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4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3-05-11 20:43:21
东营4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东营#

2023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东营市共计4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4家公司当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220多万元(税额20多万元),虚开金额最高则为8000多万元(税额1000多万元),例如:东营市普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6份,金额8325.73万元,税额1082.3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4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但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垦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1.3.简要案情:木某某受他人安排,通过东营市A商贸有限公司为新河县B净水材料厂、新河县C活性炭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58309.7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2.3.简要案情:孙某某系山东A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从他人处购买吉林市B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张,价税合计3154950.00元,税额458411.67元,未抵扣。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山东A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案发前已主动补交税款及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山东A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及孙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鲁0505刑初276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751158.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为其可能判处的罚金刑提供了足额的财产保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鲁0503刑初137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作为被告单位东营市A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使该公司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351003.19元,数额较大,被告单位东营市A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东营市A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人张某甲均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张某甲均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甲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甲积极退赃,被告单位为其可能判处的财产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张某甲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甲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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