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狂飙》中出演钟阿四的韩朴俊(含笑)曾涉毒,成了近期的热门话题,多数人表示无法接受,应该彻底抵制劣迹艺人。为此,《狂飙》顺应民意,删除了韩朴俊的戏份。
无规矩不成方圆
对于这件事,汪海林也进行了评论,并提出了颇为中肯的建议。一言以蔽之,对劣迹艺人的演艺事业施以限制,要有相关法规作为依据。
以《狂飙》删除韩朴俊的戏份为例,这是片方的自主行为,而非在执行相关法规。换而言之,《狂飙》也可以选择保留韩朴俊的戏份,在法律的层面上没有任何过错。之所以要删除韩朴俊的戏份,主要还是基于口碑以及利益方面的考虑,事实上大部分资方抛弃劣迹艺人,也是出于相似的顾虑。
如此一来,便有了很大的可操作空间,拿韩朴俊来说,其涉毒前的知名度可谓非常之高。不能说是家喻户晓,但脸熟程度绝对不低,包括《狂飙》在内的多个剧组不可能一无所知,属于典型的明知故“犯”。试想一下,要是相关法规明文规定,劣迹艺人不得从事演艺活动,还有发生这样的事情吗?
无规矩不成方圆,同样的劣迹,有的艺人直接出局,有的艺人苟延残喘,既不客观公正,又不利于娱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道德监督不可或缺
或许有人要问了,有些艺人虽然没有违法,但在道德上存在瑕疵,又该如何呢?
个人建议,娱乐行业内部应该设立一个监管机构,譬如可以称之为“艺人裁判所”。专门裁定存在道德瑕疵的艺人,比方婚外情、第三者插足等等,要求涉嫌道德瑕疵的艺人配合调查,根据有关各方提供的证据,经过研判后归纳出一份具有倡导性的建议书。如果涉嫌道德瑕疵的艺人被确认有错,建议所有娱乐行业的从业单位、个人避免与其合作,尽管此举不具备法律效应,但可以作为行业内部的一个标杆儿,借用舆论之力行监督之道。
举一个例子好了,孟美岐与陈令韬的事情一度闹得沸沸扬扬,事件的症结在于孟美岐事前究竟知不知晓陈令韬有女友。现在是双方各说各话,由于不涉及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不可能介入调查。假如有“艺人裁判所”的存在,那么就可以要求双方提供证据,事实胜于雄辩。任何一方不愿意或无法提供,那么足以证明其心虚或难以自圆其说,可以给众人一个相对理性的参考。
社会榜样该有圣人标准
当然了,还有人会认为,理应给予劣迹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人非圣贤怎能无过?
看了韩朴俊的道歉声明,的的确确透着诚恳,完全斩断其的演艺之路,貌似过于不近人情了。在个人看来,改过自新的机会要给,但继续从事演艺事业着实是不适合。起码在内娱,艺人这个行当承载了太多的社会责任,不仅拥有远超国民平均所得的天价收入,而且还被很多人视为榜样。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艺人享受了高人一等的待遇,那么必须要以圣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何况是遵纪守法了,遵纪守法都做不到,又有什么资格成为榜样呢?
再举一个例子,李易峰因嫖娼而身败名裂,不少人替其鸣不平,觉着嫖娼没什么大不了的。也许发生普通人的身上,不值大惊小怪,但有谁会认可一个沉迷于低级乐趣的人作为社会榜样呢?
若说要给继续从事演艺事业的机会,没有触犯法律或道德瑕疵比较轻微的艺人是可以酌情从轻发落,不过不能以道歉了事,至少要限制其在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娱乐活动。错了就要罚,罚不是目的,手段而已。让受罚者心生畏惧,怯于屡教不改,否则毫无意义,道歉即原谅等于纵容。
结语
总而言之,娱乐行业的规范化已是刻不容缓,不仅关系到娱乐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整个社会的价值观。
个人观点,不喜勿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