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外建设非收益类型募投项目,都需要哪些境内外手续?

小余聊一级市场 2024-03-01 19:32:25

近年来,伴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逐渐加快,到境外建设生产基地、海外营销网络与海外企业开展合作等成为企业开拓市场的重要形式。此外,我国也鼓励有条件的中国优势企业积极开展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不断拓展对外投资合作的新领域、新途径,“一带一路”倡议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便利。

汉鼎咨询项目组在IPO咨询及再融资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当前涉及境外的投资项目已明显增多,而在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境外投资项目中以生产基地建设等带有效益测算的收益型项目居多,如境外营销网络建及研发中心建设等非收益型投资较少。

但在当前全球化以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下,在境外建设营销网络及研发中心已成为推动中国企业创新发展、加速“走出去”的重要支持手段。此外,2023年商务部等9单位发布《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贸易合作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鼓励海外研发合作。鼓励新能源汽车及其供应链企业高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依法依规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预计未来企业IPO及再融资过程中,海外营销网络及研发类项目投资数量将会持续增长,而该类投资项目的申请及备案手续也将成为关注重点。

那么非收益型项目在申请及备案手续方面与收益型项目是否会存在一定区别,结合近期境外募投项目情况,汉鼎咨询课题组对近期使用募集资金出海投资的典型收益型及非收益型募投项目进行了对比,并对所需备案手续要求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收益型及非收益型境外募投项目对比情况

一、近期披露的收益型境外募投项目

二、近期披露的非收益型境外募投项目

根据汉鼎咨询项目组实操经验以及收集到的上述典型案例对比,境外营销网络及研发中心等非收益型募投项目所需的相关手续与收益型境外项目手续并无区别,均需在国内取得《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业务登记凭证》;此外,境外项目根据所在地当地法律法规需取得相应的审批文件,涉及使用募集资金需要境外律师发表意见并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具体规定要求

境内备案要求

境外投资项目境内备案主要根据国家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其中发改委《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商务部《办法》第八条规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外汇局《规定》第八条规定,“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

因此,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需获得发改委及商务部的批准。发改委负责立项审批,商务部负责具体审批并发放投资证书,后续在银行完成外汇业务登记。企业需先获得发改委核准并取得《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然后取得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最后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凭证,取得《业务登记凭证》。此外,根据申请主体、项目类型以及金额划分不同,企业需要由不同级别的部门进行审批,具体的审批划分如下:

1、发改委立项审批

发改委审批权限主要根据项目敏感程度、企业类型以及境外投资金额进行划分,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发改委负责敏感项目以及央企(含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及地方企业但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地方发改委负责3亿美元以下的地方企业的投资项目备案。

上述提到的敏感类项目包括:

(1)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2)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①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②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③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④   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

①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②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③   新闻传媒;

④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2、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审批

在取得发改委的核准后,中国投资者还应取得商务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目前除了部分大型和敏感项目的投资管辖权外,大部分项目的审批权都已下放给了各地方商务部门。

商务部备案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第一类:商务部核准项目

①   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②   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③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④   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⑤   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二类:省级商务部门核准的项目

①   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②   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③   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三类:不属于第一类和第二类的其他项目

获得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中国投资者还必须在中国驻东道国或地区使领馆进行登记,并向原审核部门报告所要求的境外投资的经营和数据信息。

3、外汇登记备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年13号)规定,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因此,在取得发改及商务部备案证书后,需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所发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此外,《通知》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办法》,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境外备案要求

境外备案手续主要依据当地相关政策,可能需要对项目进行备案并取得环评、能评等手续,具体需咨询当地政府。

此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涉及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海外项目投资时,通常境内律师只发表关于境内手续的核查意见,境外部分核查意见由企业聘请项目所在地律师进行手续合规意见发表,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同时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由境外律师确认及核查。

