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浔阳区公检法办理张某明等人故意伤害龚某惠案疑点讲析
80后拾遗录
2024-09-29 20:18:47
第一讲:基本案情
2017年国庆期间,经张旭某的同学介绍,张旭某与龚某惠结婚。张旭某是二婚,前妻病逝,有一子一女。龚某惠婚姻情况不详,有一女。婚后,张旭某仍然长期在九江工作,生活;龚某惠仍然长期在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生活。逢年过节或者节假日张旭某到余干老家,或者龚某惠到九江。
张旭某2020年6月下旬,以子女始终无法接纳龚某惠等原因口头通知要与龚淑惠协议离婚,龚淑惠不同意,几经沟通未果,8月中旬张旭某向余干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通知张旭某9月18日开庭。
当年7月7日龚某惠以拿东西的理由到九江。当天张旭某不在家。龚某惠说没带钥匙,没带身份证,便叫开锁师傅把房门撬开(怎么做到的不清楚,应该是打了110,证实了身份。但是张旭某并没有同意她撬门)。7月8日张旭某回到九江,与其耐心沟通;龚某惠仍然不同意离婚,并抢走张的手机,要查看机内信息。9日龚某惠离开九江,张旭某说叫个车子把她的东西一并拉走,她不同意,仅带走部分衣物,并说她还是张的合法妻子,随时随地,想来就来。临走时张再次要求她把手机还给张,不给。
8月中旬的某一天,龚某惠打电话给张,说离婚可以,先把她在余干县红都国际的房产过户。张旭某并不知道她在红都国际的两间门面有他的名字,便回答说如果这两间门面有我的名字,我一定去办理。然后她把房产证拍给张看,确实有张的名字。第二天,张旭某即去余干县行政事业服务中心,签字放弃该房屋所有权,办理了过户手续。手续办完后,张要求其按照承诺签《离婚协议书》,龚某惠又以其他理由不签。
此后几天,龚某惠因“法院有朋友,不愿意闹得大家都知道”的原因,又同意协议离婚。
2020年8月28日,龚某惠来到九江,但是当天早上张旭某出差。龚某惠打电话给张旭某,告诉她来到九江进不了门。因为张旭某在7月份更换了门锁。张旭某问龚某惠,我已经起诉离婚,你来干什么?龚某惠说我来拿东西,签字(签离婚协议)。张旭某告诉她自己早上刚刚外出,要过几天回来。
2020年8月30日,晚上六七点的样子,张旭某出差回家,前脚刚进门,龚淑惠后脚就跟进来。张旭某叫她把东西收拾一下,叫她回去。
龚某惠说现在天已经晚了,不方便回去。张旭某说,你收拾东西,我叫车送你回去。龚淑惠不回去。张旭某说,我已经起诉离婚,这是我的房子,你住在这里不合适。龚某惠不走。
这个时候,张旭某的妹妹打来电话,问他们到家了没有。为什么那天要打电话呢?因为张旭某出差,家里没人照顾女儿,张旭某便把女儿带到南昌瑶湖西地铁站,把女儿“寄回”余干老家,就是给她打个车,送过来,这边叫妹妹在路口接。张旭某老家离南昌很近,只有40公里的样子。
张旭某出差回来的时候,妹妹用同样的方法,把侄女“寄”到地铁站,张旭某在地铁站接。所以张旭某的妹妹就打电话问他们到家没有。
没想到这一问,就引来了灾祸。
因为在打电话的时候,妹妹听到龚某惠在里面和张旭某争吵,就问,是不是龚某惠到了家里?张旭某说是。然后妹妹就说,如果你要离婚,就不要留她在那里住,否则这个婚离不了;如果不想离,那就是另外一回事。
不料,这番电话使用了免提,被龚某惠听见了,龚某惠就发疯一样,说张旭某的妹妹管她的事情,她一天没有离婚,就是合法的妻子,想住就住等等。然后就又去抢张旭某的手机,张旭某双手高举,靠在房间的墙上。龚某惠抢不到手机,就用身体去撞张旭某,张旭某没有还手,然后龚某惠就在地上打滚。这时候张旭某的手机也没有关。他的妹妹在电话中听得很清楚。当天晚上,龚某惠还是住下了。洗完澡,她对张旭某说浑身痛,好像骨头又断了。第二天清早,她也说身上痛。然后不知什么原因,情绪激动,用菜刀架到张旭某的脖子上,之后又放到自己的脖子上,说要死在他家里。闹过之后,张旭某出门上班,龚某惠也出门了。张旭某经过单位警务室的时候,把昨天晚上到当天早上的事情在警务室作了报备。
8月31日,龚某惠离开张旭某家后,跟她的女儿朱某,语音聊天,她告诉女儿,昨晚不该和张旭某吵架,把自己骨头都弄断了,本来想去看医生,后来还是去见了律师。朱某则告诉她,赶快拿东西走人,那个死了人的家里有什么好呆的,还说看他们家里以后砍死人等等毫无来头的一些恶言恶语。
也就是在那一天,8月31日,担心龚某惠继续在那里闹,更担心侄女郑某青(随母亲姓)受到影响。张旭某的几个妹妹,外带一个外甥女一共四个人开着车来到九江,一来劝龚某惠回来,顺便把她的东西拉回来;万一劝不动,就把侄女接回余干老家,他们两个爱怎么样就怎么样。
8月31日上午11点的样子,她们到了九江哥哥家中。张旭某这个时候不在家,到市里面去配眼镜了,因为昨天晚上眼镜被龚淑惠搞坏了。龚某惠也不在家。侄女郑某青在家。到家里后她们帮龚某惠收拾东西,然后吃饭,休息。
2020年8月31日下午两点多的样子,龚某惠回来了,龚某惠回来之后,张旭某也出门上班去了。
此时家里就剩下张旭某的三个妹妹,一个外甥女和女儿。直到当天下午18:00,她们六个人在房间,期间张旭某的外甥女和女儿有离开半个小时的情况。
这一段时间,就是“案发”时间。这段时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双方的说法很不一致,龚某惠自己的说法也前后矛盾。这个后面会一一讲解。
龚某惠下楼之后过了18分钟,报110警,说有人打了她。接着打120,当晚龚某惠住进九江学院附属医院。
9月4日,九江市公安局白水湖派出所受理该案,9月8日刑事立案,9月15日,鉴定报告出来,龚某惠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肋骨骨折14处,左腰横突骨折1处)。
然后张某明等人先后被逮捕,起诉,判刑。
我相信,很多人看到这里,都会认为是张某明的妹妹们将龚某惠打伤了。最初我们也是这么认为。但是后面的许多事情却越来越证明,事实并非如此。我们发现本案无论在事实、证据和程序方面,都存在非常多的,非常大的疑问。
到底存在哪些问题呢?下一讲我首先从“预谋、目的和动机”开始讲,希望大家持续关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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