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联合发布解释,严厉打击拒不执行犯罪行为

艾芸阅览过去 2024-12-22 05:01:48

两高联合发布解释,严厉打击反映强烈拒不执行犯罪行为。1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解释》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基础上,《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等。

  《解释》明确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解释》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解释》明确了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明确了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解释》明确了从重、从轻情节。关于从重情节,《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关于从轻情节,《解释》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释》明确了追赃挽损程序。《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实践需求、问题导向,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基础上,《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等等。

二是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解释》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是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五是明确从重、从轻情节。关于从重情节,《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关于从轻情节,《解释》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是明确追赃挽损程序。《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下一步,最高法院、最高检将强化对下指导,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案件办理要求,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一,以案说法,有钱却不履行生效判决?拒不执行就执“刑”!

执行工作是落实人民群众胜诉权益的重要环节,而一些被执行人费尽心思企图让这一环节无限延长,明明有履行判决义务的能力,却总是投机取巧,以身试法,妄图逃避执行。针对这一行为,法院除了采取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外,还有没有更严厉的制裁手段?答案是肯定的,打击拒执行为还有重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情简介

2012年以来,徐某因两件民间借贷案件被秦淮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立案执行。一起案件系2013年原白下法院判决徐某及王某某向马某归还借款本金74万元及逾期利息;另一起系2015年南京中院终审判决徐某及王某某向马某归还借款本金323万元及逾期利息。

该两起案件执行阶段,秦淮法院均向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徐某均未履行。前一案件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一案件执行中,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先后三次被秦淮法院司法拘留,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两起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期间,徐某提取其公积金账户24万余元、养老金账户20万余元,未用于清偿待执行的债务,而是私自归还案外人魏某欠款20万元及用于支付某公司日常经营、个人消费等。公安机关抓获徐某后,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提示

履行生效判决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是每一位公民尊重法律、诚实守信的表现。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妄图以小聪明欺骗申请执行人、欺骗司法的,不仅可能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在求职、消费、贷款、子女教育等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受到限制,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受到刑罚的制裁。

法条链接

“拒执罪”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简称。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条规定: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罪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后,当事人须严格按照法院判决结果履行相关判决结果。对拒不履行判决结果的当事人,须以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罪进行惩处。该规定对维护法律威信,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作用。那么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罪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哪些行为构成了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罪?下面本文就给大家详细介绍。

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罪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1、行为人有固定经济收入,有能力执行却拒绝执行生效判决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行为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且辩解其没有执行生效判决的能力,法院经查发现行为人有固定经济收入,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2、行为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造成权利人生活困难,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而拒不履行,造成权利人生活困难的,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3、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财产转移、隐匿行为可以作为认定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证据。

执行机构在判定被执行人是否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时,不应将是否送达执行裁定作为硬性标准。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只要发生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已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都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证据。

4、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将营业收入用于生产经营属于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

单位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时,应当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不能处罚单位本身。判断行为是否属于转移财产,应当从行为发生的时间、原因、结果等角度综合判断,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立的义务具有履行的确定性和强制性,被执行人将营业收入用于生产经营仍属于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对判决、裁定的履行行为不影响定罪,但应当在量刑上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5、行为人于判决生效前转让房屋,进入执行程序后得到房屋转让款并用作他处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

行为人为躲避执行,下落不明,在判决生效前转让房屋,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将所得转让款用作他处,属于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依法应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刑事处罚。

6、被执行人有意逃避执行属于消极“拒不执行”。

法院判令执行后,被执行人故意对行踪和居住地进行隐匿,且采取外出躲避的方法有意逃避执行,属于典型的消极“拒不执行”的情形。

7、以财产为给付内容的裁判不宜以数额来判断拒执行为的情节严重。

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有能力执行应当采用只需被告人在客观上具有部分财产或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情节严重并不单指后果的严重,而应从手段的恶劣性、影响的深远性、后果的严重性这三方面综合判断。以财产为给付内容的裁判不宜以数额来判断拒执行为的情节严重。