境外募投项目披露参考

收益型境外募投项目

景兴纸业马来西亚年产140万吨项目

1、项目基本介绍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年产140万吨项目,即投资建设年产80万吨废纸浆板及60万吨包装原纸生产基地。

公司拟建项目经比选暂定位于马来西亚西马东海岸的雪兰莪州,马来西亚首都及最大港口巴生港均位于该州,本项目选址地距巴生港43公里,距吉隆坡国际机场52公里。

2、项目涉及的审批和备案事项

公司本次海外投资需要经过相应主管的商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及备案。马来西亚项目的建设,需要经过马来西亚相关部门的审批。

(1)境内审批程序

① 景兴纸业内部审批程序

经律所律师核查,2019年1月23日,景兴纸业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马来西亚投资建设140万吨项目的议案》,同意景兴纸业在境外(马来西亚)投资建设年产80万吨废纸浆板及60万吨包装原纸生产基地的项目。2019年2月15日,景兴纸业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马来西亚投资建设140万吨项目的议案》。

② 外部审批程序

经律所律师核查,景兴纸业就马来西亚年产140万吨浆纸项目己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备案,并于2019年3月7日取得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浙发改境外备字[2019]7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经律所律师核查,景兴纸业就设立本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实施主体景兴马来事项,已于2019年2月28日取得浙江省商务厅颁发的境外投资证第 N3300201900108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经律所律师核查,景兴纸业已就本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完成外汇登记备案,取得经办外汇局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平湖市支局、经办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的《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编号为35330482201905319877。

基于上述,律所律师认为,景兴纸业就本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相关的境外投资已取得了境内的审批文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2)境外审批程序

景兴马来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进展情况

经律所律师核查,根据马来西亚法律意见书,景兴马来应当就本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递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前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根据马来西亚环保部下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指引》进行准备;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指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应当履行以下关键程序:

① 准备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② 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递交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③ 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批准文件;

④ 准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⑤ 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递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⑥ 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分发公示

⑦ 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曲美家居“Ekornes 挪威工厂产能升级建设项目

1、项目基本介绍

本项目承建主体为 Ekormes,项目拟在挪威建设厂房,用于布置 Stressless 品牌的生产线,并对现有厂区的部分设备进行更新升级。按照厂区生产规划,项目将购置各类设备。项目建成后,公司海外舒适椅、办公椅和电动椅产能将进一步提升,预计为公司带来稳定收入增长。

实施方式方面,公司将通过向控股子公司 Qumei Runto 增资,再由其向下属全资子公司 Ekormes增资或提供借款的方式实施本募投项目。公司向QumeiRunto增资的价格将以其前次引入德祐诺晖投资后的估值为依据确定(对应估值 42.50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将间接持有 Qumei Runto 94.39%的股份,德祐诺晖将持有 Qumei Runto 5.61%的股份。德祐诺晖已出具《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不予跟投的确认函》,德祐诺晖在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进行同比例增资,并对本次增资完成后双方持股比例的变动情况进行了确认。

2、项目涉及的审批和备案事项

本项目实施地点位于 Ekornes 挪威工厂现有厂区中,不涉及新增用地。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本项目己取得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沪自贸管境外备[2023]32号)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3109202300046号),尚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根据挪威律师事务所 Kvale Advokatfirma DA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Ekornes 挪威工厂产能升级建设项目无需获得任何额外的执照或许可。相关挪威子公司应遵守与各设备相关的废弃物排放许可要求,并在必要的情况下申请增加排放的许可。

(1)境内审批程序

“Ekornes 挪威工厂产能升级建设项目”已经取得了现阶段所需的全部境外投资的境内审批,具体情况如下:

①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备案

“Ekornes 挪威工厂产能升级建设项目”所在国为挪威,不属于敏感国家和地区。“ Ekornes 挪威工厂产能升级建设项目”所属的行业为家具制造业,不属于敏感行业。据此,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对“Ekornes 挪威工厂产能升级建设项目”采取备案管理。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十四条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Ekornes 挪威工厂产能升级建设项目”预计中方投资总额为 24,533.48 万元人民币,不超过3亿美元。据此,备案机关应当为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沪自贸管境外备[2023]32号),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已于 2023年4月24日对“Ekormes 挪威工厂产能升级建设项目予以备案,有效期为两年。

