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协的惩戒性处理决定,无论是给予处分的,还是免于处分的,本就应该是公开进行的,而且具有行业性的普遍参考价值,怎么成了需要不准公开传播的了?
上述这个律协处理决定,昨天就已经在朋友圈、微信群刷屏了,有自媒体已经在各个媒体平台原文转载了(,早就属于公开的事项了,有必要来让本号“帮忙删除”吗?弄的好像本号不转载,就可以不让这个决定传播开来一样,唉!不过,既然人家不想让转载,而且发出这么短的时间就能看到,说明肯定是对涉事的人员造成影响,或是有人向涉事人员施加影响了。拿着涉事人员不愿意的事情硬要转发,不是本号的风格,是故也就删除了。删除是删除了,可这个处理决定乃至决定背后的背景,必须要说一说,因为很有普遍意义。有某位律师朋友圈的话是:这个处理决定,足以载入律师维权史册!对于这个说法,烟语君是深以为然的,认为有必要评论一番的。处理决定的背景是:李姓律师通过自媒体,先后对律师界很是热议的广西冯波案、江西鹰潭法援律师“占坑”案,撰写发表了多篇评论文章。其中为了增加文章的真实性,李律师撰写的冯波案系列文章,还专门跑到了广西前去旁听,根据庭后的回忆载述了现场情况,进而发表了自己的评论观点。就是这些记述及评论文章,为李律师招致了来自其所在地“司法局以李某某律师涉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向某某市律师协会移交了相关线索。”的被律协立案调查处理程序。李律师辩称,自己没有借助热点案件或者热点事件通过写文章、发视频方式进行炒作、制造社会舆论的想法,旁听冯波案件并写文章等行为是出于学习、总结目的,不存在炒作的故意......
最终,市律协做出了如下的性质认定:认为李律师的自媒体发表案件审理经过及观点评论的行为,属于“客观描述了庭审过程,不属于泄露秘密”等违规行为;“文章内容客观真实,观点温和理性,建议客观中肯,无制造社会舆论压力的主观故意,无虚假、夸大、误导群众的表述,无诋毁司法机关与司法制度的情节,没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尚属于合理的范围”,据此决定,撤销案件。
众所周知,现在已经进入了互联网时代,每个职业的从业人员乃至无业人员,都是有权有条件开设自媒体账号的。而且,个人的自媒体账号,犹如企业、公职单位的媒体账号一样,已经成了个人专业水平、思想觉悟、道德素养乃至获得社会认知的展示平台。
做为一名律师,拥有自己的自媒体账号,通过其发表社会热点案件的法律观点,进而展示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已经成了职业推广、个人形象展示的必需。
仅是某音上,个人账户实名认证为律师的,就有一万多人。自媒体时代,律师没有自己的自媒体账号,约等于落后网络时代。那些自媒体界的大V律师,每天都在发布着案件评议、热点分析等内容,已经得益良多、收获颇丰。
正是在此背景下,李律师因为撰写他人案件的评论文章遭到了司法局向律协移送“涉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查处线索。在律师界开办自媒体已成燎原之势、纷纷都在发表案件评论的背景下,如果单单处罚了李律师的话,岂不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
此外,前去旁听他人刑事案件的开庭,对庭审中的诉讼过程发表看法,法援律师在家属已经委托了辩护律师后还不让位......实在是律师出于关心行业乃至自己执业权益的无奈之举。
按照法律规定,很多社会热点刑事案件,例如被告人是律师的刑事案件,虽然庭审名义上是“公开审理”,但是不管是社会各界,还是律师业内,根本不能通过裁判文书网、庭审直播网等渠道获知。即便是到审理法院申请旁听,也会受到各种阻碍。于是乎,律师们为了了解一线行业消息,观摩经典案例诉讼状况,不得不靠前去旁听,查看同行的文章评论,获得与自己执业利益休戚相关的案件信息。
法律规定的庭审公开得不到落实,律师免于安检的司法规定得不到实现,庭审中律师申请被告人有权核实证据得不到有效回应,家属委托律师干不过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这些事关律师执业权益的问题,是否应该引起案件之外的律师们关注和评议?
可是,有些部门及人员的认识里,却还在将这些关注和评论,一概的归入了“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之列,动辄就对关注他人案件审理情况、发表案件法律观点的自媒体或律师,举起投诉、线索移送、调查处理等制裁措施。道理很简单,普通民众、广大网友尚有评论社会新闻的权利,律师怎么就没有了,而且还要受到处理了呢?
综上两点可见,律师通过自媒体乃至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发表对社会热点案件、司法现实做法的看法和建议,不仅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实,也是合理合法的。以上律协的“处理决定”中,阐明的道理其实很简单,并不是什么疑难复杂、法理精深的问题,可一直以来都处于模糊不定、没人敢明白表述的地步。这个公开的“处理决定”,不可为不是众望所归里程碑式的一锤定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