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层法治之路在哪里?

晶源阅览趣事 2025-02-02 11:00:40
#律师来帮忙# 封建社会政权治理体系分为国、省、县三级,且仅延伸至县一级,县以下乡村多由家族大家长或乡绅依据家法族规及风俗习惯治理。建国后,农民公社运动兴起,人民公社部分替代了政府职能,由于司法制度尚不健全,农村地区主要依赖公社自治。农村问题一直是国家治理的重点,乡村稳定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法律成为提高农村管理效率的重要工具。改革开放后,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社会转型带来短暂失序,如同西方工业化向信息化转型时的混乱。东部发达地区农村出现腐败现象,原本依靠道德、习惯和村规民约的管理方式失效,为维护秩序,需更具权威性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法律对偏远农村进行治理。 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群众遇纠纷时倾向于通过“打招呼”方式解决,法官作为社会成员也难免受外部压力。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如云南孙小果案,其父母利用公职人员关系帮助逃避法律制裁,凸显了偏远地区司法制度监管不足。这不仅降低了司法机关在群众心中的地位,也削弱了司法权威,使‬群众对司法机关失去信任。同时,法院审判过程中还面临多方面干扰和施压。例如‬,上级法院有时会传达审判倾向,影响初审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为求稳定,也会将压力传导至司法机关,违背法律的判决;社会舆论对法院审判也有导向作用,如河南电梯抽烟案二审判决虽合情理却违背法律原则。 在偏远农村,村民们已形成了独特的治理规则,如处理偷窃行为时,更倾向于依据当地习惯,而非诉诸司法机关。然而,随着西方法律制度与理念的引入,这些固有习惯与之产生了不少冲突。传统礼制虽在市场经济冲击下逐渐式微,但其影响力仍在,继续影响着人们的社会活动。这给基层法官带来了司法难题,因法官权威性不足,群众对判决结果易生不服,法官常需借助当地习惯进行调解。特别是那些接受系统法学教育的年轻法官,他们在大城市成长,工作中倾向于严格执法,但在基层却面临诸多挑战,对老法官的审判方式难以理解,法理与情理之间时常需要作出妥协。 建国初期至八十年代初,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人民之间的经济往来相对有限,因此经济纠纷较为少见。即便偶有发生,双方也多能顾全大局,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并主动履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崛起,法院的执行工作逐渐牵涉到社会各方面的复杂利益。一些地方政府出于保护本地利益的考量,采取多种手段尽力控制“资金”外流,行政机关的干预给审判后的执行工作带来了重重困难,这便是人们常说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部分地方基层法院在处理异地案件时,难以完全从客观法律角度出发,而更多倾向于保护本地被执行人,甚至导致其利用法律漏洞转移财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基层社会正逐渐从熟人社会向半陌生人社会转变。过去,农村社会成员间利益紧密捆绑,缺乏社会保障,村民生活中遇到困难多依赖村集体和家庭亲戚。在熟人社会中,道德如同法律,违反者会在集体内承担损失,相互监督机制有效减少了违法犯罪行为。进入‬新‬世纪‬后,农村医疗与生活保障体系日益完善,减弱了农村社会成员间的相互依赖。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降低了道德的约束力,陌生人社会中成员间监督减少,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增多。加之员额制改革后法官员额有限,法官助理不能独立审案,基层法院办案压力巨大,如南京基层法院每年十月后改双休为单休以应对压力。 村民委员会承继了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的职责,曾作为村民生产生活的核心组织者与管理者,享有高度的‬权威‬。随着农村管理制度数十年的演变,村委会的职能逐渐缩减,村长、乡绅等传统权威人物的影响力也日渐衰弱。如今,越来越多的农村纠纷需依赖司法机关来裁决,基层法官的角色愈发凸显,如《马背上的法庭》中的冯法官,便是边远地区基层法官的典型代表,他们以贴合当地习俗的调解方式化解矛盾。近年来,大量大学生的涌入为基层注入了新活力,他们的法治观念更强,悄然改变着村民的法治意识。国家的重视让偏远农村不再被遗忘,“送法下乡”为农村带来了更多途径‬解决纠纷。 基层法治化的路径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兼顾法理情,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弥补其滞后性可能带来的不公,结合本地实际和群众需求合理变通法律。在制定法存在漏洞时,可利用习惯进行纠偏补漏,确保裁决公正合理。法律与习惯密切相关,司法人员需深入解释法理情,以适应复杂多变的案件。同时,要提高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与媒体、大众良性互动,积极回应公众关注。更需深入群众,走好群众路线,提高与群众沟通的能力与技巧,增进人民感情,以乡土化法律贴近民众生活,这种审判方式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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