② 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3109202300046号),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已于 2023年4月24 日对“Ekornes 挪威工厂产能升级建设项目予以备案,有效期为自领取证书之日起两年。

③ 外汇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13 号)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的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上述通知及其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据此,“Ekommes 挪威工厂产能升级建设项目”无需办理外汇管理局的外汇登记手续,需要在银行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该业务系常规登记手续,不涉及行政审批环节。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智美创舍将在募集资金出境前,严格按照我国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外汇登记等资金出境的相关程序,预计未来通过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境外审批程序

根据挪威律师事务所 Kvale Advokatfirma DA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Ekormes 挪威工厂产能升级建设项目无需获得任何额外的执照或许可。相关挪威子公司应遵守与各设备相关的废弃物排放许可要求,并在必要的情况下申请增加排放的许可。

非收益型境外募投项目

艾罗能源海外营销及服务体系项目

1、项目基本介绍

本项目拟在现有营销人员及营销网络的基础上,通过对境外子公司增资的形式,对荷兰、日本、美国、英国、澳洲、德国等子公司进行扩建,同时加大市场推广,并对海外员工及客户进行培训。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营销能力和服务能力,提高市场对公司产品的认知和对公司品牌的认同,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本项目投资额为 7,644.57万元,项目建设期为3年。

2、项目涉及的审批和备案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6家境外控股公司,分别为艾罗英国、艾罗荷兰、艾罗欧洲、艾罗澳洲、艾罗美国、艾罗日本,具体情况如下:

1. 艾罗英国

根据《审计报告》《艾罗英国法律意见书》、桐庐县发展和改革局于 2018年12月 28 日向发行人核发的项目代码为2018-330122-44-03-098786-000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浙江省商务厅于2018年12月26日核发的境外投资证第N3300201800815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发行人获同意在英国投资艾罗英国投资总额为 30 万美元(23.4 万英镑),发行人持有艾罗英国 100%股权,艾罗英国主营业务为在英国和欧洲销售太阳能光伏产品、储能产品及相关服务产品(例如逆变器、电池、零部件及相关服务等)。

根据《艾罗英国法律意见书》:艾罗英国为依据英国法律于2018年10月1日(成立日期)注册为私人有限责任公司:从成立日期起,艾罗英国始终依据英国法律存续;从成立日期起,艾罗英国在所有重大方面始终遵守适用的英国法律法规:公司注册处目前并未采取任何行动将艾罗英国从登记册中注销或者因其已停业而将其解散;艾罗英国目前并未受制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约束:清算、公司自愿债务偿还安排(或公司自愿债务偿还安排延期)、行政接管、延期偿付、委任财产接管人或指定财务管理人;鉴于艾罗英国的业务为在英国和欧洲销售太阳能光伏产品、储能产品及相关服务产品(例如逆变器、电池、零部件及相关服务等)(业务),艾罗英国的成立事宜无须获得英国政府批准;从成立日期起,艾罗英国在英国经营业务无须持有执照或者获得政府批准。

2.艾罗荷兰

根据《审计报告》《艾罗荷兰法律意见书》、桐庐县发展和改革局于 2018年12月 28 日向发行人核发的项目代码为2018-330122-44-03-098796-000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浙江省商务厅于2018年12月24日核发的境外投资证第N3300201800801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发行人获同意在荷兰投资艾罗荷兰投资总额为 30 万美元(26.24 万欧元),发行人持有艾罗荷兰 100%股权,艾罗荷兰主营业务为销售太阳能光伏产品、储能产品以及相关服务。

