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院副院长杨庚定为受贿竟然伪造物证鉴定文书及公章

晨报記者 2023-02-24 12:59:32

最高人民检察院:您们好!

关于对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庚定为受贿二十万元竟然伪造公安部物证鉴定文书及公章的实名举报举报人:王补儿,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生,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盐官镇罗堡村十组村民,身份证号:622628196812120432,电话:18093927738。

被举报人:潜藏在司法机关内部,利用职权干预案件、枉法裁判、进行权钱交易的害群之马——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庚定。

举报证据

报人的是没有盖公章的一审法院庭审时,法官当庭提供给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5)公物证鉴字3908号物证鉴定书(附后)。

二审后,当事人从陇南市中院卷宗中调取的同一物证鉴定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5)公物证鉴字3908号物证鉴定书确盖有公章(附后),可笑的是该“公章”图案中中心空白(没有五角星等其它图案),而且位置错误,应盖在右上角鉴定文书编号处。

2007年,甘肃省法制日报对该案件所发表的文章(附后)。当时记者对一审法院、陇南市中院及当事人进行了采访,采访后发表了该文章。

举报请求

对害群之马杨庚定依法严惩,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陪偿受害人的一切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05年,杨庚定在担任礼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时,非法干预礼县人民法院(2005)礼民再字第01号案件,涉嫌与当事人相互勾结,伪造公安部物证鉴定文书,作出与事实、证据完全相反的判决。在2005年9月15日开庭审理的时候,审判长金玉兴当庭给举报人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5)公物证鉴字3908号物证鉴定书,上面没有鉴定部门公章,举报人当庭对鉴定书上没有公章提出质疑,金玉兴说:“我是普通工作人员,是受人指示的”。当时的分管领导就是杨庚定,与此案有关的文书由杨庚定签发,所以据此可以证明,这个指示金玉兴的人就是杨庚定。另外,在案卷中的三份材料也可以完全证明杨庚定非法干预案件的事实,一是2005年6月13日下午,在礼县人民法院审监庭由审判人员杨庚定、金玉兴,书记员杨艳对罗大娃所作的询问笔录,笔录内容是审委会同意罗大娃重新鉴定的申请,问罗大娃是否同意承担去北京鉴定的费用,罗大娃当即表示同意。

二是2005年5月19日由金玉兴起草,杨庚定签发的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2005)礼民再次第0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对罗大娃的再审申请驳回。三是2005年5月19日由杨庚定签发的礼县人民法院礼民再字第01号鉴定委托书。对这三个证据材料,有如下两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首先,进行再次鉴定的前提,是要当事人罗大娃同意承担有关费用后,才能作出委托。在罗大娃没有作出意思表示前的5月19日,杨庚定就签发了委托鉴定书,于情于理都与一个法官的中立要求不符合。其次,同一天,作出了委托鉴定的委托和驳回再审的申请,如果驳回申请,则不需要委托鉴定;如果委托鉴定,则不必要驳回再审申请。同一天由杨庚定一人签发了两份自相矛盾的法律文书,不能自圆其说。最后,同一个鉴定书,一个没有公章(礼县人民法院开庭时金玉兴当庭交给举报人的),一个有公章(从陇南市中院卷宗中复制出来的),证明必有一个鉴定书是假的。

综合以上事实,足以认定杨庚定滥用职权,非法干预案件,涉嫌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5)公物证鉴字3908号物证鉴定书及公章,请求依法追究杨庚定非法干预案件、伪造公安部鉴定文书及公章和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附:1、一审法院庭审时,法官当庭提供给举报人没有盖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5)公物证鉴字3908号物证鉴定书。2、当事人从陇南市中院卷宗中调取的盖有公章的同一物证鉴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5)公物证鉴字3908号物证鉴定书。3、2007年,甘肃省法制日报对该案件所发表的文章。

举报人;王补儿

2023年2月21日

以下是附件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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