8、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结合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综合进行判断。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并非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而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以犯罪论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不仅表现为行为人以特定之方式实施了“拒不执行”的行为,还表现为对行为实施时间、特定处置对象和特定行为主体的要求,这些规定均是对行为程度进行是否符合“情节严重”判断的重要标准和依据,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中,必须认真加以审查的内容。

9、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费用应计入拒不执行金额中。

进入执行程序是由于负有执行判决、裁定的义务主体没有自动履行其义务而启动的,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依法收取的执行案件受理费和产生的执行费用,依法应由该义务主体承担。执行等费用的产生,是为实现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内容而派生的,实质上也就是义务主体没有自动履行判决、裁定所造成的损失,理应计入拒不执行的金额。

10、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告人作为对相关民事判决书负有赔偿义务的特定主体,在赔偿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将地皮转让后却未将价款用于履行部分赔偿义务,其行为属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11、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帮助当事人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阻碍判决、裁定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其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帮助上述当事人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阻碍判决、裁定执行的,可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共同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

12、行为人拒不接收执行通知书,打骂办案人员,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行为人拒不接收执行通知书,对张贴执行通知书的相关工作人员谩骂,采取暴力行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3、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

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

14、单位可以成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可以成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作为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裁定,法院可采取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的方式达到执行目的。

15、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通过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我们了解到,具有经济条件或其他客观条件而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构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罪。具体的惩处标准需要参考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程度,以实施的具体对象、方式和细节作为参考。提醒被执行人提高对法律的尊重,及时履行法律义务,不要妄图想钻法律的空子。

三,法院发布拒执罪十二大典型案例

借户隐匿财产构成犯罪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实现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拒不执行行为不仅影响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了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因此,利用刑事手段处罚拒不执行行为成为了大家关注的重要解决方案。本期,我们就拒执行为涉及刑事处罚相关问题进行梳理,与读者分享。

今年以来,江西吉安全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省高院关于打击拒执犯罪的工作要求,制定行动方案、压实工作责任、拿出过硬举措,推动“猎狐-2021”打击规避执行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全市法院司法拘留、拘传891人、执行搜查、清场、罚款354次,发出律师调查令、执行悬赏49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予以刑事判决10人,通过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惩处了一批失信被执行人,促进了一批难案积案顺利执结,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打击拒不执行犯罪效果显著。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示范引导作用,彰显人民法院兑现胜诉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努力营造诚信社会的决心和信心,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发布今年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吉安法院将始终保持高强度的执行力度,不断提高执行办案水平,持续巩固“猎狐-2021”打击规避执行专项行动成果,构建打击拒执工作长效机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万安:五年执行长跑践行为民初心

——万安县法院朱某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逃窜至外地、辗转多处躲避执行,拒不申报财产情况,恶意隐匿、转移资产,违法进行高消费,有能力履行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郭某平与被执行人朱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某平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其诉至万安县人民法院。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判决被告朱某勇于偿还原告郭某平借款600000元及利息,后朱某勇并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015年7月8日,申请人郭某平向万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当日立案。法院向被执行人朱某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朱某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法院先后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朱某勇态度强硬,视法院强制措施如儿戏,对司法拘传充耳不闻,逃往外地“玩起了失踪”,还以各种手段隐匿、转移名下资产,致使执行法官在努力查询后一无所获,不得不于2016年5月17日将该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但在接下来的几年里,万安县法院执行人员从未放弃对该案的调查,在没有联系方式、没有任何线索的情况下,想尽一切办法、采取各种调查手段寻找被执行人的“蛛丝马迹”。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执行人员辗转添加上了被执行人的微信,默默通过微信朋友圈了解其真实生活状态,发现其有高消费行为。于是,执行法官立即将该案件恢复执行,再度开启全面深入调查,通过实地走访、协查以及调取相关银行流水等措施,终于发现朱某勇从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先后在万安县、南昌市、珠海市等地工作,支付宝、微信、银行卡均有资金流水收入,名下还有几辆北京牌照汽车。执行人员火速赶到北京查封车辆并通知了朱某勇,被执行人仍旧拒不履行,抗拒执行的气焰极其嚣张。

