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洛市,发生了这样一起残忍的案件,因女方退婚,男子怀恨在心,杀死女方。(案件来源:商洛市人民检察)
1989年出生的男子李兵,只有初中文化,是一名地地道道的农民,因为家庭原因,李兵的个人问题迟迟没有解决。李兵个人也很着急。
2020年10月份前后,经亲戚介绍,李兵认识了同样大龄的女子孙丽,双方年纪都不小了,二人看着双方条件差不多,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21年1月订婚。
相处几个月后,孙丽觉得和李兵在性格、为人处事方面,有很多不同意见,两个人不适合结婚。于是在2021年6月底,孙丽向李兵提出退婚,并在亲属见证下,孙丽于8月初退还了李兵6万元及首饰等物品。
孙丽钱也退了,以为事情到此结束了,于是回到商州打工。可是李兵继续纠缠孙丽,他觉得自己在和孙丽处对象期间,花了不少钱,孙丽还应当再给自己2.2万元。多次找到孙丽,并打电话联系孙丽,要求其给钱。
孙丽说自己没钱,不同意给李兵钱,李兵对此怀恨在心,并逐渐产生了杀死孙丽的念头。
2021年9月23日,李兵从西安携带一把匕首回到商州,找到孙丽的租住房,并在对面租了一间公寓,并多次尾随孙丽。
2021年9月29日17时许,李兵来到孙丽租住的房门口蹲守。19时许,孙丽回到租住房,李兵跟随孙丽进入房间,两人发生冲突。李兵将孙丽推倒在客厅沙发上,用事先携带的匕首将孙丽残忍杀害。直至当晚23时31分,李兵打电话报警自首。
经法医鉴定,孙丽系被锐器作用于颈胸腹部,致其出血过多死亡。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李兵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
释案说法
李兵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李兵在和孙丽的感情出现问题后,不能妥善解决,而是对孙丽怀恨在心,产生了杀死孙丽的念头,提前准备作案工具匕首,尾随孙丽进入出租房,用匕首捅刺孙丽颈胸腹部。李兵主观上具有杀害孙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捅刺行为,造成孙丽死亡的后果,李兵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从李兵捅刺的部位看,李兵想置孙丽于死地,捅刺致命部位颈部和腹部。事发时,是19时许,拨打电话时是23时31分,长达4个小时的时间,致使孙丽出血过多死亡,作案手段极其残忍。
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李兵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但因其犯罪手段残忍,最少也应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本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民转刑案件,“民转刑”案件是指因工作生活中的纠纷、矛盾、债务、婚恋、医患、邻里琐事等民事纠纷激化形成的刑事案件。近年来,民转刑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妥善解决,是每一个法律人都应当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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