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伙追赶小偷致死,竟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

雪峰说法 2023-06-20 18:50:52

广西南宁,90后小伙周辉电动车被偷,奋力追赶并制服小偷,却不慎引发小偷死亡,不仅被家人索赔,还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起诉。周辉:我冤枉,一审法院:无罪!检察院:提起抗诉,必须处理!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周辉出生于1997年,家住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为方便出行,他买了一辆价值3000元的电动车,平时会将车停放在家门口,一直以来也没出过什么情况。

万万没想到,因为这辆车他惹上人命官司,不仅死者家属向他索赔,当地警方也对他进行立案调查,最终还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起诉。

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回事?

事情要从2020年2月4日说起,当天晚上2时许,周辉睡得朦朦胧胧,突然被一阵呼喊声惊醒,仔细一听是他姑父在喊,有人偷他电动车。

周辉赶紧跑出门查看,此时小偷已经将电动车锁打开,并骑着车扬长而去,周辉赶紧跑步追赶对方,追至广西中医院一附院对面药店门口,正好遇到送外卖的李毅。

周辉向李毅说明情况后,请求李毅帮忙,让他用电动车载着他一起抓小偷,李毅表示同意,随后两人一起追赶小偷,周辉坐在后座上报警,告知警方相关情况。

2时33分,两人骑车行至新竹路1号门前人行道,将骑乘电动车的钟勇拦停,钟勇由于紧张,所骑电动车轰然倒地,此时电动车上还掉下一把老虎剪。

车子倒地后,钟勇马上弃车逃跑,可周辉长期坚持锻炼,跑步更是一把好手,钟勇只跑出几米,就被周辉用左手抓住,背部则被周辉右手往下压。

李毅见人已被控制,用右脚后跟从前往后勾住钟勇左脚,钟勇失去平衡后顺势往地上倒,期间钟勇为抗拒抓捕,不停反抗想站起来逃跑。

同时,钟勇还不断用脚踢李毅脚踝,于是李毅抓住钟勇右手,盘腿坐在钟勇身上避免他逃跑,期间报警电话一直未断,周辉还告诉警察,小偷被制服的情况,以及他们的实时位置。

警方效率很高,14分钟后赶到现场,周辉将钟勇交给警察,此时钟勇已停止反抗,同时陷入昏迷,警方赶紧拨打急救电话,钟勇被送入医院抢救。

不幸的是,2020年2月13日23时49分,钟勇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因主要有2点:一是脑干损伤;二是冠心病心肌梗死,两者一起引发呼吸功能障碍致死。

警方调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检方认为,周辉抓捕小偷的行为,已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死亡后果,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基本刑为3-7年,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小偷确实已死,但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证据不足,遂判决周辉无罪。

不过,当地检察院却有不同意见,认为周辉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于是提起抗诉。

那么,此事到底该如何认定?

类似事情其实已经不是孤例,有人入院偷东西被狗咬死、有人偷鹅逃跑时跌入枯井摔死、有人偷苹果坠入河中淹死、有人偷吃香肠被毒死。

不同案子有不同处理,有的家属索赔成功,相关人员也被定罪;有的家属分文未获,相关人员也没任何责任,区别的关键就在于采取的手段。

本案中,核心争议有3点:一是小偷钟勇反抗的程度;二是周辉制服的手段;三是周辉是否具有过错。

1.从反抗程度来看。

根据刑法第269条,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应以抢劫罪论处,而对于抢劫罪,可以适用无限当防卫,即便致人死亡也无需担责。

本案中,案发现场有一把老虎剪,是钟勇盗车时携带,若钟勇在被制服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老虎剪,或者有使用的迹象,则可以对他适用无限防卫。

不过根据现有证据,没法证明钟勇使用该工具进行反抗,他在被制服后,只是正常挣扎,故钟勇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也不适用无限防卫。

2.从制服手段来看。

周辉只是使用手脚控制钟勇,并将他压在身上,对于一般人而言,这种手段比较合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民法典也规定,正当防卫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从过错角度来看。

钟勇的死亡是多因一果,导火索是他偷盗电动车,外在原因是周辉将他制服在地上,内在原因则是其自身具有冠心病,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周辉是否能定罪,主要看原因力大小和主观过错程度。

钟勇有手有脚,从外表看完全是个正常人,周辉作为普通人,没法判断钟勇有心脏病,其采取的措施符合常理,不具有故意,也不属于法律上的过失。

综上,周辉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钟勇作为小偷,虽然罪不致死,可阴差阳错下不慎殒命,不得不说是个悲剧,死者家人心情可以理解,但为追求社会正义,不得以此苛责周辉。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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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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