固定好相关证据后,万安县法院执行人员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11月22日,万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在网上发布通缉令,后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将其抓获。2021年4月13日,万安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勇向郭某平作出了还款计划并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其家属也代为履行了部分执行款,郭某平对其行为表示谅解。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公开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朱某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朱某勇视法律如儿戏、把诚信当草芥,随意践踏而不知悔改,甚至为了躲避执行,逃窜至外地过着“居无定所”的“躲猫猫”生活,采取各种手段隐匿、转移资产,致使执行人员无法查到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执行一度遭遇挫折陷入困境。但万安县法院执行人员坚持查找被执行人行踪和财产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材料,与公安、检察部门密切配合,依法追究了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万安县法院执行干警用“五年执行长跑”兑现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以“铁腕执行”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初心,是“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2.青原:想转移资产来规避执行?严厉制裁

——青原区法院刘某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私自收取租金不申报、以他人名义买房、将收入隐藏在微信账户却不履行义务,属于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刘某根与被执行人刘某军、邹某花民间借贷纠纷、合伙协议纠纷三案,青原区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2019年3月5日立案执行,三个案件的申请执行标的共计为713730.76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两案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刘某军、邹某花一直未申报财产,也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3月13日,青原区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某军赣州银行名下5万余元存款,执行人员将存款强制扣划后发放给申请人刘某根。后执行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并采取拘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被执行人刘某军、邹某花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执行人员深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军在一审判决后,以其儿子名义购买别墅,并支付首付款50万元。2019年6月19日,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不履行义务,法院对其采取了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法院查明,刘某军将自家位于青原区青原大道的楼房出租,每年有3万元租金收入,刘某军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私自领取租金而不履行判决。执行人员还发现,刘某军手机微信账户2018年6月至2020年4月时间段内有工作报酬收入共计11万余元,均用于日常开销而不履行判决。

2020年7月法院将案件移送侦查,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在侦查期间,被执行人刘某军于2020年10月27日与申请人刘某根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80万元执行款,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次日,刘某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1年7月15日,一审判决刘某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刘某军一直不配合法院工作,如恶意将房产登记在其儿子名下、在法院已经扣留其租金情况下仍然擅自收取租金并转移、在法院拘传期间擅自逃跑而不到庭,被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然分文未付,采取各种方法规避、抗拒执行。其态度恶劣、气焰嚣张,在社会上也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今年在全市法院“猎狐2021-打击拒执专项执行行动”的深入开展下,青原区法院执行人员大力调查犯罪线索、及时移送案件材料,公检法三家密切配合,依法追究了被执行人的拒执罪行,不仅兑现了胜诉人的合法权益,还强化了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形成了打击拒执的高压态势。

3.吉水:财产隐藏在亲属名下是犯罪

——吉水县法院王某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私自将收入所得转移至其亲属名下,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隐匿财产而拒不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自2014年起,被执行人王某兰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周某某、饶某某等12人以及中国邮政银行吉水支行借款共计400余万元。借款到期后,未能如约还本付息,周某某等人遂诉至法院。经审查,法院判决王某兰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王某兰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周某某等债权人分别于2017年9月27日、2018年1月2日、2018年2月5日、2018年2月8日、2018年6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向王某兰发出并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2017年10月,王某兰将其位于吉水县文某镇桂香园的店面转让租赁给王某华,王某兰实际所得16万元。为规避执行、隐瞒所得,王某兰要求王某华将钱转到其妹妹王某云账上。2018年5月,王某兰将其名下的吉水县文某镇康桥幼儿园转让给舒某一,并要求舒某一将转让费100万元转到其女儿胡某娴账上,再投入“悦”投资平台,致使该100万元短时间难以提现,债权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立案侦查,2020年9月13日,王某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于2021年1月2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王某兰多次以其亲属名义收取所得,又恶意将现金投入投资平台,规避执行手法极其娴熟,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吉水县法院通过一系列举措深挖彻查财产线索,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最终将王某兰抓捕归案,并依法定罪处罚。一直以来,全市法院对规避执行行为“零容忍”,采取高强度的打击拒执活动,既保障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又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4.峡江:使用他人账户规避执行终获刑

