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空劫杀疑案”当事人李金申请3700万国家赔偿(文言文)

霜霜看过去 2024-07-07 18:27:53

云南元谋罹冤狱者李金,日间又见诸新闻矣。其所委讼师曰,已投书于有司,请国家出钱三千七百万,以偿李金之冤。公告出,议论沸然。

事出西元一九九四年秋。有二旅人乘火车至云南元谋,宿于馆舍,中夜为贼人所杀,行囊亦失所在。彼时街衢、馆舍尚无摄像头,按查不易。倾之,李金自他省还家,与同乡普氏兄弟二人俱被执。公安鞠讯之,谓元谋馆舍杀人剽夺事乃金等三人所为。

三人咸诉冤,公安不听,百般迫胁,拷掠用刑,必欲其承之。金等受苦楚不过,遂自诬服罪。由是普氏兄弟获死罪,李金死缓。三人皆上诉。后数年,有司以无证验故,遣归普氏兄弟。独李金不得释,以剽夺罪判无期徒刑。金在狱中勤谨,获减罪,至西元二零一七年,期满得释,为囚徒凡二十二载矣。

及出,金复诣有司自讼冤状。泣曰,昔元谋事出时,其尚在盈江为佣工,何得分身于千里之外杀人取财?既而昔日与金俱在盈江为佣者数人及雇主亦证其言。然有司久不能决。又六年,有司方以证验不足故,定其无罪,由是沉冤昭雪。而其所负不实之罪者,垂三十载矣。

或曰:李金与普氏兄弟之冤案,彼时所在多有。其蒙冤者处牢狱不得出,双亲以衰朽残年遭此大故,告冤无门。意其老母,思子不已,日日悲泣,泪为之尽,继之以血,或欲保天年而不可得。凡有恻隐之心者闻之,孰不痛哉?

知情者曰:金父早逝,母亦改嫁。其盛年入狱,暮年始出,面已皱而发苍苍。形单影只,孑然一身,其心之悲苦,又与何人说?且其衰老之身,又将何以自存耶?其所请偿者宜也。或曰:宜则宜耳,然其所求偿金甚巨,昔无先例,有司便予之,恐至多不过数百万而已。

余以为,李金之所遇,诚为大不幸矣。然亦有可幸者,何也?以其幸而未死狱中,奔走诉冤,终得雪之。今国家方饬国典,振纲纪,若有司详查金之冤狱,惩戒不法,亦将有可称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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