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给民航配置警察?

晶源阅览趣事 2025-02-02 11:00:47
#律师来帮忙# 在火车上,乘客间纠纷或财物失窃,常有穿着制服、佩戴执法记录仪的乘警及时出现处理。然而,在飞机上,飞行时形成了‬相对封闭的“小生态系统”,一旦出现危害航空安全的紧急情况,处理起来远比地面复杂。若处理得当,或许只会对客舱秩序造成短暂影响;但若处理不当,后果将不堪设想。然而,在飞机上,除了与空乘人员打交道,我们似乎很难看到有明显执法标志的人员。飞机客舱并非法外之地,那么此时的执法权应由谁来行使?机组人员是否就是维护客舱安全的唯一主体?当有人扰乱秩序或行违法犯罪之事时,空乘人员是否有权执法?还是说有代表公权力机关、具备执法权的“警察”正潜伏在乘客之中? 随着一战结束,飞机不再局限于军事领域,1919年初,德国率先开启国内民用航空运输,随后英美等国也相继加入。同年10月,《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又称《巴黎公约》)在巴黎和会上拟定,标志着正式开启民用航空史。此后二十年,民用航空迅速席卷全球。然而,不法行为如非法劫机等也随之浮现,1931年秘鲁发生的非法劫机事件即为首例。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劫机事件频发,促使国际公约相继出台以规范民用航空领域的警察权。2001年美国的“9.11”恐怖主义事件成为航空领域发展的转折点,不仅促使美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民航警察权力,也深刻影响了全球民航安保工作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便‬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公安会议,随后‬公安部便‬正式成立,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也逐步建立,铁路、林业、交通等系统相继设立警察机关。改革开放后,民航体制发生重大改革,民航局直属国务院领导,民航运输业的快速发展给安保工作带来巨大挑战。1981年国务院批准组建民航公安机关,仿照铁道部管理模式设立多级公安机关。1991年,全国民用机场组建安全检查站,安检工作移交民航部门。受美国“9.11”事件启发,民航总局决定成立空中警察。尽管曾错失建立三级垂直管理模式的良机,但直至2003年,空中警察队伍才确立了由公安部与民航局公安局双重领导的模式。 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民航体制改革方案》明确界定了民航局公安局的性质,作为公安部派驻在民航总局的特殊机构,接受两个部门的共同领导。2018年底,行业公安管理体制开始变革,民航公安作为“五大元老”之一,其领导体制是否将如森林、交通、铁路公安一般转变为公安部单独领导尚待观察,但行业公安向“警是警、政是政、企是企”的转变已是大势所趋,这从《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方案》中“民航公安实行双重领导,以公安部领导为主”的表述中可见一斑。目前,从体制上看,民航局公安局既是与民航总局财务司、运输司并列的内设机构,也是与公安部刑侦局、海关缉私局并列的正厅级建制单位。 民航局公安局(即公安部第十五局)下辖总队,设有政治处、勤务处、训练处、综合处和财务处五个处室。勤务处主要负责警察和安全员的培训考核,以及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总队的下级单位为支队,支队下再设大队(类似于地方公安的派出所),但大队人员被派驻在各航空公司,由航空公司负责具体管理和勤务安排。尽管空中警察作为民航公安的一部分,但大众对其仍知之甚少。民航公安机关肩负民航安全保卫的法定职责,享有一般警察的治安管理和刑事侦查执法权,然而,至今与空中警察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尚未完善,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中甚至难以找到关于“空中警察”的明确规定。 关于空中警察的真实情况颇为复杂‬。目前,空中警察不仅不享受国家财政拨款,所有待遇均依赖公司发放,而且不享受‬警察或公务员待遇‬,与航空安全员一同由航空公司统一管理。他们缺乏轮岗机制,长期坚守二级警员一线岗位直至退休,且一旦因伤病停飞,将无任何补助。更令人担忧的是,退休或因病伤、体检体能不合格而停飞的警察,必须从队伍中辞职,再由公司另行安排。总队对基层缺乏有效管理,大队、中队与总队之间完全脱节。领导层多在公司兼职或由公司任命并管理,且主要领导均为企业人员。种种现状,使得空中警察的身份处于“两不像”的尴尬境地,其基于身份所享有的权力也因此变得模糊不清。 我国民航运输业始终将安全视为核心要务,构建了机警联动、有效控制及交接反馈的闭环安保体系,有力保障了民航运输的安全,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其中‬,航空公司机组成员与民航公安空中警察的紧密合作发挥了关键作用。然而,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和社会矛盾的加剧,民航安保面临更多挑战。当前,民航体制正在不断沿革,行业公安也在逐步转型。在全球大变革的背景下,民众对稳定和安全的需求愈发强烈。空中警察作为航空安全的守护神,其责任将更加重大。为顺应时代变化,需尽快完善国内立法,明确权力界限,强化执法保障,以保障人民和民航业的安全,推动我国早日成为民航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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