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各地级市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最新政策文件与地方实践,现将内蒙古全区宅基地标准、地方差异、翻建扩建规则及处罚标准等综合整理如下:
一、全自治区宅基地标准1.内蒙古自治区全区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面积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但未制定全区统一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而是授权各盟市、旗县结合地域特征分类制定。
原因:内蒙古地区地广人稀,不同地区的土地资源和环境条件差异很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明确由自治区政府根据“地域类型、耕地资源、人口密度”等因素分类制定标准。
因此,内蒙古自治区在宅基地管理上采取了更为灵活的策略,允许地方根据自身地理和人口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以便于适应不同地区的具体需求和条件,更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
2.面积灵活性:
一般情况下,牧区因需配套生产设施(如棚圈),宅基地面积通常较大(如赤峰市巴林右旗可达2333.33平方米);农区则严格限制(如通辽市农区每户≤400平方米)。
3.建筑规范:
普遍限制为低层住宅,主房层数≤2层,檐口高度≤7米(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
二、地方标准及差异性分析以下为各盟市宅基地面积及管理要求对比表:
盟市
区域类型
面积标准
特殊规定
呼和浩特
市四区
≤204㎡
容积率≤0.75;不得与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冲突;原址翻建按确权面积执行。
旗县
≤600㎡
容积率≤0.4;其他同上。
包头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
补偿标准216㎡/户
超43㎡不得享受低保;非农住宅面积限制(人均≤43㎡);拆迁安置按户籍人口≥30㎡/人。
非中心城区
按自治区规定
同上
乌海市
-
由自治区规定
未明确具体标准。
赤峰市
牧区(巴林右旗)
宅基地1000㎡ + 生产用地1333.33㎡(合计2333.33㎡)
牧区调整为牧业旗县标准;生产用地≤2亩(按历史政策);适用“从高从新”原则。
呼伦贝尔
农村牧区
按自治区或地方规定
须符合村庄规划;避开地质灾害区;低层住宅鼓励标准化设计。
通辽
达拉特旗城市规划区
≤240㎡
建筑占地比例≤75%;主房层高≤2层。
非城市规划区(牧区)
≤500㎡
建筑占地比例≤50%;其他同上。
非城市规划区(农区)
≤400㎡
同上
锡林郭勒盟
-
未明确
2024年启动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已登记比例75.13%。
乌兰察布
-
未明确
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复垦耕地1.1万亩,盘活闲置宅基地8773处。
鄂尔多斯
准格尔旗规划控制区(薛家湾镇等)
≤200㎡
基底面积≤70%;层高≤2层(主房净高≤7米,凉房≤2.8米);鼓励退出“一户多宅”。
其他农村地区
≤400㎡
同上
巴彦淖尔
临河区
未明确
拆迁装修补偿≥200元/㎡(按评估价);附属设施据实补偿。
差异性分析1.地域类型:
牧区面积显著大于农区(如巴林右旗2333.33㎡ vs 通辽农区400㎡),因需兼顾生产与生活需求。
2.城乡规划:
城市规划区(如呼和浩特市四区)面积限制更严,容积率要求更高,以节约建设用地。
6.历史与政策延续:
赤峰市巴林右旗结合1989年政策与2020年规划导则,体现政策灵活性。三、翻建与扩建规则翻建:呼和浩特、鄂尔多斯允许原址翻建,但需按确权面积执行,禁止超层高(如主房≤2层)。
扩建:原则上禁止超标准扩建,鄂尔多斯明确“一户多宅”不得扩建,鼓励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
四、超面积处罚标准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超占部分按非法占地处理,责令退还并拆除房屋。
地方实践:包头市:宅基地超43㎡取消低保资格。
鄂尔多斯市:通过有偿退出机制解决历史遗留“一户多宅”问题。
五、其他补充确权登记:锡林郭勒盟2024年启动宅基地确权,登记比例75.13%;乌兰察布市通过“增减挂钩”盘活闲置宅基地1.1万亩。
安全规范:呼伦贝尔市要求新建农房避让地质灾害区,并采取工程措施保障安全。
六、法规及数据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十三条 农村牧区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地域类型、耕地资源、人口密度、农村牧区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依法依规分类制定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确保土地公有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牧民利益不受损。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九条居民建住宅实行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牧区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内建村〔2024〕156号)
呼和浩特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呼农牧发〔2021〕141号
三、宅基地批准面积
在市四区范围内,符合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的新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4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0.75;在旗县,符合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的新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600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0.4。不得与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冲突。
对于原址翻建、改扩建的宅基地,按照确权登记面积执行。
包头
没有规定具体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但可以通过补偿标准进行推断,每户216平方米是拆迁补偿标准面积,宅基地面积超过43平方米不得享受低保。
《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农民居住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给予补偿;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宅基地面积按照每户216平方米的标准确定补偿;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外,宅基地标准依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
(三)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具有本村户籍或房屋所有权以继承、抵押等合法来源取得。