根据《艾罗荷兰法律意见书》:艾罗荷兰为依据荷兰法律注册的私人有限责任公司;艾罗荷兰已向荷兰商业登记处提交必要的成立文件;艾罗荷兰在荷兰经营业务无须持有执照或者获得政府批准;自艾罗荷兰成立日期起,艾罗荷兰持续存续,未曾收到(i)商会根据荷兰《民法典》第 2:19a 条发出的解散通知,或者(ii)主管法院(rechtbank)根据荷兰《民法典》第 2:21 条发出的解散通知。

3.艾罗欧洲

根据《审计报告》《丰伟法律意见书》、桐庐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19年12月6日向发行人核发的项目代码为2019-330122-44-03-824664 的《桐庐县发展改革委(局)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发改境外备字[2019]第3号)、浙江省商务厅于 2019年12月17日核发的境外投资证第 N3300201900828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发行人获同意在德国投资艾罗欧洲,投资总额为30万美元(27万欧元),发行人持有艾罗欧洲100%股权,艾罗欧洲主营业务为销售逆变器、储能电池及相关零部件和服务。

根据《丰伟法律意见书》:艾罗欧洲依据德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在《丰伟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没有启动也不会进入清盘、解散或清算程序;艾罗欧洲已提交了商业申请(商业登记),吕塞尔斯海姆市于2020年6月10日受理了该商业申请备案,艾罗欧洲(i)除商业申请备案外,不需要任何经营业务的许可证和政府批准,(ii)已提交商业申请并已被接受,因此持有经营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证和政府批准;自艾罗欧洲注册成立至《丰伟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持续合法存在符合适用法律;自艾罗欧洲注册成立至《丰伟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业务经营符合适用法律及法规,不存在违法情况。

4. 艾罗澳洲

根据《审计报告》《艾罗澳洲法律意见书》、桐庐县发展和改革局于 2021年3月2日向发行人核发的项目代码为2102-330122-04-01-242365 的《桐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发改境外备字[20211第1号)、浙江省商务厅于 2021年2月26日核发的境外投资证第N3300202100117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发行人获同意在澳大利亚投资艾罗澳洲,投资总额为30万美元(41.4万澳元),发行人持有艾罗澳洲 100%股权,艾罗澳洲主营业务为销售太阳能光伏产品、储能产品和相关服务,如逆变器、电池、备件和相关服务。

根据《艾罗澳洲法律意见书》:艾罗澳洲为根据澳大利亚法律规定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注册成立之日以来一直合法存续;艾罗澳洲无需在澳大利亚取得任何外汇登记就可以开展其业务;艾罗澳洲在注册成立之日,不存在海外政府投资者拥有 20%或以上公司权益的情形,艾罗澳洲的注册成立无需政府批准;除了相关的工作注意(work care)和健康与安全认证以及产品质量/安全证书外,艾罗澳洲在澳大利亚运营业务不需要持有执照或获得政府批准;艾罗澳洲的运营在所有重大方面都符合且始终符合适用的澳大利亚法律和法规。

5.艾罗美国

根据《审计报告》《艾罗美国法律意见书》《艾罗美国法律尽职调查备忘录》桐庐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1年3月2日向发行人核发的项目代码为2102-330122-04-01-795411的《桐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发改境外备字[2021]第2号)、浙江省商务厅于2021年3月2日核发的境外投资证第 N3300202100124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发行人获同意在美国投资艾罗美国,投资总额为 30 万美元,发行人持有艾罗美国100%股权,艾罗美国主营业务为销售光伏储能电池,逆变器和光伏储能系统的配件及服务。

根据《艾罗美国法律意见书》《艾罗美国法律尽职调查备忘录》:艾罗美国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LLC),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有效设立并处于正常存续状态;King& Wood Mallesons LLP(California)未发现任何美国联邦法院针对艾罗美国的未决破产程序记录;艾罗美国拥有组织章程项下的授权开展组织章程中规定的业务;除艾罗美国已取得的公司设立、登记证书外,King&WoodMallesons LLP(California)未发现艾罗美国现行运营的业务必要但尚未取得的证照许可;艾罗美国在加利福尼亚州未涉及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来自州政府机关的任何行政处罚、罚款、警告、调查、审计等行政程序,也未收到过来自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机关的违规通知或调查通知。