——峡江县法院汪某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以他人名义办理银行卡供自己使用,收到款项后选择隐匿财产,公安发布网上通缉令后将其抓获,被执行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6年期间,汪某清陆续收购陈某某的木材,但货款没有付清,陈某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将汪某清诉至峡江县人民法院。2018年6月8日法院判决汪某清支付陈某某货款386800元。判决生效后,汪某清未履行义务,郭某某于2018年7月19日向峡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立案。

被执行人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后一直未履行。汪某清在得知其账号被法院冻结后,为了规避执行,指使其侄女婿全某某在南昌县一个农业银行网点,以全某某名义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供自己使用,后继续将该账号提供给高安市国美陶瓷有限公司等,先后共收到款项58410元。汪某清不用上述款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转给他人或另作他用。在查明汪某清有转移财产嫌疑后,执行人员于2019年7月17日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在网上发布通缉令,于2020年4月将其抓获。到案后,汪某清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2021年1月20日,检察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峡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汪某清与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并取得陈某某谅解。峡江县法院认为汪某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1年2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汪某清在自己的账户被冻结后,以亲属名义新办银行卡,并使用该银行账户从事经营活动,收到款项后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是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且情节严重,应依法追责刑事责任。发布通缉令后,汪某清仍然心存侥幸拒不归案,而几个月后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全省法院对拒执犯罪的高强度打击下,所有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终将难逃法网,任何拒不执行的罪行都会得到正义的审判。

5.安福:隐匿资产终难逃执行法眼

——安福县法院李某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隐藏征地款等财产,又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被法院采取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4日,被执行人李某海驾驶小型车与申请执行人肖某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肖某明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安福县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李某海应支付肖某明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0694.85元及案件受理费、鉴定费334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海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肖某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安福县法院立案执行后,立即向被执行人李某海制发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因李某海家土地被政府征收,李某海从其嫂子陈某梅处先后分得征地款33517元,但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其所得款项用于自己开销,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多次与李某海及其家属取得联系,要求李某海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李某海仍不履行。2020年12月23日安福县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海司法拘留15天,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安福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海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作为被执行人隐藏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于2021年7月19日判决李某海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李某海获得征地款后应该首先履行还款义务,但其一直拒绝报告财产,也不履行生效判决,以为法院查不到其隐藏的征地款。但安福县法院加大调查力度,通过协助单位获取了征地款发放记录后,第一时间冻结转入征地款转款账户。李某海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选择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6.永丰:用他人账户隐藏所得决不姑息

——永丰县法院喻某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使用其亲属、朋友的账户接收工程款,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正常执行,被抓获后协议履行大部分款项,获得申请人谅解,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喻某新、乐某县力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吴某旺2000813.45元,喻某新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

