干好。这个要比自己出去跑两次,收集点证据重要多了。
因为你的迁就并不会激发作为,反而可能助长更多的不作为。
所以自行补查要限定在自己有余力,且自行补查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极为特殊的情形之中。
永远不要忘记自行补查的补充性,这样才不会丢掉自己的主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