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黄丽与陈强恋爱多年后结婚,但两人婚后却从未同房,1年多后黄丽陪同陈强去医院检查,这才发现丈夫竟然已经阳痿2年,多番治疗无果后,黄丽要求与陈强离婚,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黄丽与陈强是大学同学,相处多年后对彼此都有好感,在陈强的追求下,两人确定男女朋友关系,谈着柏拉图式的恋爱,期间从未有过肌肤之亲。
陈强告诉黄丽,自己全身心爱她,不掺杂任何欲望,黄丽觉得男友难能可贵,两人大学毕业后,于2022年携手步入婚姻殿堂。
结婚时亲朋好友纷纷祝福,两人郎才女貌十分登对,由于是自由恋爱,黄丽家没有向陈强要求任何彩礼,就连结婚的其他开销,也是双方共同负担,实在是羡煞旁人。
结婚以后,两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可夫妻同床共枕1年多,陈强还是没有碰过黄丽,这让黄丽感觉十分郁闷,难道丈夫根本不爱自己?
可每次面对黄丽的询问,陈强都有各种各样的理由,要么是工作太累,要么是状态不佳,黄丽渐渐感觉不对劲,于是上网查询相关资料。
2023年,黄丽怀疑丈夫身体可能有问题,于是强烈要求陈强去医院检查,经黄丽多次催促,陈强陪同妻子一起去检查,医生告诉黄丽,陈强已经勃起困难2年。
黄丽痛不欲生,她深爱着丈夫,于是陪着陈强四处求诊问医,可多番治疗仍无任何效果,黄丽万万无法接受无性婚姻,她更想要一个自己的孩子,于是要求与陈强离婚。
可陈强坚决不同意,他认为只要有爱情,即便没有性也可以正常生活,至于孩子则可以通过领养的方式解决,两人多次协商未果,黄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庭上,黄丽表示,自己是结婚以后才发现丈夫存在障碍,双方领取结婚证是基于对陈强的信任,诊断结果出来后,对她的打击很大。
黄丽认为,陈强故意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剥夺了自己的知情权和婚姻选择权,现在木已成舟,幸亏及时发现,遂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将对自己的伤害降到最低。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由此可见,重大疾病是婚姻可撤销事由,并且起诉期限是1年,本案中黄丽自知道丈夫患有功能障碍时起,到向法院起诉时止,时间不足1年,符合时效条件。
案件的主要争议,是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并未明确列举规定,但一般而言,重大疾病通常是指花费巨大、影响长远的疾病。
根据《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
可见性功能障碍不在此范围内,两人经过医学检查,不具有上述3类疾病,符合结婚条件,因此陈强不同意离婚。
不过,法不外乎人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性功能障碍虽不属于上述3类疾病,但却是人类正常的生理需求,是婚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配偶权中的核心权利之一。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后,认定陈强性功能障碍属于重大疾病,应当予以撤销,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故陈强与黄丽的婚姻关系,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无效,陈强故意欺瞒黄丽,属于可撤销婚姻中的过错方,黄丽还可因此要求陈强给予损害赔偿。
陈强在法庭上也表示,认可黄丽所主张的事实,两人结婚前,他确实没有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婚后没有尽到配偶应尽的义务,对于他的过错给黄丽造成的伤害,陈强深感抱歉,同意撤销婚姻,希望能减轻对黄丽的伤害。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