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子朱某暂时不想结婚,又不想让父母伤心,在家里一再催促下便打起了歪主意,仿照有些人的做法,租借一女友钱某回家。
因小朱没有经验考虑不周,两人只简单地就关键事项做了一个约定,如租期多长每天的费用,在小朱家居住期间,雷某不得有非分之相等,其他事项未专门约定
小钱是艺术生出身,知书达礼,长相甜美,小朱父母见到“准儿媳”高兴得合不拢嘴,其父还得意地说“自己的儿子不相信找不到媳妇,好事不在忙中急”。
按乡村的规矩,加之朱某家平时对待人接物各方面与亲戚及邻居相处融洽,谁家有什么喜事,朱家前去祝贺,朱某带回女友后亲戚家争相接朱某钱某接饭,这还不算,亲戚家都给了他们1000至2000不等的红包。
开始还不太在意,等给红包的亲戚多了,朱某就意识到一个问题,前后走了近十家亲戚,加上邻居的小额红包,总共加起来就是两万多元。
每次给红包后,朱某就暗示小钱应当交还给自己,小钱则委婉推脱回去再说,朱某也不便说什么。
回城后,朱某找小钱索要红包费用,并说那些三两百元钱的就算了,亲戚家给的超过1000元以上的让小钱还给自己,理由是小钱不是自己的女友,并且亲戚家给的红包是人情,早晚还要还礼的。
小钱不这样认为,他们亲戚家给的红包是给自己的,尽管自己不是朱某的女友,但那几天名义是,如果不是亲戚家是不会给的,这个费用不但不应当还给朱某,而且一分也不应该还。
由于两人之间没有一点协商的余地,朱某便找了一下律师咨询,律师给的意见是“红包是本质上是一种赠与,赠与人是给小钱红包的朱某亲戚,归还红包实质是赠与人撤销赠与,只有赠与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并且赠与人行使撤销权也要有符合法定条件”,这么一说,朱某不具备撤销权的主体资格,即使小钱归还红包也是归还给朱某家的亲戚,这么一说,朱某只有告诉亲戚家人们真相,女友是自己租借的,亲戚们才有可能要回红包,显然村里们的亲戚就算将事情的真相说开了,也不见得会要回红包,在他们看来给出去的红包再要回来不是一件很体面的事情,再说小朱也未必有勇气将事情的真相告诉给他家的亲戚。
律师还补充说,租借女友回家的事例尽管现在有不少,这种合同即便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属无效合同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合同,真也是打起官司来朱某能否要回来不好说,况且案子标的不大,为两万多元去打官司时间等各种成本算起来是否划算也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那么,租来的女友收到的红包究竟该不该退给朱某呢,看到这里如有什么好的建议,请留在下方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