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青岛公安点赞
80后拾遗录
2024-09-06 18:12:56
9月3日,青岛市公安局发布了“青岛市崂山区王某驾车逆行辱骂殴打他人”的情况通报。通报的主要内容涉及案件调查的基本情况、对王某的处理情况、王某不构成交通逃匿的情况、不构成寻衅滋事的情况、视频中黑衣男子的情况等。
其他情况暂且不说,今天专门说一下关于不构成寻衅滋事的情况。
先看通报中的有关内容:
“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对此,网上有很多不同意见。
意见之一:这个案件到底是不是“行车纠纷”引发。我认为这个案件中,根本就没有“行车纠纷”。事件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打人女开车逆行,被打男正向行驶,打人女三次倒车,被打男跟进行驶。打人女在右转插入其右方正向车道时,与右前方大巴剐蹭,并没有和被打男的车子剐蹭。所以打人女和被打男之间并无发生“行车纠纷”,至少从被打男看来,他并没有和打人女发生行车纠纷。
再看看什么是“纠纷”。“纠纷”是指争执的事情或由于利益冲突、误解或沟通不畅等原因导致的不同利益方之间的争议或冲突。
打人女和被打男并没有在行车过程中因“让与不让”起争执或者冲突,而是打人女在与大巴剐蹭后迁怒于被打男,所以这个一定要界定清楚:他们并没有行车纠纷。
意见之二:这个案件到底具不具备“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对此青岛公安没有再进一步解释。
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无非就是三个:起因是无事生非、主体之间无特定关系、对公共秩序有破坏。我们可以具体来分析。
关于是否是无事生非,无理取闹。这里我们要搞清楚引发打人女情绪崩溃的到底是什么?从打人女的讲述和公安的通报来看,引起打人女情绪崩溃,失去理智的是她与右前方的大巴发生剐蹭,她将这个原因归咎于被打男在她倒车的时候没有停下来,没有留出足够的距离让她插进右边的正向车道内。这一理由是否能站住脚呢?
我认为是站不住的。一是打人女的车子要顺利安全的插入正向车道,关键要取决于她的右前方和她的正右方或者右后方的两辆车子是否留出了足够的安全距离,让她驶入,特别是她的正右方的车子是否停下来或者慢下来让她驶入。这是关键。其二,打人女的车子跟右前方的大巴发生了剐蹭,且没有和被打男的车子发生剐蹭,说明被打男尽管在她倒车时有跟进,但还是留出了相应的距离,否则也会被剐蹭。如果不是打人女右侧的条件不够,就不会与大巴车发生剐蹭,她也能顺利安全的驶入正向车道。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打人女把气往毫无过错的被打男身上发,这就是无事生非,无理取闹。
关于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关系。什么是有特定关系人呢。比如夫妻、婆媳、邻里、债权与债务人等等,所以法律规定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债务纠纷引发的案件一般不会按照寻衅滋事来处理,因为他们有特定关系,发生纠纷往往“事出有因”。这起案子中,这个应该不存在。他们是同一街道的两个村子里的人,应该也不熟悉,甚至都不认识,否则这个事情也不太可能会发生。
关于是否对公共秩序有破坏或者影响。这个也是显而易见的。起码造成堵车,对公共交通有影响。如果不是被打男极力克制,他开车撞向打人女也是有可能的;或者由于惊吓恐慌错把油门当刹车,也是有的,想一想后果都是非常害怕的。因此来说这个肯定对公共秩序有破坏,受影响乃至伤害的不仅仅是被打男,还有公众。
再综合打人女当时不可一世的嚣张气焰,不可理喻的连续殴打,钻到被打男车里去殴打的恶劣情节,并由此引发的汹汹舆论,给社会造成的极坏影响,打人女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是符合或者基本符合的。
可是青岛公安机关在如此事实和背景之下,仍然顶住压力,尽显担当,蓝底白字定案定性,不予刑事立案,足见该机关坚持仁性执法,宽容办案。不得不为他们点赞!
只是有个前提,这种仁性执法、宽容办案的理念和行为是他们一向的普遍的原则,适用于青岛市全体市民以及在青岛出差、旅游的外地人,而不是为特定人、特定阶层的特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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