吴某旺申请强制执行,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次日向喻某新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喻某新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也一直无法查找到其人。2019年9月23日,永丰县法院扣划了乐某县力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某公司的工程款255080.17元,然后由申请人吴某旺领取,除此以外,没有查找到喻某新的其他财产,其他执行款也一直未履行到位。但喻某新在法院立案执行后仍承包工程,拒不向法院申报其财产变动情况,并使用其前妻张某林、其女友王某芳等人的银行账户接收工程款,以达到规避法院强制措施的目的,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在收集到喻某新规避执行的证据后,执行人员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1年1月29日,南昌铁路公安局在南昌火车站将喻某新抓获。2021年5月8日,喻某新委托辩护人与吴某旺、张某林等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书》,吴某旺同意喻某新再支付150万元,其余自愿放弃,协议签订当日喻某新家属代为转付30万元至法院账户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喻某新将张某林所有的坐落在宜春市某处商品房过户到吴某旺名下抵偿了90万元的债务,剩余30万元吴某旺和喻某新在2021年8月5日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喻某新提供了保证人担保,担保人与吴某旺签订了保证担保协议。吴某旺重新出具了谅解书,同意对喻某新从轻处罚并判处非监禁刑。2021年8月9日,永丰县法院以喻某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喻某新以为使用其前妻、女友等他人的银行账户接收工程款就可以掩人耳目,意图规避法院执行,但还是难逃执行法官的“火眼金睛”。事实证明,无论被执行人如何“巧妙”地以他人名义行“一己之私”,“神通广大”的执行人员总有“千方百计”找出蛛丝马迹,让失信被执行人无所遁形。此案警示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应严肃对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尊重司法权威,摒弃侥幸心理,一切规避执行的企图都是徒劳的,拒执犯罪注定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7.吉州:拒执气焰终在法律面前“服软”

——吉州区法院罗某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绝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依然进行高消费,综合考虑其归案后还款、坦白罪行、认罪认罚等情形,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3日,邬某因被告人罗某华未依约还借款而向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5月24日,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罗某华偿还邬某本金128000元及利息。同年7月4日邬某申请吉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吉州区人民法院次日立案并于当月11日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送达罗某华。2016年8月29日,罗某华因未报告财产,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吉州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2017年至2020年4月,罗某华不仅用隐藏的存款支付了汽车贷款利息,还违反法院限高令多次乘坐飞机。

吉州区法院于2020年6月将该案移送公安侦查,破案后,被告人罗某华履行了法院判决确定义务,并取得了邬某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罗某华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吉州区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判决被告人罗某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罗某华有钱还车辆贷款却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后乘坐飞机,被司法拘留后仍然顽固不化拒不履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虽然其态度强硬、气焰嚣张,但在归案定罪后还是“服软了”,“乖乖”支付了全部执行款项,一五一十坦白了拒执罪行。事实证明,在全省法院打击拒执犯罪高压态势下,执行干警对“老赖”决不姑息,一切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严厉惩处。

8.吉州:规避执行“拖延战术”是徒劳的

——吉州区法院孙某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在银行账户上过账数万元被法院发现,属于有能力执行仍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4日,赵某昌因被告人孙某万未依约还借款而向吉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6月4日,法院判决孙某万偿还赵某昌本金71600元。同年8月15日赵某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当日立案并于8月21日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孙某万。孙某万一直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2021年2月5日,孙某万利用自己账号为一中国银行账户过账53000元,被执行人员发现。于是,执行法官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1年5月31日,被告人孙某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履行了判决义务。6月24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万有能力执行仍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孙某万在执行立案约两年后,怀着侥幸心理在其银行账户上流转资金,天真地以为躲避执行时间长了,法官可能忘了此事。可令他没想到是,他的一举一动都难逃执行人员的法眼。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该案例警示那些想打“躲避执行持久战”的失信被执行人,一切用“拖延战术”脱逃法律制裁的企图都是妄想,任何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9.永新:查封财产决不容非法处置

——永新县法院胡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行人擅自变卖法院查封财产,致使部分案涉财产无法执行,被判处罚金五万五千元。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胡某等人向王某、段某借款300万元用于收购某假日庄园,期间王某、段某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左某。借款到期后,胡某等人未归还本金,左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永新县人民法院起诉。永新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左某提出的保全申请,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查封了胡某位于莲花县某家具公司内的所有红木家具和床垫(共计122件),并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判决胡某等人偿还左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逾期利息。

判决生效后,胡某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且在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间,未经法院许可将上述查封财产中的5件家具予以变卖,价值9万余元,致使该部分财产在后期执行程序中无法执行。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2019年9月27日,胡某被永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7日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向永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与申请执行人左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左某的谅解,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判决胡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罚金五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按照法律规定,未经法院准许,查封期间财产所有权人无权擅自处分查封财产。本案被执行人胡某以身试法,擅自处置被查封财产,最终都难逃法律的严惩。

