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征地补偿为何遭遇"区别对待"?》

弘扬正仡 2025-04-16 18:15:23

在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朱家槽村,一场持续十余年的权益之争因工业园区建设再度引发关注。作为三峡库区移民搬迁户的朱先生近日向媒体反映,其所在村民小组在2025年绿色新型材料产业园项目征地补偿分配中,以"历史协议"为由将其排除在325万元退耕还林补偿款之外。这场看似普通的征地纠纷,实则牵动着三峡移民政策衔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保障等多重社会命题。

一、一纸协议牵出村民十四年权益

事件可追溯至2004年9月,朱先生作为三峡移民安置对象迁入朱家槽村老湾组。此时该村已完成退耕还林确权工作,所有林地均已分配到户。据石柱县西沱镇政府提供的资料显示,该村2003年12月即完成退耕还林工程,比朱先生迁入时间早9个月,这成为后续争议的关键时间节点。

2015年4月,朱先生与村民小组签订《关于移民款和退耕还林的协议》,约定双方2004-2016年间的退耕还林补偿与移民款项"互不核算",朱先生另向集体支付300元补助款。正是这份协议,在十年后的征地补偿中成为争议焦点——镇政府认为此协议已明确朱先生"不享受退耕还林政策"。

但朱先生对此提出异议:"当时签订协议的前提是退耕还林政策补助仅持续到2016年,谁也没料到十年后会因征地产生补偿款。"其代理律师指出,协议中"退耕还林款"与征地补偿款性质完全不同,前者属于政策性补贴,后者则是土地价值补偿,不能简单等同。

二、325万元补偿款分配引发身份之辩

2025年,随着重庆宝和矿业公司绿色新型材料产业园项目落地,朱家槽村老湾组67.794亩土地被征用,其中59.54亩被认定为退耕还林地,产生约325万元补偿款。补偿方案明确:因四至界限不清,所有退耕还林户"均分"补偿款。

"我也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何被排除在外?"朱先生出示的户籍证明显示,其全家自2004年起即拥有老湾组集体户口。更令其不解的是,《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344号令)自2021年施行以来,并未规定移民户不得享受征地补偿。

镇政府信访答复则认为,朱先生移民前该村已完成退耕还林确权,且2015年协议已明确其不享受相关权益。但法律专家指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与土地承包权分离,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移民户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三、政策衔接现真空,移民权益保障待完善

记者调查发现,此案折射出三峡移民政策与现行土地制度的衔接难题。朱先生作为三峡移民的特殊身份,在搬迁时未获得承包地和退耕还林面积,这在早期移民安置中具有普遍性。随着时间推移,当集体土地产生增值收益时,这类历史遗留问题便集中显现。

西南政法大学土地制度研究中心张教授分析:"本案关键在于如何界定'退耕还林户'。若按原始确权认定,朱先生确实不在此列;但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是否应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现行法律存在解释空间。"其建议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权进行扩大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朱先生并非主张对既有退耕还林面积的补偿,而是质疑镇政府将59.54亩集体土地全部划为"个人退耕还林地"的认定方式。其提供的卫星影像显示,被征土地中包含部分未确权到户的集体林地,这与镇政府"无集体退耕还林地"的结论存在出入。

四、行政诉讼启动,法治化解纠纷

目前,朱先生已就西沱镇政府作出的信访答复提起行政复议,并着手准备行政诉讼材料。其诉讼请求包括:撤销将59.54亩土地全部认定为个人退耕还林地的行政决定;确认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分配权。

法律界人士指出,此类案件审理需重点审查:土地性质的行政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历史协议是否具备排除法定补偿权的效力;移民户权益保障的特殊政策如何落实。据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年审理的类似案件中,已有支持移民户平等参与补偿分配的判例。

五、移民权益保障网亟待织密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类似朱先生的三峡移民权益纠纷在库区多地时有发生。重庆市移民局数据显示,全市现有三峡移民上万余人,其中后靠安置移民的土地权益保障问题尤为突出。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专家建议,应建立移民权益动态保障机制:对因政策变化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探索设立移民专项补偿基金;完善集体经济组织议事规则,防止多数人侵害少数人权益;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引入第三方评估,确保补偿方案公平合理。

截至发稿,石柱县自然资源局已介入调查。朱先生表示:"我们响应国家号召搬迁,现在只求得到平等对待。"这场持续十四年的权益之争,不仅关乎一个家庭的公平诉求,更是检验基层治理能力和法治建设成效的试金石。

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的当下,如何让为重大工程作出牺牲的移民群体共享发展成果,需要更精细的制度设计和更有温度的政策执行。朱先生的个案提醒我们:不能让历史遗留问题成为阻碍社会公平的"绊脚石",法治的阳光理应照亮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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