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中纪委巡视组及陕西省纪委、省监委:
我叫秦嘉贵,男,68岁,家住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徐家坪镇秦家坝村。本人于2024年5月21日向徐家坪人民政府反映我村原村长现副村长高建军违纪违规的部分事情,镇纪委未经走访调查群众,不但不问责被举报人。反而极力包庇偏袒,美化包装被举报人。现在我在原举报材料有效的基础上增加举报三项秦家坝村委会集体违纪违法行为:
1、镇纪委回复市场监管局捐赠水泥一事。事情已经过去三四年了水泥票据还由包工头浩向平保管。事实证明,贼不打自招,官商勾结。沆瀣一气已成定局。浩向平在我村包揽工程盘踞多年,做工偷工减料。比如村上修的垃圾房和其它邻村相比相差甚远(有照片比对)。修建的公共厕所两年多连落水管和洗手池都没有。只能说明村务管理混乱,烂到骨子里了。甚至村上的物资命脉都掌握在一个外村包工头的手里。
2、转移盗卖农电改造剩余的三盘铝线约1500公斤。老百姓在农电改造中投入劳动力却未给一分钱。
3中国体育彩票捐赠的篮板在村委会院内遭人用电焊机切割破坏,无人问津。
综上所述,高建军自担任村干部以来,丧失组织原则、道德品质败坏,采取欺上瞒下,以权谋私,一手遮天,徇私枉法,中饱私囊,打击报复等行为。与我村这个管理混乱,软弱无能,贪腐成性的腐败村组织有很大关系。
因此,我们乘目前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扫黑除恶的活动以及深挖“保护伞”专项斗争的东风,再次举报,强烈要求和期盼“包青天”来我村走访群众,查看实情,彻查我们冒着生命危险写的举报信,揪出高建军及其他多年来的胡作非为的保护伞,为民除害灭虫,为国肃贪昌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有关条款规定,我们强烈要求依法将村务彻底公开,让百姓监督.让群众评判特此举报。附照片: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以下是信访问题回复
此致敬礼
举报人:秦嘉贵
联系方式:13468681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