符合以上规定并符合村镇规划,以自建房安置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参考标准执行;由当地政府统一建房安置的,按照该户户籍人口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具体安置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确定)。拆迁非住宅房屋和房屋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
《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第二十一条 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二)家庭只有1套非商用住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农村宅基地不限建筑面积),3人以上(不含3人)户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3平方米为上限确定。但家庭成员拥有或使用的尚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住房,按家庭自有住房核定;
乌海市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赤峰市
截至2023-10-26,全市宅基地总计891136宗,其中不具备登记发证条件13604宗,已登记发证859390宗,其中房地一体登记发证238495宗,发证率达97.93%。
巴林右旗《巴林右旗“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牧区房地一体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宅基地1000平方米,生产用地1333.33平方米,合计为2333.33平方米。
1.宅基地面积标准认定
自治区于2020年4月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已将我旗从过去半农半牧旗县调整为牧业旗县,规定牧业旗县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根据我旗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须遵循“从高从新,甄别运用”的政策适用原则,结合《巴林右旗人民政府印发〈巴林右旗牧区、半农半牧区居民建房及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右政发〔1989〕15号)中规定的牧区棚圈生产用地每户不超过2亩的规定,我旗房地一体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宅基地1000平方米,生产用地1333.33平方米,合计为2333.33平方米。
呼伦贝尔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牧区房屋建设管理的通知》
针对新建农房,一是农房建设用地要安排合理,农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二是农房选址要科学合理,在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安排农房建设用地时应尽量避免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隐患点,确需利用不利地段的,要采取安全有效工程处置措施以保障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三是农房设计施工要规范,低层住宅鼓励选用标准设计图集,未选用标准设计图集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委托第三方对施工安全进行指导。
通辽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农村牧区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控制范围内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建筑占地比例不得超过75%;城市规划区控制范围外,宅基地面积牧区每户不得超过500平方米、农区每户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建筑占地比例不得超过50%;
锡林郭勒盟
2024年,锡林郭勒盟启动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全面查清宅基地底数,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登记。截至目前,全盟符合房地一体登记条件的宅基地113754宗,其中已登记85459宗,登记比例75.13%。
乌兰察布
截至2024-03-19,全市共有93个乡镇、1272个行政村、7130个自然村,户籍总数88.8万户、常住户数26万户,村庄居民点占地面积约102万亩。全市共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项目30个、总面积13700余亩,涉及307个自然村,盘活闲置宅基地8773个院落,修复15处废弃砖窑,复垦新增耕地11000余亩,盘活了农村闲置土地资源,有效保障了全市用地指标。
鄂尔多斯
《准格尔旗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依据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一处住宅,对于一户拥有多处住宅的,各苏木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严格规范管理,原则上超出一户一宅规定的住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对于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应鼓励和引导其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薛家湾镇、大路新区、准格尔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区内危房改造、原址拆旧建新的,宅基地面积按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标准执行,其他农村地区每户占地不超过400平方米,村民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0%(包括主房和凉房占地)。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层高不超过二层,主房净高不得超过 7米,凉房净高限定在 2.2 米(含 2.2米)至2.8米之间。一户一宅申请资格必须是户籍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巴彦淖尔
《临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评估价未达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补偿;装修评估价格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超过200元的,按评估价格据实补偿;附属设施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注:
内蒙古宅基地政策通过分区域、分耕地资源的方式实现差异化管控,综合考虑地理环境、民族特点、法律授权及管理灵活性,既保障了农牧民基本居住需求,也兼顾了土地资源保护。各旗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既能保障农牧民基本居住需求,又能适应不同区域的发展差异。具体执行中,需结合旗县实际规定办理确权手续,超面积部分按历史阶段分类处理(如1982年前建房可保留实际面积)。
以上内容是阿宇综合政策文件及公开信息整理,实际执行以地方最新规定为准,建议咨询属地自然资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