10.青原:私自出售法院查封房产被判刑

——青原区法院彭某贤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行人擅自变卖法院查封的房产,所得价款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也不归还被害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三年。

【基本案情】

彭某贤系吉水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2月,吉水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被邓某某起诉,并诉讼保全了该公司1001号商铺。后因吉水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邓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8月1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吉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某贤在2018年10月8日之前向其付清全部欠款及违约金约172.5万元,如到期未付则通过司法拍卖程序来偿还,后吉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彭某贤仍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2018年4月27日,彭某贤在明知1001号商铺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以270万元的价格将该商铺出售给被害人兰某。2018年4月至10月,兰某先后共支付了购房款253万元,但彭某贤未将上述款项用于归还邓某某的债务,导致法院未对1001号商铺进行解封,兰某某无法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案发后,彭某贤将53万元购房款退还给兰某,其余购房款一直未能退还,致使兰某经济损失达200万元。

经审理认为,彭某贤明知法院查封了吉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1001号商铺,仍将商铺以人民币253万元的价格卖给兰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2021年7月13日,青原区法院以彭某贤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

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财产,非经法院判决或裁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擅自处置。彭某贤在明知财产被查封情况下仍然擅自转卖,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和购买人合法权益,还妨害了法院执行工作,损害了司法权威。对彭某贤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罪,不仅挽回了申请人和购买人的损失,也打击了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强化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

11,执行期间贱卖房产,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

基本情况

自诉人马某某和被执行人丁某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执行人丁某某陆续向自诉人马某某借款,2017年9月26日,经双方结算,丁某某给马某某出具一份75万元借条,月息2分。丁某某在偿还2万元利息后,剩余本金及利息经催要未果,马某某遂将丁某某诉至法院,谯城区法院于2019年10月作出判决,判令丁某某返还原告马某某借款7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丁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马某某遂向谯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期间,先后向丁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丁某某不仅不据实申报财产情况,还在执行期间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名下房产。执行法官通过查询丁某某名下房产信息,发现丁某某在执行期间,将其名下的房产以40万元的价格贱卖给他人,所得卖房款也并未履行偿还义务,综上,丁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自诉人马某某固定相关证据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谯城区法院立案后,被执行人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丁某某被抓捕的当天,便一次性履行20万案款以及诉讼费、执行费、1万元罚款,并提供马某某认可的两个连带保证人和马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诉人马某某撤回自诉,该积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丁某某名下有房产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在执行期间还通过贱卖房产的方式转移财产,其行为不仅侵害了自诉人马某某的权益,还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在对丁某某移送“拒执罪”立案逮捕后,丁某某终于意识到自己拒执行为的严重后果,及时履行了部分案款和罚款,并和马某某达成还款协议,否则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2,杨岳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裁判要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在明知单位有账款进入,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将所获款项用于其他支付,未及时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执行不能,且数额巨大,故被判处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荣耀线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上海荣耀线缆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人民币1,286,470元。因上海荣耀线缆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而进入执行程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先后向上海荣耀线缆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裁定执行荣耀公司财产人民币1,286,4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执行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杨岳云曾承诺分期履行义务,但其并未履行,后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荣耀线缆设备有限公司自2013年9月16日至2013年12月2日间,银行帐户中共有人民币4,590,255元入账,但未向法院申报,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岳云表示,其收到了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对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也完全清楚,但上述款项大部分被其用来购买生产所用的设备,小部分款项被用来支付工人工资。

三,以案释法:欠钱不还,逃避执行,洞头多人因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刑!

