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翻建扩建等标准

凌香谈趣事 2025-03-05 04:57:55

阿宇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地方政策,汇总了关于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以及翻建扩建等标准,并附上相应的法律依据,以下为大家详细解读:

一、全省宅基地面积标准

地区类型

人均耕地条件

宅基地面积上限

平原地区和山区

人均耕地<1000m²(1.5亩)

≤200m²

平原地区和山区

人均耕地≥1000m²(1.5亩)

≤233m²

坝上地区

无具体人均耕地条件

≤467m²

备注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但不得超过省级上限。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二)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二、地方标准

石家庄 地方标准:《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 中心城区及四组团区:≥南侧建筑高度1.55倍,多层≥20米,低层≥16米;- 其他地区:≥1.61倍。

日照标准

- 中心城区及四组团区:大寒日≥2小时,旧城改造项目可≥1小时;- 其他地区:大寒日≥3小时。

楼间距系数

- 冬至日满窗日照3小时:间距系数1.85;- 冬至日满窗日照2小时:间距系数1.78。

第25条

新建低层、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石家庄市中心城区与四组团区(县)城区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5倍,其它地区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61倍,且多层平行布置最小间距不少于20米,低层间距不低于16米。

第26条

建筑间距日照标准满足下列要求:

(一)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石家庄市中心城区与四组团区(县)城区执行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其他地区执行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石家庄市中心城区二环以内旧城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二)建筑间距

新建高层建筑与前款所列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与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标准。新建多层建筑与上述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须按照相应日照标准所对应的间距系数确定,其中冬至日满窗日照3小时的,间距系数为1.85;冬至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间距系数为1.78。

唐山 地方标准:《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第四条

标准类型

具体规定

住宅层高限制

- 低层住宅:标准层高≤3.9米;- 多层及以上住宅:标准层高≤3.6米。

容积率计算

层高每增加2.2米(含以下):按增加一倍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但实际建筑面积按单层计算。

坡屋顶层高

平均高度≤3.6米;层高每增加2.2米(含以下):容积率计算规则同上。

(二)低层住宅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大于3.9米,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大于3.6米。结构层高在以上基础上每增加2.2米(含小于2.2米),按增加一倍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建筑面积仍按一倍计算。

(三)住宅建筑坡屋顶结构层高由本层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屋檐和屋脊楼面结构上表面的平均高度计算,结构层高不大于3.6米。结构层高在以上基础上每增加2.2米(含小于2.2米),按增加一倍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建筑面积仍按一倍计算。

保定 地方标准:《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主城区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的意见》

标准类型

具体规定

棚户区用地

用地规模=房屋登记面积×2.8/规划容积率,上限≤原住宅用地面积。

城中村用地

用地规模=宅基地面积×1+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面积×0.3,上限≤规划可建设用地面积。

4.市、区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它事项。

(三)未核定执行棚改政策用地规模的项目,城市棚户区用地规模=房屋登记面积×2.8/规划容积率,最高不超过征迁范围内原住宅用地面积;城中村用地规模=宅基地范围面积×1+其它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不含未利用地、广场、养殖用地)×0.3,最高不超出村庄现有规划的可建设用地面积。

沧州 地方标准:《沧州市农村房屋建设导则》《沧州市农房建设与施工安全知识培训材料》

宅基地

面积按河北省标准

与国道间距

不少于20米

与省道间距

不少于15米

与县道间距

不少于10米

与乡道间距

不少于5米

禁止修建永久性住房的高速路边沟外缘距离

30米

禁止修建永久性住房的立交桥通道边缘距离

50米

农房建设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禁止在高速路两侧边沟外缘30米和立交桥通道边缘50米内修建永久性住房。

邯郸 地方标准:《邯郸市肥乡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宅基地面积

每户≤233平方米,层数≤3层(建议2层以下)。

翻建规则

- 1982年前分配的宅基地可原址翻建,限额由镇政府定;- 1987年后翻建面积≤233平方米。

公路间距

- 国道/省道≥50米,县道/乡道≥20米,村道≥3米。

(一)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33平方米);建设住房层数不得超过3层(原则上为2层及以下),如建设为3层的,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4.农村村民申请翻建和改扩建住宅时,要符合村庄规划要求,不得超过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1982年以前分配的较大宅基地、翻建和改扩建宅基地且之后未扩建的,可按原址申请翻建,但限额标准由镇人民政府参考当地宅基地实际面积情况规定;1982年至1987年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超过面积按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可按原址申请翻建,但限额标准由镇人民政府参考当地宅基地实际面积情况规定;1987年之后分配的较大宅基地翻建和改扩建宅基地,翻建面积不得超过233平方米(多余的面积可使用但不能建房,审批建房面积要在233平米之内)。

新建建房用地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距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距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距村道不少于3米。

邯郸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编号规则

证书编号:发放年份 (10—13位)、证书序号(14—16位)

行政区划

(1—6位)

(7—9)位)

肥乡镇

130407

100

天台山镇

101

辛安镇镇

102

大寺上镇

103

东漳堡镇

104

毛演堡镇

105

西吕营镇

106

元固镇

203

北高镇

206

廊坊 地方标准:《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农房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廊坊市农村住房建筑导则》

