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故意伤害案疑点讲析第三讲:犯罪事实没有查清
80后拾遗录
2024-09-30 19:12:58
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讲发生在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的“张某明等人故意伤害龚某惠”一案的疑点。今天要讲的是“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是一个法律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通常情况下,我们说查明“犯罪事实”实际上就是要查明“犯罪情节”,也就是犯罪的具体细节。法律法规对“犯罪事实”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四条: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
多人参与的,还应当问明参与人员的情况,所持凶器,所处位置,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及预谋情况等。
具体到本案中,起码要查清楚张某明等人是如何打龚某惠的。对此,九江市浔阳区公安分局的起诉意见书是这样描述的:
经依法侦察查明,2020年8月31日14时许,在浔阳区滨江中路某栋某单元501室,龚某慧因其丈夫张旭某离婚事宜,导致张旭某的妹妹张某明等4人,与龚某慧发生争吵,随后张耿某将龚某慧按到在地,张某明、张慧某两人用电线将龚某慧双手捆住,之后张某明用脚踢其胸部、腰部及臀部,张耿某用脚踢其胸部、腰部及臀部,用皮鞋打其脸和头部,张慧某用脚踢其胸部和腰部,用皮鞋打其脸和头部,张洋某用脚踢其胸部和腰部,用脚踩其头部.......
意见书的这段文字,可以说时间、地点、人物、方式、部位等因素都有了。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还算比较清晰、具体。
可是呢,在2021年4月6日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举行的听证会上,龚某惠亲口否认了这些情节。
情况是这样的。2021年4月6日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举行了一个听证会。听证会上,一个听证员问负责侦办的民警陈飞,起诉书上写的那些具体的伤害情形,是怎么得来的。陈飞说,是龚某惠告诉他的。然后听证员又问坐在旁边的龚某惠,她们当时是怎么打你的。不料龚某惠却说:“我当时被打花了眼,不知道她们怎么打的我”。
请注意,龚某惠不是说“我现在不记得”,而是说当时就被打蒙了,不知道她们怎么打的。
这里就有两种情况。如果起诉书里的情形是龚淑惠告诉陈飞的,那她就是乱说的;如果起诉书里的情形不是龚某惠告诉陈飞的,那就是陈飞乱编的。
总之,这不是事实。所以,在后面提起公诉的时候,并没有这段描述,判决书里也没有这样的描述,也没有其他有关任何犯罪情形的描述。而是笼统地表述为张某明等人对受害人实施“抱、压、打和拉扯”行为。
依法这是不够的。既然查到实施了“抱、压、打和拉扯”行为,那就必须要查清是谁抱的?谁压着、谁打的、谁拉扯的?不能这样笼统表述。
所以,凡是明眼人和有良知的人都看的出来,这个案子,根本就是没有查明事实的案子。
可是我们又能有什么办法呢?
下一讲,我会讲一下伤情,就是讲龚某惠“受伤”后的情况。欢迎继续关注,谢谢!
还是那句话,萤火虫的微光虽然不能照亮夜空,但是至少可以让我们看见光,感受到光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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