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美少妇为和男友分手多次闹到报警调解未果,竟诬告对方强奸

爱普发何吕 2024-09-14 09:47:45

浙江云和,女子本来已婚并且有小孩,禁不住寂寞婚内出轨,激情过后又有回归家庭的想法,为了分手她多次和男友闹到报警调解未果。于是,她想了十分无语的办办法,发生性关系后报警称男友强奸,让对方被判刑。然而,结局是兰某某因诬告陷害被判处刑罚。

据介绍,女子兰某某不过30岁出头,已婚育有多名小孩,与被害人郭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激情过后,慢慢进入平淡时期,为了能够顺利的回归家庭,兰某某提出分手,而郭某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并多次报警调解未果。

为彻底与郭某分手,兰某某用微信与叶某聊天,并表示自己想通过与郭某发生性关系,诬告郭某强奸让其受到刑事追究。

兰某某带其小儿子前往郭某暂住的云和县某宾馆房间,后在宾馆房间内的床上与郭某发生性关系。随后,兰某某趁郭某外出打电话时报警,称自己被郭某强奸。

警方将郭某抓捕归案之后,面对警方询问,郭某表示双方属于男女朋友关系,提出了发生性关系属于自愿……

那么,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嫌疑人兰某某与被害人郭某婚内出轨,已经违背公序良俗!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8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同时,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这起案件中,嫌疑人兰某某本来是已婚,而且有多名小孩,单纯因为生活比较平淡,为了寻求刺激才与被害人郭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已经违背公序良俗的,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2、被害人郭某与嫌疑人兰某某发生性关系属于你情我愿的,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强奸罪的要么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要么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

司法实践中,警方调查性侵类犯罪并不复杂,首先要问双方是否发生性关系,其次看发生性关系嫌疑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在这起事件中,嫌疑人兰某某在与被害人郭某发生性关系之后,选择向警方报警举报对方性侵,警方才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但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警察并非全部依赖双方口供,也要结合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进行认定。因为从被害人郭某反映的情况来看,双方此前属于男女朋友,发生性关系时,郭某也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所以最终没有被认定为构成强奸罪。

3、嫌疑人兰某某无事生非,诬告被害人郭某强奸的,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来讲,诬告陷害罪的前提是嫌疑人实施诬告行为,意图使对方面临刑事法律制裁!

从上述分析可知,因为嫌疑人兰某某要求与被害人郭某分手无果之后,既然选择下套,在与郭某发生性关系之后,捏造自己被强奸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并且选择了报警,警方也作为刑事案件调查。

也就是说,嫌疑人兰某某实施诬告陷害行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警方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 犯诬告陷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嫌疑人兰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认定兰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最后,只能说聪明反被聪明误!现实中无数案例表明,婚内出轨只会诱发更深的矛盾,大家都应该洁身自好,对家庭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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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普发何吕

简介:在点滴中学习法律,做法律的明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