无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洞头法院宣判的这4起典型案件,看看这些有能力履行而又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告人如何最终自食恶果。

案例一

2020年6月16日,许某某与陈某、被告人王某力请求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经洞头法院确认,达成分期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的还款协议。后因被告人王某力、陈某未根据上述协议履行还款责任,该案于2020年8月24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20年11月24日,法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力名下支付宝账户共发生有效交易1447笔,其中收入262笔合计639507.52元,支出1185笔合计707287.72元。截至2021年11月,被告人王某力未向许某某偿还法院裁定的债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力自动投案,已清偿部分债务并取得债权人谅解。

王某力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某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已清偿部分债务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洞头法院判处王某力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二

2019年1月14日,洞头法院判决被告人倪某某偿还其父母林某某、倪某借款276000元及利息。同年4月11日,市中院二审维持该判决。同年5月7日,林某某、倪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被告人倪某某经人民法院责令,仍拒不提供其位于河北省某县房产的购房合同及原购房发票,导致法院因无法处置该房产于2019年10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告人倪某某另在未向人民法院备案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14日至2021年6月1日期间使用本人财付通、支付宝账户分别支出548623.55元、151878.06元。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已清偿债务并取得债权人谅解。

倪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倪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本案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关系特殊,基于家庭亲情、人伦道德角度考虑,洞头法院判处倪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案例三

2019年10月29日,陈某某、陈某某和被告人林某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林某象自愿分两期归还陈某某和陈某某借款本金78000元及利息;于2019年11月30日前归还40000元,于2019年12月27日前归还38000元及利息。协议生效后,林某象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9年12月3日,陈某某和陈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洞头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执行。同年12月15日,林某象向法院申报了财产情况。经执行,林某象在金融机构的六千余元存款被法院依法划扣,且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终结执行程序。另查明,2019年12月8日至2021年6月1日,林某象名下支付宝账户内有效交易总额为21万余元,其中收入7万余元,支出14万余元;财付通账户内有效交易总额为38万余元,其中收入19万余元,支出19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象主动投案。

林某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林某象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洞头法院判处林某象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四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方某威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洞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方某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当日立案。2021年1月25日,法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方某威名下财付通账户共发生有效交易1393笔,其中收入372笔合计105256.77元,支出1021笔合计106219.8元。截至2021年11月,被告人方某威未向张某某偿还法院判定的债务。案发后,被告人方某威被抓获归案,已清偿债务并取得债权人谅解。

方某威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方某威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向被害人清偿债务并取得其谅解,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洞头法院判处方某威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

【法条链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温馨提醒】

多数被执行人认为,在自己经济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优先偿还其他债务而非法院未判决确定的债务亦是可以的,但孰不知该行为既妨害了司法秩序又损害了司法权威。在此,特别提醒,被执行人应当如实向法院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有能力时须优先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

四,自以为聪明的被执行人W,最终被因拒执罪被判处刑罚

2024年,天津执行局在办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因为被执行人w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

送到拘留所后,第三天,W通过拘留所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还钱。

执行法官遂赶往拘留所会见了W。

w表示愿意付款,但是因为资金回收不理想,可以先支付一部分,剩余的分期付款。

执行法官经过与申请人沟通,后者表示同意。于是,在W委托家属支付了一部分并其剩余部分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的情况下,法院对其提前解除拘留。

过了几个月,申请人再次来法院找到执行法官,表示W自从在拘留所付了一次款后,并没有按照承诺分期支付后续款项,一笔都没有,而且W原来的手机号已经停机,联系不上了。

执行法官拨打W留给法院的手机号,果然打不通了,又查询了W名下,没有任何财产。

通过调查走访,执行法官了解到W仍然在本地做装修工程,而且更换了手机号。

再进一步调查,W使用的是其妻子名下的手机号,该手机号绑定的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帐号不时有款项进来,是收取的工程款。

W自以为换了手机号,又用其妻子的名义结算、收取门窗及全屋定制装修工程款,可以逃避法院的监管和执行,殊不知,正是这一行为,坐实了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罪名,真的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收集好相关材料后,执行局以W涉嫌拒执罪向公安进行了移送。

后面的程序进行得也很快,公安依法刑拘了W。在充足的证据面前,w对其故意逃避执行的行为供认公安依法刑拘了W。

公安侦查终结后,经过检察院审查起诉,上个月,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W拒执罪成立,判处其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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