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这起轰动一时的案件,发生于2016年6月24日晚,事情曝光后,立即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城管打人、一死八伤、正当防卫、驾车横冲直撞,任何一个词,都能牵动群众的神经。
周强是土生土长的西安本地人,时年38岁,在市区长大,父母从小对他百般培养,他也不负众望考上大学,本科毕业后考入国企,可谓人人羡慕。
工作不错的同时,周强还在当地经营一家饭店,名为老周家大灶台,平时有5名员工上班,张强是该店经理,只有遇到解决不了的事情,才会请老板周强出马。
事发当晚,雁塔区城管局等驾坡执法中队和街道办,按照全区部署进行综合检查,21时时许,检查组经过老周家大灶台,发现两个问题,一是非法占道经营,二是违规使用炭火烧烤。
当时,市区要求使用清洁燃料烧烤,执法人员告知张强,烧烤店的行为涉嫌违法,便将店里的烧烤炉予以查扣,张强多番求情无果后,决定将情况报告给老板周强。
周强家就住在店里不远处,听到消息后立即开着别克越野车出发,于21时14分许赶到现场,他下车后见到炉具被扣,直接冲到城管的车上,准备将炉具卸下。
执法人员张某上车制止,双方从言语争执,发展到肢体冲突,随后两人一起倒地,周强骑在张某身上,双手紧卡张某颈部,其余四五名执法人员见状一拥而上围殴周强。
城管人员下车后,聚集在卡车附近,周强下车后认为自己受到欺负,不服气的他,径直开着自己的别克,冲撞执法人员和围观群众,共有5人被撞倒,包括1名群众。
周强随即停车,城管人员持钢管打砸别克车玻璃,周强也被众人围殴,之后他下车返回店里,取出一把平常用的烤肉尖刀,追砍这群城管。
这个时候现场已经乱作一团,双方冲突越演愈烈,城管使用钢管打砸烧烤店,调料架、桌椅东倒西歪,店员库某背部也被钢管击中。
周强带着4名店员,与城管发生冲突,店员王某手里还拿着一把菜刀,城管见对方动刀,心中有些惧意,冲突过程中,一名城管脸部被划伤,城管队长李某背部被捅一刀。
李某倒地后血流不止,周围人四散而逃,周强等人已经状若疯狂,他用尖刀刺破执法车辆轮胎,其余4名店员也开始打砸车辆,4辆执法车辆被严重损坏,损失达6878元。
事情闹大后,有围观群众选择报警,多名伤员被送医救治,李某不治身亡,案件性质彻底升级,外界舆论十分关注,警方对相关人员展开深入调查,并查阅现场监控,真相逐渐还原。
多名目击者声称,是城管一方先攻击周强,不过随后的持刀捅人、打砸城管车辆也是事实,双方各执一词,城管认为周强一方是暴力抗拒执法,周强一方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
检方移送起诉后,周强涉及到3个罪名,分别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一、周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周强不服城管执法,即便认为自己吃亏在先,其驾车冲撞的同时,不顾周边群众安全,已经威胁到不特定人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周强驾车冲撞,就属于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幸亏开车冲撞行为没造成群死群伤,应认定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此罪应在3-10年范围内量刑。
二、周强和4名店员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可以处5-10日拘留和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10-15日拘留和1000元以下罚款。
当损失财物价值不大的情况下,应进行治安处罚,若金额较大,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7年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就应立案追究,达到5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巨大,因5人打砸车辆损失6878元,已经达到立案标准,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周强构成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正当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所在,也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根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5个条件。
(1)起因条件,即存在不法侵害;(2)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3)时间条件,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不能进行正当防卫;(4)主观条件,具有正当目的,为泄愤而报复不属于正当防卫;(5)限度条件,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周强之所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从对象条件上得到证明,因为他驾车冲撞,已经危及行人安全。
周强等5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也可从对象条件上证明,因为他们打砸的是车辆,纯粹属于泄愤,不符合正当防卫要求。
那么,周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从起因条件和对象条件上,双方各说各有理,关键着手点可从限度条件入手,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城管等人的执法行为虽有不妥,但毕竟不属于严重暴力犯罪,不适用无限当防卫,其持刀捅人明显过当,并造成一人死亡,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有3档处理,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城管执法有明显不当行为,视为有重大过错,据此可对周强酌情从轻,不过,周强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考虑到周强同时具有自首等从轻情节,一审分别就三罪量刑,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3年,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刑2年3个月,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12年,其余4名店员,也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1年11个月到2年1个月不等。
一审判决作出后,周强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当地高院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同时,考虑到期间,周强家属积极赔偿死者损失,并取得一定程度谅解,根据《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可以酌情减刑20%以下。
最终,二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强有期徒刑9年,其他两罪刑期不变,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至此,这起闹得沸沸扬扬的案件,最终落下帷幕。
不过,案件引起的深思,还一直令人回味,此案无论对经营者、执法者,还是社会大众,都有极强的教育和警示意义,值得每个人思考。
对于经营者而言,要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执法者权威,即便有争议也应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切不可过于冲动,否则恶果只能自己承担。
对于执法者而言,必须文明执法、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社会正规秩序,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冲突。
对此,你怎么看?
唉,为了这种事情失去一条生命,太不值得
无论城管对错,反正暴力执法都不可取,搬东西,打砸,打人!
处处城管都可恨.看见那个服装人都来气
二求碰上二求就惨了,以前城管的不光彩还少吗?现在是文明执法,别提那些陈芝麻烂事,不光彩给西安抹黑
现在的城管管的太多了.已经妨碍了城市的发展
凡事都有前因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