标准类型

具体规定

美丽乡村建设

推广轻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注重风貌协调与节能标准。

一般村庄

优化功能布局,采用节能措施,鼓励新型结构建房。

历史文化名村

建筑需与传统样式协调,保护原有风貌,改善居住功能。

1.4 分类指导农村住房建设

(1)列入美丽乡村建设范围的村庄。农村住房建设应体现空间布局合理、使用功能齐全、具有地方特色、结构设计安全、满足抗震设防要求、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积极推广采用轻钢结构、装配式等新型结构和方式建房,引导有条件的农户建设低能耗住房。

(2)一般村庄。农村住房以提升农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需求功能为主,优化空间布局、补齐使用功能、采用节能保温措施、满足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需求。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指导采用轻钢结构、装配式等新型结构和方式建房,引导有条件的农户建设低能耗住房。

(3)列入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农村住房应采用传统样式,与传统建筑在立面设计、建筑材料、建造方式等方面相协调。在保护原有建筑风貌的基础上,提升居住功能,改善农民群众的居住条件。

邢台宅 地方标准:《邢台市任泽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标准类型

具体规定

宅基地面积

每户≤200平方米,扩建需合并计算原有面积,层数≤3层。

第十条 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 200 平方米,扩建住宅新占用的宅基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合并计算。建房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三层。

秦皇岛 地方标准:《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意见》(秦政办〔2008〕48号)

标准类型

具体规定

宅基地面积

- 人均耕地<1.5亩:≤200平方米;- 人均耕地≥1.5亩:≤233平方米;- 城市区:≤167平方米。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按以下规定标准执行: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1.5亩)的平原或者山区的县,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0.3亩);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1.5亩)的平原或者山区的县,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0.35亩);城市区(包括三区和开发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农村村民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0.25亩)。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衡水 地方标准:衡水市桃城区《桃城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标准类型

具体规定

宅基地面积

人均耕地≥1.5亩的平原/山区:每户≤233平方米。

规划要求

2012年前建设的镇规划区外房屋无需规划材料;2012年后需乡、村两级出具意见。

②面积法定原则。严格执行《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③对于镇规划区内的宅基地,应符合镇规划;已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对合法宅基地上住宅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位于镇规划区外且在2012年1月1日《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2012年1月1日后建设的,或位于镇规划区内的,由乡、村两级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

承德 地方标准:《承德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标准类型

具体规定

宅基地面积

每宗≤200平方米,翻建按确权面积审批,历史超占需退出或确权后审批。

第五章 宅基地建房标准

第十八条 新批准宅基地面积标准,每宗宅基地面积标准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已有宅基地进行翻、改、扩建房屋的,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宅基地确权登记最终面积进行审批;历史原因形成的超占,给予确权登记的按照确权登记面积审批;确权登记明确标注超占面积的,按照退出超占后的面积进行审批。

张家口 地方标准:《张家口市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宅基地面积

- 人均耕地<1.5亩:≤200平方米;- 人均耕地≥1.5亩:≤233平方米;- 坝上地区按政策执行。

建房层数

以2层及以下为主,一般不规划3层及以上。

第二章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人均耕地不足1000平方米(1.5亩)的平原地区或山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0.3亩);人均耕地1000平方米(1.5亩)以上的,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33平方米(0.35亩)。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按照相关政策执行。村庄规划中要明确村民自建住房标准,原则上以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低层住宅为主,一般不规划建设三层及以上的住房。

三、翻建与扩建规定

1.翻建条件

合法权属:需持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已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确保权属清晰。

规划审批: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动工。翻建不得改变原宅基地位置和用途,且需通过乡镇政府联审联办审批。

安全标准:翻建需符合《河北省村庄房屋改造建筑导则》要求,重点保障抗震设防(如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节能改造(如外墙保温)等强制性标准。

“建新拆旧”原则:易地新建住宅的,需在房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拆除旧房,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2.扩建限制

禁止擅自扩建: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围或审批面积扩建,新增面积需重新申请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层高与风貌管控:扩建后建筑总高度一般不超过12米(3层),且需与村庄整体风貌协调,山区、坝上等特殊区域需遵循地方导则。

四、超面积情形及处罚

1.超面积认定

两类情形:

未批先建:未经审批占用土地建房;

批少占多:实际面积超过审批面积。

例外处理:历史遗留的超面积问题,经村集体民主程序认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可补办手续或缴纳有偿使用费。

2.处罚措施

限期整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违建部分;逾期未拆除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权利限制:超占部分不予确权登记,在不动产证书中标注“违法占地”,限制交易、抵押等权益。

五、其他补充

1.“一户一宅”强化执行

严格限制分户条件,子女需年满18周岁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方可申请新宅基地。对“一户多宅”的,村集体有权收回多余宅基地。

2.非本村成员限制

城镇居民不得购买或变相获取农村宅基地,外来人员落户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公示无异议。

3.闲置宅基地盘活机制

允许通过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闲置宅基地,但期限不得超过20年。鼓励用于乡村旅游(如民宿)、养老设施等符合规划用途的项目。

4.动态监管与技术支持

推行宅基地“三到场”监管(申请审查、批后放样、竣工核查),并建立村级协管员制度。

提供15个典型村庄改造方案及20户住房改造范例,指导农民按《河北省村庄房屋改造建筑导则》实施。

六、法律法规、数据出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本文数据与观点仅供参考,实际操作以当地政策文件和司法实践为准,建议向当地农业农村或自然资源部门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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