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酒店管理公司因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移送公安,或可不起诉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8-03 16:17:50
重庆某酒店管理公司因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移送公安,或可不起诉

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重庆#

重庆梁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应是虚开普通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1年07月0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15份,票面额累计154.27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上述重庆梁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虚开金额为154.27万元,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其责任人员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程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办案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程某某以31000元的价格通过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6份,价税合计1517277.4元,用于重庆A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冲抵成本。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补缴全部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王某某虚开发票案

2.2.办案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为结算工程款,王某某向他人购买重庆某公司开具给增值税普通发票20张,价税合计人民币200万元,税额合计58252.4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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