6.艾罗日本

根据《审计报告》《艾罗日本法律意见书》、桐庐县发展和改革局于 2021年8月 19 日向发行人核发的项目代码为 2108-330122-04-01-991945 的《桐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发改境外备字[2021]第4号)、浙江省商务厅于 2021年8月30 日核发的境外投资证第 N3300202100561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发行人获同意在日本投资艾罗日本,投资总额为5万美元,发行人持有艾罗日本 100%股权,艾罗日本未开始从事业务,也没有以艾罗日本名义进行过交易。

根据《艾罗日本法律意见书》:艾罗日本为依据日本法而设立的公司;依据日本法合法存续;艾罗日本登记信息上没有关于解散、清算的登记,并且也没有发现有关解散、清算的社员大会决议及其他协议,不存在依据日本法及其他协议需要被要求终止或者清算的情况;艾罗日本未开始从事业务,也没有以艾罗日本名义进行过交易,无需取得许可、注册、备案等;艾罗日本无重大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受到日本政府部门处罚。

腾龙股份欧洲研发中心项目

1、项目基本介绍

本项目主要围绕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零部件以及新型环保制冷剂汽车空调管路技术及产品研发而实施。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腾龙波兰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期为24个月。

2、项目涉及的审批和备案事项

本项目己取得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7月24日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编号:常发改外资备[2020]22号);取得江苏省商务厅于2020年7月17日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编号:第N3200202000458号)。

根据波兰律师事务所DB 77 Tax & Legal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项目符合当地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腾龙波兰无须办理项目的投资备案或审批手续,须在生产前履行环境影响评估程序

(1)境内审批程序

① 发改委备案

本次募集资金境外投资项目波兰汽车空调管路扩能项目和欧洲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均为腾龙波兰,均在同一地点实施。

2020年7月24日,公司取得了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编号:常发改外资备[2020]22号),对公司通过腾龙香港向腾龙波兰增资实施波兰汽车空调管路工厂扩能并建设欧洲研发中心项目予以备案。

② 商务部门备案

2020年7月17日,公司取得了江苏省商务厅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编号:第N3200202000458号),核准公司通过腾龙香港向腾龙波兰增资5.704.55 万美元。

(2)境外审批程序

① 业务资质

腾龙波兰依据波兰商业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已经取得在当地开展经济活动的相关许可,可以从事波兰汽车空调管路扩能项目和欧洲研发中心项目相关业务。

② 境外政府部门的投资备案或审批

腾龙股份通过腾龙香港向腾龙波兰增资并由腾龙波兰实施募投项目无须取得波兰政府的投资备案或审批文件。腾龙波兰增资事宜由波兰国家法院注册处进行登记。

③ 购买土地相关审批

腾龙波兰拥有位于 Ekonomiczna Street in Biezun、面积为 38,548 平方米的土地,该土地系腾龙波兰与 Bobrek Aluminium sp.zo.o.签署以公证书形式起草的土地购买合同购买取得,腾龙波兰取得该处土地已经当地法院土地登记部门登记在册。腾龙波兰购买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土地合法有效,已取得该土地的完整权属,不存在权属瑕疵,无须为土地购买办理额外的审批手续。

④ 施工和环评手续

波兰汽车空调管路扩能项目和欧洲研发中心项目施工前应当履行环境评估程序并取得相关环评和施工许可,该募投项目取得环境评估和施工相关许可不存在重大障碍。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腾龙波兰尚未开展境外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建设,暂时不涉及相关的环评和施工手续。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正在积极筹划该募投项目施工和环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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